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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在有关选举的普遍性和秘密性方面做得比较彻底和到位,但在平等选举和直接选举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实现选举的平等性和直接选举,也正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所要坚持的方向。
第一、关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
建国初期,鉴于我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数量上的巨大悬殊性,国家做出了对城市人口在选举权上进行照顾的制度安排。这在当时,处于巩固新生政权和统一战线的需要,也许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理直气壮的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民主原则的。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是新生政权的缔造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理所当然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民主权利,特别是作为民主权利之基础的选举权利。五十多年来,这种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性,导致了我国城乡发展上的失调。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也为我国“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最终形成埋下了伏笔。如今,我国的城市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农村的凋敝为代价的,农村居民的贫困,最根本的是权利的贫困,并且是制度性的权利贫困,这必然导致农民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很难通过国家的权力机关表达出来,农民的利益也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当然,也有人说,由于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悬殊,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就不能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其实这种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工人阶级对农民阶级的领导,不是靠数量取胜的,而是靠质量,靠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武装,靠的是工人阶级的先进觉悟。这种从制度上对农民阶级的限制,也不利于农民阶级民主素养的提高,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民的贫困,这样,我们的联盟是越来越牢固,还是越来越疏远呢?如今,“三农”问题困扰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而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点在于减少农民的数量,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变,这就要首先解决农民权力贫困的问题。
幸好,十六大之后,我国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城乡协调发展,首先是民主权利的协调发展,是给农村居民平等选举权的时候了。
第二、关于逐步推进直接选举
有一些人,一提起直接选举就下意识的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全盘否定,这种态度是很不应该的。其实,直接选举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早就已经论述的十分清楚,只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程度较低,才不得已采取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暂时性制度,但必须明白,直接选举制度才是我们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刘少奇同志当年针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不足,曾经无奈而忧虑的说:“我们的选举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进的,并且在条件具备以后就要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 [9]。我们的选举制度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从最初的乡级直选,扩大到县级直选。随着我国的实现直接选举的条件的逐步成熟,及时实行直接选举乃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当然,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如进一步规范差额选举制度、允许和鼓励非对抗性竞选制度、进一步规范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制度等等,但进一步贯彻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和推进直接选举,则是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两个方面。它们不仅是马列导师们的梦寐以求,更是我们人民民主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9页。
[2]《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97-398页。
[3]《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页。
[5] [6]《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页。
[7]《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8] 参见韩大元、胡锦光 主编《宪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9]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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