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中国修宪问题(1)网(2)
2014-03-03 01:14
导读:三、对于我国修宪的建议 从确保宪法的延续性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宪法即使出现一些小瑕疵或漏洞,如果不至于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宪法理念的基石
三、对于我国修宪的建议
从确保宪法的延续性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宪法即使出现一些小瑕疵或漏洞,如果不至于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宪法理念的基石,则要尽量考虑不修宪,应该多采用宪法解释的途径。人们对一部权威并且稳定的宪法产生的信任感和敬畏感,这种效果是不易达到的。不是说只要把宪法条文修饰得面面俱到,符合当代的特征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当宪法的实际实施效果不甚理想时,再冠冕堂皇的修饰也无补于是。实质上每修改一次宪法,其付出的成本与代价是很大的,这其中会产生修宪成本的现实问题,孰轻孰重并不是一时能够体察出来的。宪法一定要保持其连贯性和独立性,宪法不同于普通部门法和实体法,一部好的宪法不仅仅在于其设计的条文内容,而是其在一个国家的实际地位,处于何种位置,真正起到根本大法的指导和制约作用,让一个国家内外部的各种关系趋于和谐。我国宪法规定了18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9项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9项则长期停留在“纸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我国现行的宪法修改经历里,过往的三次修宪,共计十七条,已经完成的最新一次修宪,共计十四条。细心的人们注意到,在这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中,有多处一修再修。频繁地修宪甚至让人们产生不安为本不高的宪法信任值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当然对于我国目前宪法现状而言,可以朝着以下方面和趋势去发展:(一)、中国宪法必须走司法化道路,因为宪法的主要特征是法律性,从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公民需求等因素,决定了宪法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3]我国近几年似乎有了些动作,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以宪法为依据,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荠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批复》立即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为之欢呼雀跃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寥寥数语《批复》最大的贡献在于,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司法机关应当保护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唤醒人们几近沉睡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利意识起到了巨大作用;(二)、不断唤醒民众的宪法意识,我国的宪法建设之路不能只停留在上层的单方面行动,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宪法也只能成为华而不实的空文,只有自觉和主动地去营造大的宪政环境,灌输的是合宪的理念和思想,让宪法意识在人民大众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三)、合理地处理好宪法和执政党的关系。我国的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序言中也规定了,宪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并且党自身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实施的关键。但从我国宪法成长历史来看,过去的一些领导人缺乏这样的观念,在实际生活中,党和党的组织往往处于宪法之上,不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结果只能使宪法虚置,这样对宪法权威性是一种严重打击;(四)、加强宪法监督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宪政之路是非常坎坷和艰辛的,比如说1954年宪法本身对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有效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致使这种规定形同虚设。面对当时不断出现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竟没有表达任何不同的意见,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到后来,全国人大连其自身的存在也无法维持下去了,更谈不上宪法监督。当然,宪政之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步骤,从目前的状态中看,似乎理论界也开始有了这种实际行动去加以驱动。去年3月17日,走在广州大街上的27岁的孙志刚突然被收容了,随后在广州市收容站被打死。“孙志刚事件”披露后,迅速引起了社会空前关注。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等5位学者也以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请全国人大依照宪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近几年学者和专家纷纷提出实质建议,并能得到公众的注意和执政者的回应,种种迹象确实让我们看到中国宪政之路的希望。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我国宪法之路展望
宪法修改带来不只是正面影响,更不是能“包治百病”的,其负面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修改成本还不能够短期衡量。修宪当然也是一种选择方式,在某种阶段也是可以让人们接受的,但必须有一种良好的体制去运行它,虽然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其效果和影响却是大相径庭的。合理的体制设计绝对是必要的,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和缺陷往往会冲破一切所谓的道德防线和美好幻想,仅仅通过自身内心驱动的自律去抵挡来势汹汹的外界诱惑和干扰,是不能够要求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从近几年查处的反贪案件来看,集体贪污受贿层出不穷,就不能仅仅从道德修养缺失去解释了,当绝对权利缺少制衡的话,就必然会出现绝对腐败的温床。让宪法成为人民大众值得信赖和足以期盼的力量,就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去保障和维护它,不能让它轻易遭受打击和破坏。中国宪法要处于一种上升趋势,恢复原本设计的地位,就必须从体制上、观念上真正赋予宪法的发展空间,真正发挥其实质效力,真正使中国走上民主法治的宪政道路。
[参考文献]
[1] 徐国栋 民法基础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43页
[2]肖泽晟 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利控制的宪法学[M] 科学出版社,2003,138页
[3]刁桂军 试探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6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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