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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制度概述律毕业论文

2013-10-25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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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制度概述

(一)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近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设立了民事保全制度,但在使用名称,保全对象和保全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民事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争议标的物或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命令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制度。其中针对有关财产的保全处分称为“假扣押”,而针对债务人行为或者争议法律关系暂时状态的保全处分则称为“假处分”,例如德国就使用假扣押和假处分的名称。而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保全程序相近似的制度被称为临时性救济命令或方法。在我国,民事保全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保全制度,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后者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涉及到有关民事保全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我国立法及诉讼实践中则习惯称之为财产保全。因此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主要就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尽管各国的保全制度在名称、对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预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进行处分的一种措施。因此有着共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紧急性。民事保全制度是一种应急措施,以迅速性为其首要特征。作为应急性的临时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保全裁定程序与判决程序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保全事项具有紧急性,即处于紧急状态,若不从速执行,则无法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和充分执行。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人民法院作出终审(www.Lw61.com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判决,并付诸执行,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有可能使争议的财产被转移、处分或毁损、灭失,从而使将来在判决生效后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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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附属性。民事保全程序的设立不是为了解决某一个或某一类案件,而是为了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和有效完成,是由法院或当事人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决定采取的辅助性或临时性程序。所以民事保全程序对于本案诉讼而言,具有附属性的特征。保全制度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属于手段和方法的特点,所以保全程序必须依赖于本案诉讼和判决才有意义。即使是诉前保全程序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本案诉讼,否则取得民事保全的裁定将被撤销,如果原告撤诉也必然引起保全程序的终止。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的变更或当事人的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程序。可见民事保全制度是附属于本案诉讼的。
第三,暂时性。民事保全制度原则上不在于最后满足权利人的权利,保全裁定也并不是最后确定实体权利的归属。保全制度仅在于暂时保障财产或权利,权利的最后满足要等到本案判决执行时,所以保全裁定具有暂时性。民事保全的裁定是在简单作出审理后作出的,只具有暂时的假定性效力,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没有既判力,所采取的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被撤销。即使没有被撤销,也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一般时间持续到生效判决为止,而且有些情形下民事保全的措施还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在保全裁定中就设定了保全的有效时间,所以民事保全具有暂时性或者假定性。
  (二)民事保全制度的功能
民事保全作为各国民事诉讼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足见其存在的重要性,从其功能上也可看出存在的意义。其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第一,民事保全可以弥补事后救济的不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很多种,比如私了、仲裁、庭外和解、诉讼等等。但是每一种方法都会承担一定的成本,例如诉讼,人们在享受诉讼救济带来的公正性好处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其滞后性这一缺陷。相对于纠纷的发生而言,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所得到的救济永远是事后的。而实践中有些损失一旦造成,例如债务人隐匿、转移、出卖、损毁财物,或者债务人继续侵权,债权人就只能无奈的接受无力的事后救济,这显然违背公正和效率原则的,这种制度缺陷会使债权人面对损害而无能为力,会使法院无计可施,无法维持正义。现代社会的法律思想已经从传统的事后损害赔偿救济方法逐步转变为事先的预防损害和对当事人的保护。为了弥补事后救济的不足,立法者在实践基础上设计了民事保全程序。此程序与其它诉讼程序相互配合,在不同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性质的救济,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保全制度体现了诉讼救济的灵活性。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第二,民事保全具有维护法院生(www.Lw61.com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作用。通过这一司法程序,防止胜诉判决成“空头支票”,确保由法院判决确认的权利不至于落空,强化和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实体权利,解决执行难问题,从而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促进民事纠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诉讼除了直接具有解决个案争议的功能外,还间接地具有积极暗示、感召和倡导的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是以诉讼公正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法院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尤其是在诉前阶段采取这样的措施,对义务人的心理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日本,民事保全程序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很重要的途径。许多民事纠纷在法院作出民事保全的裁定之后,或者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就因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而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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