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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程序方面看,现行宪法中缺乏对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需经过正当程序的规定。正当程序或者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最初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就得到确认。美国有学者指出,正当程序本身就是对财产权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它包括了所有对政府干预财产权的行为所做的来自宪法的明示和暗示的限制。”④没有正当程序政府权利的滥用就不会遇到任何障碍。一切法律权利都因其不可操作性而变的毫无意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从保护私有财产出发,对征收、征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中缺乏对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需经过正当程序的规定。在单行的法律中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收、征用行为均无程序控制,或规定非常简单。
三、西方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资借鉴
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而只是在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财产权。第5条修正案的相关内容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一规定明确昭示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不管侵犯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为多么符合程序,只要不给予受侵害者公平的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5条修正案中涉及财产权的段落,通常被宪法学研究者称为“充公条款”( taking clause) ,而非“财产条款”(property clause) 。所谓“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其实并不挑战私有财产可以充公本身,而只是要求“给予公平赔偿”。
德国宪法第15章规定: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可以为社会化的目的而转为公有制或其他形式的集体企业,必须有确定补偿的性质和范围的法规,其补偿原则适用第14章第3节。不难看出,德国宪法第14章的功能主要不在防止无补偿的充公,而在于保障现有财产所有者的权利本身。换言之,现有财产所有者可以拒绝私产充公,尽管补偿是公正和充分的。这不仅是德国现行宪法区别于美国之处,而且也是它与德国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魏玛宪法的不同所在。魏玛宪法第153章规定有补偿的充公不再受司法挑战。这显然是保障财产的货币等价物,而不是财产权利本身。
四、完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探讨
应该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启动与深化,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尤其是宪法修改的中心议题。近年来,宪法的几次修改主要围绕经济改革与财产权问题展开,例如,在1982年宪法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1988年的修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1999年修宪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可否认,每一次修宪都是一次理论上的创新,具有突破性意义。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宪法应该如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呢?
(一) 进一步提高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地位,确立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和普遍保护的原则。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不仅在于对公民之间财产权保护的平等性,更在于追求国家对公共财产与公民之间财产权保护的平等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是平等的,不应该分等级进行保护,而应该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将财产权确立为基本人权,对财产权实施限制或剥夺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则更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二) 建构完善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如上所述,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保护体系上看,补偿条款、制约条款不够明确。因此,现行宪法应该建立一个严密、科学、规范的私有财产保护体系,将保障条款、制约条款、补偿条款三者融为一体。事实上,纵观权利进化史,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也应受到必要限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从“天赋人权”到“社会职务”,理论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在加强和扩大公民权利的同时,对公民的义务也作了加强和扩大的规定。尤其引人瞩目的是“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为“所有权形式的限制”原则所代替。相比之下,我国宪法既未明确对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做出限制,更没对私有财产权被征收、征用时的补偿补偿标准、程序做出规定。因此,建议1、确立公平补偿的原则。公平补偿含义包括:事先补偿,补偿直接损失,补偿物质损失,补偿实际损失,动态调整等。2、建立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应包括:调查,告之,说明理由,听证等。为制度的落实提供宪法依据,更好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形成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有效运行体系。
(三) 完善救济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宪法所制约、限制的是公共权力,而保护的是公民的权利。因此,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实施有效的救济,宪法就会变为一纸空文。现行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不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救济制度,如国家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宪法监督等,但实际效果却难以令人满意。由于政府的强大和公民的弱小,当政府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后,虽实施了上述救济行为,但结果往往是以公民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告终。就民事诉讼来说,它在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有些方面是无能为力的,比如国家征用、没收甚至剥夺等行为,民事诉讼是无能为力的。就宪法监督来说,它虽可对国家机关、组织和特定个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但它缺乏可操作性,往往也是流于形式。因此,为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完善宪法的救济制度,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要使宪法进入诉讼程序。当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直接运用相应的宪法救济手段,达到救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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