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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 关键词 】宪法 公法 根本法 私法 物权法
引言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基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以及进而引发的物权法制订工作的停顿,宪法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特别是法学界深层面的讨论。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物权法研讨会相继召开,①一些权威法学杂志也纷纷推出有关物权法的专论。②一时间,宪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了“法学明星”。这对于长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的宪法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作为一名喜欢宪法、立志于研究宪法的学人,我对这种现象感到本能的兴奋。“宪法研究要勇敢地跨出他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1]然而,纵览学界关涉此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有待澄清抑或正本清源。宪法是一个仅具有宣示意义的政治纲领还是一部可被直接实施的法?宪法是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无所不能的万能法还是效力范围有限的公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法,以及如何发挥宪法的正当用途。由此笔者不揣浅陋,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 宪法:从“法”到“根本大法”
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其实在中国古代一直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民商法与经济法也广为人们应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在提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也成为了现实。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从老百姓到高层领导都知道有一个被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但恐怕更多的人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宪法在社会中到底起什么作用?③事实上,一方面,我们把宪法奉为统治社会的“基本法”,国家的“根本的大法”;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把宪法当作一部可直接实施的法,使之高居庙堂之上,成为“空中楼阁”。理论与实际的巨大脱节,使人们对宪法的实际效力产生了怀疑。“当一个美好的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时候,可能有社会和制度性的障碍;当一个理论指导实践产生令人不解结果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反思这种理论。”[2]
㈠宪法首先是“法”
宪法当然是“法”了,否则还叫宪法吗?可事实远非那么简单。其实,宪法是“法”这一基本事实长期以来被忽略了!只知道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却忘了宪法作为“法”的实效性。
宪法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概念界定。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用以确定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从学理角度,现代宪法可被定义为“一部反映人民理性意志的普通法律文件,它由人民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所创造、维持与修正,以建立一个按照宪法基本原则去行动与运作的政府,并通过宪政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独立人格。”[3]可见,宪法是个政治性很强的法。但是我们过去对宪法的解释和做法实际上把宪法定位于政治法,宪法更多地被当作一个政治文件、政治纲领来看待,而不是一部法律。④这在我国宪法中表现尤为明显。现行宪法规定了大量的政治性、政策性的东西,如许多政策性宣言、大量的经济条款、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宪法义务条款。“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其结果反而是极大地增加了宪法的实施难度。因此,宪法文本自身成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巨大障碍。”[4]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也由于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也不能提供救济途径。华丽的权利辞藻变成了空洞的政治口号。所有这些都使宪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减弱,结果宪法成为了政治工具,当为了某种政治需要时才会想起运用宪法武器。比如,每当党和国家提出新的路线、方针、政策、目标和任务的时候,每当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甚至企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方式发生转变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要修改宪法。实际上,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没有变,宪法却是修改了8次之多。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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