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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市场经济便没有真正的宪政。良好的宪政必须以健全的市场经济为前提。市场经 济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政府去弥补,市场经济盲目的发展需要宪政限制和约束。一些地方贫困落后的存在恰恰表明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失衡,政府的干预和弥补此时就成为必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目标必要时可以对私人财产实行征用,此时就不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完全吻合一致。我们一方面必须肯定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必然的历史和逻辑上的联系,另一方面不能将一切问题简单化、绝对化。资本主义国家宪政的历史充分表明,宪政建设可以不断地修正市场经济自身盲目发展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当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盲目发展和社会财富不均匀分配严重危及到资本主义宪政原则的基础——议会民主制时,如何通过宪政建设来有效地消除市场经济本身的弊端给宪政建设所带来的干扰和破坏,就成为各国宪政建设的首要课题。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法治行政”的确立,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运用行政权力克服市场经济弊端方面的作用。(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经济,主要在于加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并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不是限制、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市场经济模式。如法国密特朗时期的社会主义实践、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瑞典的福利国家、美国里根时代的“债务经济学”,等等,都是从改善政府管理功能角度着手来寻求发展市场经济的良方的。)
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权利平等,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宪政的任务。当市场经济在运行 过程中,少数人的权利受到忽视时,宪政就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注: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土著人的权利、外国居民的权利以及无国籍人的宪法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可以从少数人的人权保护意义上来探讨。)保护少数人不受歧视是少数人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最主要的内涵。
以市场为基础的发展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增长所带来的利益 在不同群体、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导致种族集团之间、家庭之间、男女之间、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市场的特点是根据要素禀赋进行分配,其结果是有些人群常常不能享受因市场而导致的经济增长的成果,尤其是残疾人、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以及生活在贫困落后地区的人,他们往往被增长遗弃。而缺少资产和教育的人,往往因无力把握市场经济所创造出来的新机遇,从而导致了贫困。市场社会是一个不确定的社会,不确定性也使得每一个人都可能因工作收入急剧下降而陷于贫困之中。
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以及加强人权保障来促进市场机制的繁荣和稳定,是有关各国在 处理宪政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宪政建设的重要课题。宪政的价值目标——人权保护最直接的受益者是社会上的弱者群体。当非正规的或者私人解决办法被证明难以奏效时,政府就应插手干预。当然,在所有插手干预的措施中,都应该首先鼓励私人的救助机制,即使在不得不出手干预时,也应该考虑到政府的干预是否会削弱社会性的救助机制。世界银行的报告考察了各国政府可以填补各种传统和市场驱动的保障安排留下的空白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公共工程、失业救济金、就业保障法、解雇金等,其中公共工程适合于非正规部门,而其他则适用于正规部门。采用这些方法,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够帮助居民家庭对付正规与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市场上的各种风险,并且指明了各国政府在试图解决这些问题时所面临的种种陷阱。(注: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一体化世界中的劳动者》,第86-91页。)政府政策应与歧视作斗争,要使被遗弃的群组回到发展的主流中。最根本的是,“政府应确保处于不利地位家庭的子女不再挣扎于贫困之中,应保证他们有机会实现他们的潜能。”(注: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一体化世界中的劳动者》,第47页。)
宪政建设对于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表现为,在宪政的前提下,一整套的市场经 济法律体系将因此而建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很好的经济环境和实践宪政的背景。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运作有序、并以实现公民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因此,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市场主体权利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宗旨的行政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在许多人对“渐进式”改革津津乐道,它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导向性的观点了。为了论证“渐进式”改革模式,法律改革被说成是一种“政治平衡的艺术”,并对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又承认,在政治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表象背后所蕴藏的深层次矛盾和危机,如产权问题仍没有解决,腐败、有组织犯罪、行政分权和财政分权所造成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稳定大局(政治稳定)所牺牲的国有银行的利益以及由此而累积起来的金融风险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对既有的政治框架、法律框架以及未来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注:参见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当然作者为了周全起见,特地对文章标题作了注释:本文仅仅从政治稳定性的角度对中国过去20年的经济改革和变法经验所蕴涵的经济合理性做出研究,并未能对其局限性做出详尽探讨(这涉及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我以为,正是后一种挑战使得前一种挑战不成为一种挑战。