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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宪政既不是一个偶然,也非仅通过完善制度就可成立,而是须借助由精神和物质因素所形成的意志力及其支配下的行动力量。在认识宪政因果及确立宪政价值可欲追求的前提下,省思我们自身的传统,清理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重新认识作为规范的共产主义理论的现代性特质及其在我国的实践形态之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开始我国的宪政之旅。
关键词:宪政 原动力 封建传统 共产主义理论 现代性
引言
一种观点认为,宪政在西方是一个偶然。另一种观点则多见于人们在总结宪政的要素之时,将分权制衡、两院制、司法独立、政党政治视为宪政的推动力量。前者太过武断,后者似是而非;前者是宪政的悲观主义,后者是宪政的乐观情绪。就第一种观点而言,说宪政是一个偶然既无视几个世纪以来几代人基于信仰、理性、价值共识及利益驱动下的艰辛努力和行动过程,也在认识上导致宪政中国化的不可能。因为,将宪政视为一个偶然等于承认宪政只能内生而无法移植,也等于承认这一现象难以在西方以外的国家重现,从而完全否定了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通过积极培育宪政生成的条件来实现宪政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则错置了宪政的因果关系,认为只要在中国实行分权制衡、两院制、司法独立、多党政治等制度,宪政就能即刻到来。这一认识没有看到宪政的确立是在宪政之外,是综合精神、物质及意志力促成的行动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今日宪政制度的种种是果而非因。
这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识,其实质都涉及何为宪政的原动力问题,而它们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我们认识宪政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确立宪政可欲性价值的前提下能否在我国通过培育宪政生成的条件来实现宪政。在此,我想探求和询问的是,究竟是什么力量推动了宪政?如何说宪政不是一个偶然,而是人们苦苦寻觅的结果?怎样认识宪政动力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我们的传统与当下正在经历的一切?是否指望在一夕之间,通过制度建设实现百年国人的宪政之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历史地看,立宪民主的确立是一个国家权力重心转移的过程,是国家权力由行政权中心向立法权中心转移,也是将权力由君主手中转移至民选的代议机构手中的过程。宪政的成立不是一个偶然,也非在一夕之间长成,而是经历了艰苦漫长的斗争,是在人的精神与物质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下表现出的意志支配下的行动过程。其中精神要素主要是信仰、价值、理性,物质要素则是经济利益,行动则是由这两种力量所促成的一连串事件。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88年光荣革命,英国宪政确立历时四百年之久。如果说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诞生是美国宪政确立的标志,则从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算起,期间也有一百六十七年的历史。将1789年诞生于大革命血泊之中的《人权宣言》算做法国宪政史的开端,到1958年稳定的立宪政体的确立,近二百年的历史也已飘忽而逝。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之中,几百年只是白驹过隙,但宪政绝非一个“偶然”就可轻易了结。
产生于欧洲社会的基督教文化是立宪主义的思想渊源之一。作为一种信仰,基督教文化蕴藏着个人主义和平等价值的思想颗粒。这一思想在崇信个人与上帝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推导出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模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世俗表达与宪法化,基督教文化中的超验价值也成为日后宪法作为“高级法”的思想渊源。宪政还是人们基于价值共识的共同精神追求。虽然现实世界充满灾难、欺压和不平等,但人们从未放弃对美好、幸福、自由、正义、安全的向往和追求,并希望藉一种精心设计的制度来实现这一理想。这一点,既可以从欧美等国早期思想家的著作中找到,也充分反映在第一批宪法性文件中。如果说价值共识来源于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天性的自然流露,构成人的一部分,则理性是宪政成立的另外一个精神源泉。与价值共识不同,理性是人们在摆脱神对人的精神统治之后对自身能力的一种乐观与自信的期许。人们相信自身拥有发现事物本质的能力,认为自然存在着一套法则,可以经由理性加以认识,并通过立法体现出来,理性可以在人为法与自然法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使人们相信法律的力量,并将理性的实现寄托在立法机关身上。对理性的认识既充分体现在启蒙主义时期的经典哲学与政治学著作中,也充分反映在早期的宪政制度建设中。无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还是霍布斯的《利维坦》都透露出极强的理性主义。宪政国家对理性的崇拜则体现为“议会至上”,认为议会是正确理性的代表,议会法律可以反映自然法,并以人为法的方式将其表现出来。美国是一个异数,在继承大陆理性精神的同时,美国对理性始终保持了适度怀疑,通过“三权分立与制衡”来表达他们对理性有限性的认识,而不是对议会立法的绝对推崇。
