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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律毕业论文

2013-10-14 02:1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述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律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论述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和确立    封建正统

论述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和确立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者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经过发展,至战国后期,诸子百家批判吸收各家学说之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至此,封建法律思想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但到了秦代,德主刑辅思想遭到严厉打击,一蹶不振。战国初、中期,战乱不断,政权更替频繁,统治者深感原来沿袭下来的德主刑辅思想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现状的需要,因此,各诸侯国为巩固政权,增强综合国力,实现一统天下的愿望,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进行变法,大量颁布法令,用法令来治理国家。其中,秦国是采用法家思想后的最大受益者。秦国在征战期间,采纳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种充满活力,并具有残酷性的理论,从而在与敌国的竞争中,连续取得胜利,最后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帝国。建立王朝后,统治者继续推行法家的理论,法家倡导的法成为了秦朝全境通用的法律,尤其是经过推崇法家思想的商鞅变法后,法家的思想在秦朝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以致出现了历史上极其残酷的“焚书坑儒”事件。至此,德主刑辅思想一度崩溃。直至汉代以后,德主刑辅思想才又复苏、发展起来,并最终确立。
    汉代,是我国历史上的重要朝代之一,它的统治长达数百年,这与统治者开
明的治国思想——重德轻刑思想,即德主刑辅思想是分不开的。
    汉代的治国思想与秦朝截然不同,秦朝采用了“事皆决于法”[1]法家思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实行严刑峻法,秦律把轻罪重刑的主张具体化,对人民滥施刑罚,妄杀无辜,使
百姓怨声载道,最终导致全国范围内的人民起义,秦朝在人民起义中灭亡。汉初,
由于战乱,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凋敝,民不聊生。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统
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以“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2]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
指导思想,采取缓和阶级矛盾,休养生息的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汉代出现
了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单纯的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汉初统治者在提倡黄老学说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以期更有效地统治天下。经过不断发展,到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为“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把“德”抬高到与“刑”相平行的地位。陆贾曾向汉高祖刘邦提出,用武力取得的政权,不能徒恃武力来维持,建议他效法古时商汤和周武王用武力取得天下但以和顺的方式治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1]文与
武,即德与刑也,二者各具用途,当使相济为用。贾谊也是德礼与刑罚并用的倡
导者。他向汉文帝提出:“天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2],这
种兼顾德礼和刑罚的统治思想,对秦朝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它主张礼
刑并重,不可偏废其一。晁错强调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只有这
样,才可称为“平正”。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仁政思想有很多
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经过发展后,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黄老思想为使秦朝的法家思想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统治发挥了桥梁作用。汉武帝时,人称“汉代孔子”的大儒董仲舒,是当时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主张“奉天法古、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官不与民争利、养士办学”等,以巩固封建统治,得到汉武帝重用。此外,他还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逐渐占统治地位。他还以天人合一的理论为前提,提出了“天人感应”学说,把天命与君权紧密联系起来,试图用上天冥冥之中的至高无上权威来威慑人主,使君权的滥用受到一些来自心理上的制约,这在客观上对限制君权、防止暴政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思想,对先秦儒家、法家学说中关于纲常伦理的思想作了理论上系统的阐述,进一步将三纲五常确立为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由此,三纲五常原则不仅成为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核心,而且成为了整个封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那么,维护三纲五常,便成为了封建法制的根本目的。怎样维护三纲五常原则呢?对此,董仲舒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论证。他借鉴秦朝灭亡的教训,继承和发展孔孟德刑观,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主张“大德小刑”、“前德后刑”,这反映了他重德轻刑的思想倾向。董仲舒以“天”论作为德主刑辅思想的理论依据。他说的“天”主要指自然之天,但也具有道德的属性。他认为,“王者法天”,而“天道”即重德轻刑。他还指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1]“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2]在他看来,阴阳二气来源与“天”,而阴阳之气的运行便是“天道”。他把“阳”比附为“德”,把“阴”比附为“刑”,提出了“贵阳贱阴”、“近阳远阴”、“前德后刑”、“大德小刑”、“务德不务刑”[3]之类的观点。这些观点反映了董仲舒主张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该贵德而贱刑,先德后刑,近德而远刑的治国方法。他通过把“阳”与“德”、“阴”与“刑”密切联系起来,并论证它们之间的相通性,划分它们的主次、先后顺序,指出这种顺序是合“天意”的,我们必须顺此而行,否则必将受到上天的惩罚。董仲舒还根据天“亲阳而疏阴”的理论,提出了“任德而不任刑”的观点。他认为,统治者只有依此去做,才能上合天道,下顺民意。他在《执贽》篇中重申了这一观点:“天之道,任阳而不任阴。王者之道,任德而不任刑,顺天也。”他又说:“王者欲有所为,宜求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4]他从“天道”出发论证一种理想的政治,而这种理想政治的实现有赖于统治者采用“任德而不任 刑”的施政方针,即以德教为主,以刑杀为辅。当然,“不任刑”并不是说不用刑罚,而是指不专任刑罚,而把刑罚作为推行德教的一种手段。董仲舒如此强调以德教为主,也有其现实方面的考虑。他说:“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5]他认为,通过教化,就可以使民众自觉地遵守封建礼仪制度,就会出现“不令而行,不禁而止,从上之意,不待使之,若自然矣”的局面。但只用德教而不施刑罚,也不能很好地巩固统治秩序,正如“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6]一样,德不得刑之助,也不能治世。“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备也”。在进行德教的基础上辅之以刑罚,这才是治理国家的理想状态。董仲舒就是这样以天命观为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进行辩护并使之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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