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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3-10-16 01:17
导读:2.二要件说 犯罪构成包括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罪体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罪责也是犯罪构成的本体构成要件之一,是定罪

2.二要件说
犯罪构成包括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罪体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罪责也是犯罪构成的本体构成要件之一,是定罪的主观根据。罪体是犯罪的客观层面的凸现,罪责是犯罪的主观层面的展现。罪责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是在具备罪体的情况下行为的可责性。因此罪责是一种责任。[2]罪体可以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对应,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和地点等因素。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是一种不包含价值判断和规范评价的东西。也就是说要将违法性从犯罪构成中彻底驱逐出去。认为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要件,而是犯罪的特征。整个犯罪构成实际上是刑事违法性的构成。因此,将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具体要件,降低了违法性在刑法体系中的意义。而且,犯罪构成作为一种定罪模式,主要解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的问题,而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是解决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显然,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肯定要件而不是否定要件。Lw61.com整理论文
3. 三要件说
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并不能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符合三个要件的事实综合反映出来。换而言之,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不仅说明了行为侵犯了一定的法益,而且表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不可能出现符合了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而没有侵犯一定法益的案件。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对象,而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都是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侵犯的何种法益。因此,不能将作为说明对象的犯罪客体与构成要件并列。[3]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将对行为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和责任统摄于犯罪客体之外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中,即使没有所谓犯罪客体,也不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缺损的问题。“犯罪客体作为被犯罪构成说明的对象,主要源于犯罪客体的立法指导价值。在立法上某种需要设定为犯罪的行为首先被认为是侵犯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尔后立法者才根据这种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性质,通过规定各种主客观要件要素确立犯罪成立的规格即犯罪构成。立法对犯罪构成的构筑,实际上是先有一个犯罪客体观,在此观念 指导下设置构成要件及其要素,这些要件要素力图反映立法者保护法益、惩治犯罪的期望。”[1]于立法上以犯罪客体为指导,司法上的定罪过程就必然要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本身被内化于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之中,它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已经没有立足之地。“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是社会关系,但要确定某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关系以及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并不能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而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反映出来。换句话说,行为符合了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不仅表明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表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件,只要具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和主体要件即成立犯罪。
简言之,“否定说”的主张即认为犯罪的本质就是说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的意义早已经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与其他三个要件不具有赞同的并列关系;并且,行为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可以共同综合反映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从而否定客体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存在意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那么,犯罪客体要件到底是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呢?笔者认为是,而且必然是。理由如下:
在犯罪行为的社会现象转化为法律现象的过程中,犯罪的本质与特征通过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共同反映,而客体要件是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如前面的肯定说的观点,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一存俱存、一失俱失”的关系。简言之,犯罪客体要件的成立,是在另外三个要件假定成立之后,才有是否作出价值评价的意义,也就是说,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犯罪客体要件价值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它们作为有机的统一体共同体现犯罪的本质。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么客观要件与犯罪客体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前三个要件可以间接的体现与反映犯罪客体要件所要说明的其所对应行为某一方面的这种内容与特征。但反过来说,仅仅因为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就因此否认犯罪客体的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有失偏颇。此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具有“行为造成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三个方面的特征。而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则由犯罪构成要件来集中体现犯罪的本质与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中,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或威胁的社会关系,最直接地体现了“行为造成的社会严重危害影响”这一事实特征和“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属性。因此,客体要件,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和犯罪本质与特征之间是一种体现与被体现的关系。而不能说,客体要件本身是属于犯罪概论范畴。综上所述,从犯罪客体与其它三个要件互为前提关系以及犯罪本质的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可以看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不可缺少,在评价罪与非罪时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犯罪客体是对行为的价值性判断,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以及量刑的基础。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此外“二要件说”虽然认为罪体即是我国传统理论中的客观方面要件。但罪体中行为无价值的观点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强调行为“有害属性”完全不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中心,危害行为具有三个方面特征: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是由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的;危害行为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1] “二要件说”是对我国传统犯罪客观方面的误解。再者,“二要件说”认为罪体无价值的属性,无法正确对行为进行规范评价。比如说,因正当防卫而故意杀害他人,如果不对行为进行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就完全属于刑法分则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正当防卫被刑法总则排除在了犯罪之外,不成立犯罪。违法性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行为即使符合了刑法分则的规定的犯罪客观定型,也不见得就破坏了整体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刑法总则或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在犯罪构成中给予“违法性”一席之地是完全有必要的。而在我国,犯罪客体就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评价机能,因此,犯罪客体必须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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