前述要素只是推动宪政的精神力量,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利益驱动则是宪政的物质推动力。晚近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动摇了建立在封建土地制度基础上的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一元化模式,在国家和政治之外分离出来的社会经济力量不依赖土地作为滋生财富的惟一资源,通过资本和市场控制下的技术生产和贸易积累财富,其经济上的利益强烈要求冲破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度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自由,财产保障及自由流转、平等契约契合了资产阶级的内在要求。在这一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新的社会阶级不断通过各种方式、联合社会各阶层和力量与君主斗争,争取议会代表,在人身自由、税收摊派、军队招募等方面限制国王权力。在此力量推动之下,君主权力空间不断被挤压最终导致了权力的易手,不同利益组合所形成的两院制和政党政治在此过程中也被逐渐确立下来。
精神和物质因素的共同作用诱发了意志支配下的行动,采取一定方式完成由封建君主专制向立宪民主政体的转变成为宪政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也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宪民主运动无一不是在上述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通过不懈斗争和一系列社会运动来完成的。法国采激进的大革命方式完成这一质变,虽然其后权力几易其手,英国取渐进方式完成权力的转移,美国选择独立战争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其实质都是民选的代议机构逐渐蚕食君主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君主控制向民选议会手中的转移,权利文件和成文宪法是这一胜利成果的宪法表现形式。随后,这些权利文件和成文宪法将建立在信仰、价值共识、理性认识和利益驱动基础上的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的追求合法化,以成文形式加以宣示并作为立国信条。这一过程无不伴随着对君主或者政府权力的限制,确立人民代表机关对有关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处置,税收法定、法律保留、不得设立宗教法庭、常备军的招募与维护等都体现了议会的主导地位。通过这些行动和社会运动,国家权力成功地完成了由君主控制向民选代表机构的转移,实现了国家权力的议会中心而非行政中心,由此确立了“议会至上”或者“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在宪法中被固定下来。
正如本次研讨会主办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宪法权利是争取而来的,也需要不断地捍卫。今日人们看到的立宪国家制度上的种种,不能作为原因来推想,只能将它们作为漫长的近代宪政史开花孕育的果实,寻求宪政的原动力当不应在已经完成的宪政体制之内寻找,而是须在宪政体制之外,从包括精神和物质要素在内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由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斗争和社会运动的发展进程中探询。同时,在此过程中还必须看到,近代宪政独特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政权易手后的宪法价值和制度安排是那些在现代化进程中经济上处于上升地位的资产阶级经济利益政治上的诉求的合法化形态,表现为通过宪法文本形式确认了这一斗争过程的胜利成果。这使西方近代宪政史注定带有很强的自由主义特征,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宪法化。上述事实亦在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常识,即推动任何微小和宏大事件的力量只能是由精神和物质决定下的人的意志及由此意志激发的行动。假如一个民族在精神上是贫瘠的,一个民族个体拥有的物质财富是匮乏的,则这个民族永远欠缺内在的意志力和行动力。即使偶有爆发,也不可能持续永久,更难以建成一个人们可以从中得享幸福的永续制度。指望在一夕之间成就宪政大业,既违反常识,也不现实,而社会运动所选择的方式以及成本和代价也是人们不得不考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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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们的目标
如果说宪政是西树之果,我们是否欲一啖为快?假如这一果实不是我们所欲的,则关于宪政原动力及宪政因果问题的思考就对我们失去价值和现实意义。百年之前,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及预备立宪不能说清廷不打算实行宪政,证明行宪是当时中华民族的一个选择,不管这一选择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问题是,在历史已逾百年的今天,宪政还是我们的理想和追求吗?如果承认前述分析之下的西方经验,就必须以西方宪政所包含的精神和物质及其行动为分析标准,判断我国是否将行宪作为一个目标,或者是否将宪法视为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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