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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3)

2014-02-28 01:59
导读:在此次争论中,一些论者将讨论本身意识形态化,把宪法教条化和口号化,用“宪法”这块“金字招牌”指责别人违背了某某“基本原则”或“政治方向”

在此次争论中,一些论者将讨论本身意识形态化,把宪法教条化和口号化,用“宪法”这块“金字招牌”指责别人违背了某某“基本原则”或“政治方向”。这不仅损害了宪法的权威和形象,而且也阻碍了宪法与物权法原本可以进行的正常对话⑩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必须体现出可实施的法律效力。在我们衡量一部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引用的宪法条款必须具备在法律可以实施的确定意义。因为某些宪法原则只是笼统地表达了一种政治理念,而这种政治理念在具体情况下意味着什么在本质上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违宪论者所称的“社会主义方向”既可理解为基本经济制度条款下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也可理解为市场经济条款下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如果论者将自己价值观惨入这类理念,并宣称这是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那么他就偏离了学术讨论的轨道;他实际上是在对于对立学术观点发动的一场政治攻击,而将政治斗争带入学术对话显然是不合适、不可取的。
还有些论者(主要是某些民法学者,他们抱有民法帝国主义的浪漫情怀)割裂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作为普通法律的民法(物权法)的联系。有学者指出,“按学界通说,宪法属于公法领域,而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因此,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20]针对《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笔者认为,就宪法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法,但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根本大法”,其价值规范辐射并渗透到法律的所有领域(包括公法与私法),所有法律都必须按照宪法的文字与精神加以解释。因此,作为公法的宪法不仅是公法制定的基础,而且也是作为私法的民法(物权法)的制定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在一个国家,一种健康的以限制公权力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的话,那么它的私法秩序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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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自觉运用宪法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宪法的运用和讨论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宪法。首先将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然后再将它看作国家的“根本大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但仍需注意的是,宪法不是万能的,作为公法,其效力有是有限的。只有承认宪法“有所不能”,才能保证宪法“所能”。
最后,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最终来自于中国的宪政实践,体现于实际社会生活中。认真对待宪法,就是认真对待我们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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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其中一些重要会议如:2006年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物权法与法治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2006年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物权法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术研讨会”;2006年6月在重庆召开的有关物权法研讨会等等。
② 如《法学》2006年第3期关于《物权法(草案)》中宪法问题的专题研究;《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关于物权法中具体问题的专论等等。
③ 实际上,宪法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起过什么实质性影响,一直是个睡美人,好看不中用。
④ 这种宪法的政治化,部分是宪法理论造成的。在至今的法学院课堂上,宪法讲政治的内容多,如大讲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建构,而讲法律的内容少。以至宪法课不象法律课而更象政治课。
⑤ 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之后,先后进行了1975、1978、1982三次全面修改和1979、1980、1988、1993、1999、2004六次局部修改。制宪后的50多年中,平均每5年多就修改一次,这在规范宪法国家里很罕见。
⑥ 卢梭曾说过,“真正的宪法并非铸刻在铜鼎或大理石上,而是写在人民心中”。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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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详细内容请参见张千帆:《宪法不应规定什么?为宪法的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⑧ 如蔡定剑教授就指出,“如果说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它就不只是公法,也应是个私法…或者说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具体参见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⑨ 详细内容请参见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
⑩ 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论述请参见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载《法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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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苏永钦:《宪法与社会》,台湾三民书店1998年版序言。
转引自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
[2] 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3]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0页。
[4] 张千帆:《宪法不应规定什么?为宪法的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5]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57页。
[6]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2-3页。
[7] 杨临宏:《试论制宪权理论的起源及历史发展》,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8] 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9] 杨海坤 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45页。
[10] 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11] 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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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孙国华 杨思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12] [意] 彼德罗 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13]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5]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16]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17]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 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
[18] 刘志刚:《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私法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
[19] 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0] 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的角度谈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与制度架构》,载《中国法学》2000年1月。
[21] 王涌:《宪法与私法的关系的两个基本问题》,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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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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