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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思考宪政(1)网

2014-02-13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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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宪政的经济根源、宪政与市场经济、公共选择分析三个方面对宪政的研究方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经济的、历史的、比较的分析。本文认为,经济分析对于宪政的研究十分必要,离开经济决定论的分析,宪政分析是不能深入的;公共选择分析是宪政分析最有特色的理论,是一种方法论的变革,对于中国宪政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起到别开生面的作用。

【关键词】宪政/经济分析/市场经济/公共选择

  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决定法律的理论,到美国史学的经济学派创始人之一查尔斯 •A.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注:查尔斯•A.比尔德(Charles A.Beard)(1874-1948)是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他是个多产的著作家,总共发表过300多篇论文,出版过约60部著作,其中最受推崇的是他同他的妻子玛丽•R.比尔德合写的名著《美国文明的兴起》(1927年)。《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出版于1913年(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他在美国学术界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两次大战期间,他的史学思想在美国历史写作方面几乎占有支配地位。)再到以詹姆斯•M.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系统地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运用于政治决策过程,独创性地发展了一种与传统经济学的市场决策理论相对应的政治或集体决策理论,(注:20世纪50年代,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占据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地位,到60年代进入全盛时期。就在这个重要阶段,一批与芝加哥自由主义传统有着密切联系的美国经济学家正在酝酿一场思想的深刻革命,借用弗里德曼的用语,可以称之为“对凯恩斯革命的反革命”。这就是后来对凯恩斯主义发起巨大挑战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运动。由布坎南创建和领导的公共选择学派就属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国外学者高度重视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宪法、宪政,从经济角度揭示宪政的内在渊源、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揭示宪政和经济的深刻联系。因此,对于宪政的研究,如果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政治学、法学或社会学的探讨,那将是宪政研究的重大缺陷。宪法修改成为热门话题,有限政府理论被用来作为反对政府权力过度膨胀的理由,集团利益,政府失灵,立宪限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政模式等等问题,无论问题的角度怎么变换,我们都可以将它同经济联系起来。用经济分析方法探究问题的要害,是一种方法论的变革,对于中国宪政实践的研究有其别开生面的作用。这里,我从宪政的经济根源、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公共选择理论三个角度加以论证,并对 中国宪政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一 从经济决定论看宪政的经济根源

  无论是从宪法的原则,还是从法治、民主、人权这些与宪政相关联的概念去分析,经济的因素均起决定性的作用;或者说,宪政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内在深刻的经济根源。

  有学者认为,宪法中有许多内容与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与人类社会文明要 求相关,如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规定,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反封建的斗争成果,体现了人本身的解放。(注: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表面的。实际上,宪法也好,宪政也好,不仅其产生有其不可割断的经济根源,其实现同样不能离开经济的前提。像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一类的规定,其实现的程度直接依赖于经济的条件。

  在这里,我们必须澄清一种观点。有学者认为,“绝对化的经济决定论是现行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理论支点之一,它已广泛地渗透到各部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对各部门法学及立法实践造成了严重的误导。”(注:周永坤:“法律经济决定论评析”,载《法学》1996年第2期。)按这种观点,我们的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正在被“严重误导”之中,现在讨论修宪、进行宪政改革会受经济决定论的“严重误导”。这种观点是立不住脚的。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修正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而是如何坚持并创造性地运用经济决定论去分析修宪和宪政实践背后的经济力量。过去,误导我们的不是经济决定论本身,而是我们自己“创造”的流于表面的教条式的研究方法。扪心自问,我们过去运用经济决定论都分析了什么?我们主要的精力和成就是揭露了包括资本主义宪政在内的种种问题的虚伪。但是,即便是揭露,我们也没有深入下去。资本主义的宪政背后究竟是什么样的经济力量在起作用?社会主义宪政又怎样受经济力量的牵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又怎样不可否定地牵掣着宪政?离开经济决定论的分析,宪政的分析是做不到深入的。

  我们从宪政的源头看。西方世界形成的所谓市民社会和宪政民主的源头均在城市社会 ,而城市社会结构的形成完全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当时的城市绝大多数是根据成文的、 具有契约性质的“特许状”建立起来的。伯尔曼认为:“特许状”具有契约性和宪法性。(注: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9页。)可以说,近代西方的政府契约理论和宪政体制均导源于此。美国学者利维和泰格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说:

  从市民阶层初掌城市权力到法国革命,中间经过了一段长达800年之久的时期。在那段 时期里,是否可以说占优势的法律意识形态都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这种或那种意识形态的倡导者都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呢?我们认为是可以这样说的。(注:[美]利维、泰格:《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

