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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失去的理论原因分析律

2013-10-2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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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失去的理论原因分析

法家思想主流地位的得到和丧失,经历了很短的时间,犹如昙花一现,灿烂又令人无比惋惜。在一个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都在竞争中碰撞出灿烂辉煌的年代,在一个名士英才空前繁多的年代,法家的先辈们脱颖而出,救世主一般完成了所有人的梦想,却如此迅速地陨落了。这其中的原因带给了我们极大的疑惑。
我对于此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总结出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原因,二是主观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上文已经分析很多,包括秦朝施用法家思想,推行思想专制和严刑酷法,导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以及汉初经济萧条、人口凋敝的社会状况,决定了汉朝不会采用法家思想进行统治。此种法家思想失去主流地位的现实原因,在学术界已有公认,就不多加阐述了。笔者将重点介绍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法家思想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这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㈠浅层次的原因
1.严刑峻法
法家主张以刑为主,重刑少赏,先刑后赏。且法律繁多细密,刑罚残酷如黥、劓、刖之刑等等。这样的重刑主义将天下人置于严刑峻法之中:商鞅在位时曾用血腥的手段镇压反对派,仅一天就处死七百余人,以至于渭水尽赤。而秦始皇不顾人民疾苦,为修筑长城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造成白骨累累,尸横便野的残酷的局面。对于人民的反抗更进行了残酷的镇压,法律成了君主的工具和利器。曾对法治寄予希望的人们从中得到的是更多的苦难。法家与重刑相辅相成,“以法治国”甚至成为暴政的标志,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灭亡。
2.忽视道德教化
法家思想忽视文化和教育的力量,单纯地依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而不重视教育感化,不提倡仁慈友爱,毫无人情味可言。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法家认为人的关系是利害关系,主张厚赏重罚,而厚赏却使国家的负担加重。国家的资源有限,按照法家的思想,臣民功劳多到让国家资源耗尽的时候,又该怎么继续下去?一旦人民心中有所不满,就只能依仗赤裸裸的权力,压力越大,反压力越大,国家的分崩离析是就将是必然的了。[3]而这一点上儒家则显的十分高明,极力提倡道德教化的力量,灌输国家意识、忠君思想,使臣民团结在国君左右,抛头颅、洒热血而不计较酬赏。所以法家的功利主义使其把物质和强制的力量看的太过重要,把教育变成了惩处,把矫正变成了统治。而以爱国之心变法图强的商鞅和韩非,恰恰忘记了信仰才是人最根本的动力。
3.扼杀人民自由
先秦思想家之中,道家最重视人民自由,主张任天而行,几乎已接近现代所说的无政府主义。墨家强调“以天为法”,主张爱人利人。儒家虽然主张君主政治,但也要求行德政,以仁、爱为主。法家重视国家权力的增进,忽视人民权益的保障;重视集体的利益,而可以任意牺牲人民的权益和自由。依照韩非的思想理论,人民的择业、讲学、出版、迁徙、信仰等等的自由,都受到政府的限制,所有人都不允许置身于独裁统治之外。[1]
㈡深层次的原因
以上所说的都是一些法家思想表面上的缺陷,其直接导致了秦朝的灭亡和法家丧失主流地位直至没落,甚至遭受并不公平的唾骂。但以上缺陷却又是来源于一些更深层次的,导致法家思想不可能长久实施的致命缺陷:
1.对人性的悲观认识
这可以说是最根本的原因。法家在这个兵祸连接的乱世应时而生,本意是为了拯救人民于水火,安定社会人心。可是身为荀子学生的韩非,不仅继承了“性恶论”,更加以改造,认为人性自私自利,人和人之间只有利害关系,软弱的道德无法克服阴暗的人性,只能用法律加以规范。所以,在法家的思想理念中,人民是国家的工具,为了国家的胜利与光荣,其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必须完全接受君主的任意性安排,甚至于牺牲。[2]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诸子百家之中,道家的理想的社会是世界上国家很少,治理简单,物资需求容易满足,人民衣食无忧,风俗愉快,即使在边境也不必担心发生战争冲突的“小国寡民”的社会。墨家的理想社会则是建立一个“无君无臣”,没有阶级,没有权威并且"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社会。儒家的理想社会人人受到社会的关爱,安居乐业,亲如一家,货尽其用,人尽其力的“大同”社会。以上各家的理想虽然也各有局限所在,却都体现了对人民从物质到精神的关爱,在一个平等互爱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关系是温暖友善的,生活是快乐无忧的。这和法家有这本质上的不同。
法家理想的国家是这样的: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创造出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同时拥有一整套驾驭臣民的技巧。统治者能够不受阻挠地行使统治权,依法行事,不徇私情,如天一般公正、公平,控制人民的生杀予夺。这是因为法家看到了自私自利的人性和一个利害欲望冲突的社会,所以想要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军国主义理想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性的“恶”可以被严酷的刑罚所震慑和约束,所以商鞅可以制造血流成河的镇压,韩非可以大义凛然地宣传他的重刑主义。可是,法家的先辈们似乎没有想过,在这样一个严刑重罚的强制社会,在这样一个君主一手遮天、任意妄为的社会,在这样一个法令严酷到丝毫没有人情味的社会,即便能够衣食无忧,人民会真正幸福吗?会不起身反抗吗?
所以可以说,法家基于对人性的悲观认识,站在高处俯视人民的疾苦而无法感同身受,只知把人民当作工具加以统治和利用,使用残酷而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规范社会秩序,最终社会笼罩在恐怖的暴力阴影中,是导致其失去主流地位的根本性原因。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理论。功利主义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即不考虑道德的因素,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它在法律、政治方面有着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中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
法家用经验主义的方法发现人性自私,世事多变,又因为实效功利的价值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反对仁义道德,把人和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看成是计较利益的买卖关系,自然就会倾向功利主义。从上述浅层次原因中法家使用严刑峻法开预防犯罪的手段和对道德教化力量的忽视可以看出,法家是注重效益,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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