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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司法解释存在的现实依据律毕业论文

2013-10-2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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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司法解释存在的现实依据


司法解释存在的现实依据,主要是指现阶段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开始打破条块部门倾向,逐步走向整体化、科学化、专业化,民主化,立法程序与起草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法律逐渐补充完善,法律条文也向充实、明确、完整化发展。但立法工作由于诸多原因,始终慢一拍,很难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与民主发展的要求,因此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能主要体现在:
(一)立法效能
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效能,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虽然社会各界对此效能持有不同意见,总在不同领域场合讨论这一点,而多树出于实践考虑的专家学者则不回避这事实。正如肖建国教授所说的:“现在对于我们最高院起草的司法解释,我个人是理解的,要充分的考虑到法院作为降低纠纷,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会用到大量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抽象地谈论司法解释超越立法权也就是错误的。我们要面对中国的现实,尽量兼顾现有立法的规定作出补充性的规定,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对最高院作出的一些规定、统一全国的实践,比各个地方自行其事这种现象更好一些。所以,只要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考虑,作出一些规定,是可以理解的。”肖建国教授的意见,同时也体现了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所持的广泛的态度、观点与心态。他们在认定司法解释的法律效能是有限的,其范畴不能超越立法范畴的同时,认为司法解释没有立法效能是不行的,其立法效能可能涵盖凡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的任何审判实践需要,否则审判工作只能"束手待毙"。这种观点有过于绝对之嫌,但透过这种观点,可以清晰感到我国当前的司法解释首先具有的法律效能,就是它的巨大的立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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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效能
众所周效能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代理律师、诉讼当事人会遇到审判中法官选择适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知道,司法解释不会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因此司法解释必然与法律规定不同。如果同一法律问题存在有法律,又有司法解释时,法官往往会直接适用司法解释,而不适用法律。如果说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一致时,适用问题实质上不存在冲突。但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同时,此时适用司法解释无疑是替代法律。
(三) 政府行政职能需要的效能
我国是一个长期依赖政策文件实现行政领导管理掌控与处理协调各条块职能部门之间关系的国家。政策文件大量出台,这点在人事、劳动、教育、房屋拆迁安置、国企改制等领域内十分突出,而房屋拆迁安置方面尤为突出,去年以来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仍未刹住拆迁安置中造成恶性违规侵权伤害事件的发生,这方面急需法律来调整,在法律未出台之前,只有靠司法解释来实现政府行政的迫切需要。
(四)扩展与补充法律规定的效能
使用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规定或者条文的补充,这点公众是完全理解的,但对扩展法律规定公众会不理解,也不易看到与掌握。从实质上讲,补充往往限于现有的法律条文范围内,而扩展虽不仅仅限于此,但它能扩及的范围仍然是有限的。因此,在我们注意到司法解释扩展法律条文的同时,也应对法律调整效力范围的扩展高度重视。
   社会在发展,法律在发展,司法解释也在发展,事物的发展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的意志可以影响事物发展的进程和速度。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我国司法解释必将以维护社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承载法律理论,加强审判工作与实践的积极面目陆续出台,并在社会法律生活中起到积极、极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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