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执政党法治理念(1)(2)
2014-03-01 01:46
导读:总之,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是在和谐社会视野中党执政的一个新思路,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
总之,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是在和谐社会视野中党执政的一个新思路,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同时,依法执政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它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发挥共产党领导作用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执政党强化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我们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法执政的内涵概括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十六个字,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应当说,法治理念的强化是一项伟大艰巨的事业,它不仅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更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这一过程,就是“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而不断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发展过程。执政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和组织实施者,在依法治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执政党要完全适应依法执政的要求,就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就必须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法律意识以及权力监督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科学的对策。
(一)民主政治——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前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构建和谐政治,必须实行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政务公开、民主执政、法律监督、党内外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各个层面建立制度反腐的机制,从源头根治腐败及其导致的社会不公平与社会不和谐的弊病。这是充分发挥民智、尊重民意、凝聚民心、创建和谐社会同心圆的政治基础。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求我们党通过有效地施行民主执政,促进和增强党群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各阶层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切切实实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我们可以用三句话来总结:党的领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
(二)制度建设——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基石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基石。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内各项法规和制度,实现党内生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党政关系、党群关系,规范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组织形式、党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各级党委会的工作规则等,合理划分执政党各级组织的职能,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明晰执政活动的责任归属,使党的执政资源的各要素实现有效配置,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党的领导制度、执政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党的活动。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做到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监督,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使党的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们党要依法领导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为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奠定法治基础;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调节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依法协调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要求;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执政行为规范与行政行为规范,建立起一套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服务公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和排忧解难。通过党依法执政和执政活动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制度化水平,依法建立健全社情民意畅通反映的规范与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有效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与正义和社会祥和局面的职能作用。
从现实看,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权限以及领导程序还存在许多弊端,突出表现在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应当通过提案、提名、批评、否决四种方式实现。提案方式,就是党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调整权力和权利的分配关系,实现党的意志,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提名方式,就是党提出国家领导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机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交给选民或者有关组织选举或表决,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组织领导。批评方式,就是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作出各种评价,从而影响社会舆论和社会价值取向。否决方式,就是党组织对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作出的决定不满意,要求重新讨论决定的一种领导方式。另外,规范党的领导权限,就是要规范提案权、提名权、批评权以及否决权的范围。最后,规范领导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权力主体,规范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步骤以及时限等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法律意识——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关键
在执政党逐步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法律意识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差,法律意识的滞后又构成制约法律制度整体功能的严重心理障碍 。实践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比如,有关党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偏离法律轨道的决策和活动行动仍有发生,结果事半功倍,甚至无功而返,留下不少后遗症。
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主治,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基本精神是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具有无可置疑的社会公正性和历史合理性。胡锦涛同志指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执政,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执政党的行为依据和活动空间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党的一切组织、一切成员、一切活动,都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不得谋求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正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要求都充分表明,任何削弱宪法和法律权威、损害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行为是坚决不能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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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带头学法、懂法、用法,提高法律修养,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党的权威,不断提高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工作越是重要,事情越是紧急,矛盾越是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 。
(四)权力监督——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保障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我党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结构,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惩罚的有效机制。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此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监督。二要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有序、相互协调、效力明显的监督机制,为从根本上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探索有效途径。
总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化的统一市场、法治化的文明国家和法治化的祥和社会,既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出发点,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归宿,两者互为表里、辩证统一。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关键在于坚持实行依法执政,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实现和保障社会群体和谐、政治关系和睦、经济发展和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以毛泽东同志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执政党“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的精彩论断与大家共勉:“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规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我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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