我不主张在宪政改革上采取“休克疗法”,但也不同意作这样的断言:因为过去“渐进”,“平滑转型”,今后必定还是“渐进”,“平滑转型”。宪政改革的阶段、条件变了,在改革模式上就不能千篇一律,总可能有些突破。诺斯的“政治的科斯定理”是实证意义上的科斯定理:如果政治交易成本很低,并且政客有准确的模式来指导其行动,那么将会产生有效率的产权;反之,则有可能导致无效产权的产生。(注:D.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52.)请注意表述中的“准确的模式”,这个模式是基于一定制度的模式。所以,Bhaskar Vira将诺斯思想总结成“政治的科斯定理”——给定政治权力分配,诸如投票权、院外游说权等,在既定宪法框架下,如果没有政治的交易成本,则会得到最优制度结果,并且这个结果不依赖于政治权力分配。(注:Bhaskar Vira,The Political Coase Theorem:Identifying Difference between Neoclassical and Critical Institutionalism,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XXXI(3),1997,pp.761-779.)这个“政治的科斯定理”强调“既定的宪法框架”、“最优制度结果”,是将政治权力结构引入到分析模型中来,从而使产权结构作为政治结构影响的结果而成为内生变量进而深化了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注:参见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中国过去改革的成功主要的不是靠“政治平衡的艺术”,而是靠制度的创新。如果要说是“政治平衡的艺术”,那主要也是“一系列制度平衡的艺术”,而不是为艺术而艺术。正是从经济、法律乃至宪政的一整套制度的创新,才有效地降低了政治市场、法律市场、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宪政效率、法律效率、经济效率。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一直反对渐进改革并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是试图从一种根据等 级制度划分权利的体制转移到一种根据私人财产划分权利的体制。实际上,在休克疗法与渐进改革之间,还存在着第三种体制——印度体制。在这种体制中,腐败的权利可以根据管制和调控来分级和划分。他认为,1993年以后,中国正在形成印度体制。(注:参见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先容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85-486页。印度的大规模腐败畅行其道已超过40年。)我们至少不能断言,中国过去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已经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更不能断言中国今后改革的模式仍然必须遵循以往的改革路径。如果完全成了“路径依赖”的俘虏,那未必是幸事。因为腐败能发展一种永久性的制度,能变成一种永久性的制度;腐败的权利能被明确地界定,以致实际上可以转让、分配、继承和出售。一旦发展到这种地步,就会停滞不前。
个人是社会的终极价值和最高价值。每个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同时也会 增进社会利益。市场经济的根本意义在于促进生命个性的展开、自由和创造潜能的发挥,(注: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使人类超越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发展阶段,参见高清海:“从人的生成发展看市场经济”,载《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保障财产不受侵犯就是保障个 体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从而也就是保障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繁荣。为此,宪法一方 面要规定公共财产免受侵犯,另一方面必须同样明确宣告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过去,我们长期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作为划分姓 资姓社的根本标准。我们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总是抱以敌视和批判的态度。现在从 人的本性和市场经济的天然要求看来,我们真是大可不必。政治权力的产生也好,财产 权的设立也好,都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恩格斯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 起源,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马尔萨斯论人口,摩尔根论古代社会,甚至达 尔文论物种起源、适者生存理论,都有一样可以相通的东西:生存资料或者财产。这是 人类生存的本性决定的。这里存在规律。没有财产这样东西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 作用,人类一切发展便失去了基础。马尔萨斯说:
人们明白无误地认为财产权是由成文法创造出来的,然而,这种法律这样早,这样专 横地强加于人类,以致它虽然不能称为自然法,但也必定被人们认为是一切成文法中最 自然和最必需的一部法律。制定这部优越的法律的根本原则显然是促进社会总体利益, 很明显,倘若没有这种法律,人类有可能倒退到与野兽为伍的地步。(注:[英]马尔萨 斯:《人口原理概观》,朱和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8-199页。)
纵观西方思想史,主张确立私有财产权思想的绝不是少数,或者可以说,是一种普遍被接受和宣扬的思想。(注:除洛克、亚当•斯密外,霍布斯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人类摆脱争斗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的社会状态之后国家对共同财税分配的结果,是主权者恩赐的产物;孟德斯鸠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与洛克的自由财产思想相结合支撑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主义宪政;休谟从人类偏私的自然感情出发,论证了私有财产权是随着正义观念产生而产生的;伏尔泰、爱尔维修等人的自由主义思想进一步支撑了由洛克开创的自由主义财产思想;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支配下的私有财产观走上了人民主权和民主的道路;康德为自由主义的私有财产思想提供了完整的哲学上的论证,某种程度上确立了自由财产观在西方国家的支配地位;黑格尔对个人尊严的积极价值有所消解,但他从自己的思辨哲学出发提出了私有财产思想。)这种思想渊源不应当被忽视或轻视。私有财产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思想不是思想家们的主观臆想,而是有它当然的历史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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