  这正好吻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关于资产阶级法律的那段著名论述。(注:马克 思、恩格斯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8页。)

美国学者比尔德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探讨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抛弃了过去那种单 纯就事论事的历史写作方式,深入到制定美国宪法背后的经济力量,并且根据当时可能搜集到的大量资料,对“动产”利益集团在制宪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做出了比较准确的描述。

  比尔德仔细研究了美国开国元勋们制定宪法的动机和他们代表的经济利益,调查研究 了1787年美国经济权力的分配情况,详细列举了制宪会议每个代表拥有的财产和经济利 益。根据他对美国财政部档案等文献的分析研究,在54名出席代表当中,公债利益集团在会议里有很多代表,列名于财政部文献上的,不下40人。从事土地投机的动产利益集团有14个代表,生息动产利益集团最少有24个代表,工商行业集团有15个代表。(注:如美国早期学派历史学家乔治•班克罗夫特就持有这种观点。19世纪初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指1817年第二合众国银行巴尔的摩分行反对马里兰州对它所发行的票据课征重税的诉讼案)也发挥了这种观点。参见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中译本再版序言,第2页。)他们大半来自沿海的都市,即动产集中的区域。没有一个代表可以代表小农或技工阶级。像汉密尔顿这样的巨匠,虽然他对于宪法的制定贡献无多,但是使宪法成为一种以当时的有力的利益集团为基础的真正的工具,却得归于他的组织能力。他认识到了政治不是基于抽象的原则。他知道宪法的作用在于达到一定的目标,在执行中影响某些固定的财产集团的社会权利。

  比尔德的结论大胆而且深刻:宪法并不像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长期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罗全国。(注:转引自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译本再版序言,第3页。)

  可以说,宪法是一项经济文件,它的基本观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注:关于召开制宪会议的提议,并未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人民表决。由于对选举资格的限制普遍存在,大量没有财产的人民始终未曾参与(经过代表)制宪的工作。在批准宪法方面,约有3/4的成年男子未能参加于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达;他们或者由于漠不关心,或者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公民权,而没有参加选举出席州代表会议的代表。宪法的批准大约只有不到1/6的成年男子投票赞成。参见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分析》,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6-227页。)在社会的巨大转变中,例如在制定和通过宪法所引起的剧变中,经济的“力量”可说是原始的或基本的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释事实”。(注:据记载,制宪会议的部分成员都承认财产权在宪法上应有特殊的巩固的地位。参见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6页。)

  比尔德的分析不是空洞的,而是以大量材料作为依据,是一定程度上的量化分析的结 果。他的结论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宪法的本质揭露之间有一定共同之处。例如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个“任何人的财产”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充其量不过是有产阶级的财产,而无产阶级由于不掌握基本的生活资料而实质上被排除在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之外。

  列宁有一句精辟的话:

  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为一个私有制上 。(注:列宁:“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宪法的一个最重要特点是在宪法中通过明确的规定来肯定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制 度和原则。经济制度不仅决定宪法的产生而且也是宪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产生于保障平等权利实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的要求。宪法之所以不能在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之前产生,就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萌芽和产生之前,封建的经济制度缺少自发的平等意识,虽然也有一些平等方面的进步口号,但这些平等只不过是均富思想或者平均主义的表现,和宪法要求的平等是有本质区别的。正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出现,推动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发平等思想的产生,由此也就产生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平等学说,封建的等级制度和贵族制度逐渐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和现代宪政制度发展的障碍。所以,从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合乎逻辑的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资产阶级国家实行了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实行了资产阶级宪政,就实现了财产保护的平等。没有,比尔德的分析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他告诉我们,宪法的制定者自己受到了宪法的惠顾,并不代表“全民”的意志和利益。事实上,宪政史告诉我们的正是这样一个事实,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予以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紧紧地围绕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全面保障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维护以资产为代表的有产者的利益。

  经济制度的宪法依据始终是各国宪法关注的焦点。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经 济生活”明显成为宪法的最重要内容。乃至二战后,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宪法来确立完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成为它们在立宪过程中自觉遵守的一条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法制度中,经济制度和经济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各种形式上的宪法保障。(注:参见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从比尔德对美国宪法背后的经济力量的分析和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历史中 ,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的科学性。我之所以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经济 决定论,并对怀疑经济决定论的观点进行纠偏,是因为我认为,探索并揭示经济关系是深入洞察宪政改革全部奥秘的关键之一。我坚持强调经济对宪政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并不否定宪政主体的选择作用以及其他因素对宪政的影响。马克思从来是肯定主体的选择作用的,立法者选择法律同样存在着经济的决定性。我们选择或移植某种外国法律,为什么选择这种而不选择那种?这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因素在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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