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2)

2014-02-11 02:40
导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导致产生的法律结果是不同的:即艰难情形发生后是可以履行而不可抗力则是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导致产生的法律结果是不同的:即艰难情形发生后是可以履行而不可抗力则是不履行的。[14]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或能避免或克服的后果。”对于该条规定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是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完全一致,均是指同一事实状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的实际上是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而并不是情势变更原则。[15]

8. 我国

我国的立法模式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然而在内容上则也继受了英美法系及国际规则或者国际条约的先进成果。就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立法而言,我国确立了不可抗力制度而未有情势变更原则。

关于情势变更: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作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对司法裁判的实际指导:“由于不可规则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示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27号复函也体现了情势变更的精神。该函认为:……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的国家定价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散件,则显示公平。对于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我国《合同法草案》几易其稿对情势变更作了规定,但在《合同法草案》最后通过时,情势变更原则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写进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中。[16]

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法律将不可抗力规定为一般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并且,《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对不可抗力定义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立法比较考察启示

通过对各国的立法比较考察,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

1、严守合同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只是合约必须信守原则的例外;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否同时分别予以规定,取决于内国法律的逻辑体系;(如法国只有不可抗力制度,英美则是合同落空制度。)

3、英美法系也好,大陆法系也好,都注重判例的作用,即使我国对于情势变更原则也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体现出来;

4、情势变更之情势判断,不可抗力之事件判断,都需法官于具体案件中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5、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如同时规定,应对其加以区别,否则司法适用会无所是从;

6、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各国对此规定皆不一样,如果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衡量,似乎都可归属于两种情况。

 

三、学理分析

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于合同履行影响的学理分析不能脱离一内国法律制度设置逻辑体系,换言之,即对其定性应与该内国法律制度设置内容相吻合,例如,在只有合同落空制度的国家中不能将其定性为情事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具体到我们国家中:我国法律制度内容设置有不可抗力制度,没有设置情势变更原则,然而司法政策、司法解释以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暗含了情势变更的精神,因此,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于合同履行影响的学理定性便集中于是情势变更或是不可抗力。尽管如此,但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于合同履行影响的学理定性却不是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即使学理研究也是模棱两颗。以下列举我国一些学者的见解以窥豹一斑,并作归纳对比分析:

1. 情事谓法律行为成立当时为其行为环境或基础之一切情况。行为之环境,为客观的事实,主观的事实不包括在内。故当事人之有认识与否,在所不问。情事无须为普遍的,一地方或关于法律行为当事人之双方或一方之情事,如为客观的事实而出现即为已足。情事得为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前者例如币值之近似的不变,物价之稳定,给付与反对给付之价值相当。后者例如和平状态,交通状态及自然事实等情事。须为法律行为之环境或基础,即法律行为以其情事之存在或继续为背景而发生。此环境与行为之因果关系,非由于当事人意识其存在或继续而以之系于法律行为之效力(至此程度则为条件),乃在社会观念上为客观的必然之事。如何情事为法律行为之环境情事,应具体的就法律行为之性质及目的等定之。[17]

2. 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物价、行政管理措施等,都属于情势的范围。[18]

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现象。客观现象就是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的情况,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这种客观现象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台风等;也包括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19]

3. 所谓情势(又叫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和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如币值物价、和平状态等,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情事变更应具备如下条件:1.从客观上看,须有情势变更之事由。诸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取消;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经济巨变、约定标的物意外丧失并无替代物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或者说合同目的的不达情况。[20]

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来说包括:

(1)自然灾害;

(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封锁、政府禁令等均属于社会事件。[21]

4. 情事是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客观环境和条件。需要明确的是情势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是客观存在或者外在的。情势包括订立合同的情势和订立合同后的情势,这种情势必须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外部大环境,如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物价、币值、市场、行政管理措施等。当事人在特定的形势下必然有特定的选择,特定的形势必然潜移默化的进入人们的潜意识,影响人们的决策和选择。这种情势不是当事人主观想法自身的变化,当事人想法的改变与此处哦情势变更无关。(2)不必是合同特别约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对情势变更的后果进行约定,情势变更都是可以直接援用的。[22]

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政府行为,如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再如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23]

5.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和环境的客观情况。[24]

共4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主要缺陷——写在物权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