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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号牌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肇事 车主应承担

2013-11-18 01:0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将无号牌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肇事 车主应承担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较常见。同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较常见。同时,审理起来难度很大,特别是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对将无号牌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谨就这一问题做如下探讨。

  将无号牌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肇事 车主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较常见。同时,审理起来难度很大,特别是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对将无号牌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谨就这一问题做如下探讨。
李某与王某系邻居,一日,李某到王某处要借其无号牌的摩托车,王某明知李某没有驾驶证而将摩托车借给李某驾驶,李某骑走后,将路人张某撞伤后逃跑。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肇事后逃跑,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本身的责任是明确的,但在王某的摩托车被李某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产生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是肇事车的车主,应承担垫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许行驶。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肇事后逃跑,对张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虽无过错,但系肇事车辆车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故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笔者认为,王某出借摩托车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首先,王某的摩托车是无号牌的,即是一辆未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不准行驶的摩托车,王某驾驶此车本身是违法的。其次,王某明知李某没有驾驶证而将摩托车交给李某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其行为与李某的交通肇事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一间接的因果关系中,损害事实虽不是违法行为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但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只要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肇事后逃跑,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王某出借违法车辆给无驾驶证人驾驶是间接原因,因此,在此案中,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因其在此事故中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二人连带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孙吴县人民法院 张守林

关键字:人身赔偿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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