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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因果与何去何从 ——— 宪政眼中我国的传统(2)

2014-03-01 01:46
导读:精神要素蕴涵在文化中,我国地方性知识与宪政价值之间是否有着不可调和的潜在紧张与冲突,从而拒斥宪政价值呢?亦即是否真如人们所言,存在着一个
 

精神要素蕴涵在文化中,我国地方性知识与宪政价值之间是否有着不可调和的潜在紧张与冲突,从而拒斥宪政价值呢?亦即是否真如人们所言,存在着一个所谓“文化相对主义”呢?从实际情形来看,这是一个被夸大了的问题。将这一问题置于特定历史纬度和场景上就可以看出,文化相对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政治借用,其在实际层面仅是某种政治权威为自身行为辩护的意识形态借口;借助所谓文化相对主义,这些政治势力为其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外衣,正当化了其政治哲学,恰当的命题应是价值的普遍性和知识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因为文化包含价值和知识两部分内容。文化既涉及规范,也包括知识。作为价值的那部分文化之间有冲突,但这部分文化间的相对性不似人们想象的那样剧烈;作为知识体系的那部分文化间的相对性较大。因为,知识体系涉及表述方式,不同文化对同一个问题的表述方式可以并且实际上有很大差异,而表述方式的差异既不等于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也不能真正遮蔽文化间价值的同一,即知识体系的不同是一种客观实存,但不同知识体系存在的差异并不等于规范对立。例如,人权一词并非中国传统文化所固有,但是,人权一词所携带的价值要素如尊严、尊重、公平等并非是中国传统文化所真正排斥的,只不过在表述方式上西方用“人权”,中国用“公道”、“是非”、“体恤”、“仁爱”而已。这即是说明了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人权知识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在此问题上,既不能把假想的问题当作现实问题,也不能把应然视为实然,模糊规范与实存之间的界限。一方面,作为价值的文化间的对立与紧张程度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激烈与不可调和;另一方面,不能把作为规范的那部分文化等同于作为知识的那部分文化,判断特定国家和民族受到冲击的究竟是作为规范的那部分地方性文化,还是作为知识的那部分地方性文化。这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之不同。如果仅是地方性知识的不同,通过学习和了解其他表述方式就可以解决那些假想的和并不存在的价值对立问题。如果作为价值的那部分文化之间真得存在对立,就要判断特定价值的历史合理性、现实合理性和规范合理性,给予相互对立的价值各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不可以一种由经济或者其他力量支配的价值以绝对压倒性地位,用事实上的“欧洲中心主义”来遮蔽真正存在的价值冲突。必须清楚是谁在言说?什么文化?与之相对的是什么?倡导文化相对主义究竟可能或者想拒斥什么?只有在明确了这些问题的同时,才能较好地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真正属于价值的冲突间作出判断与取舍。这一问题对于我们认识宪法价值的普遍性具有重要意义,它可帮助我们澄清宪法这一域外文化与我国本土文化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冲突?如果在价值上没有冲突,真正的冲突在哪里?妨碍我们以宪法价值解决中国问题的文化困境究竟是什么?有哪些?等。

基于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自然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判断我国是否具备生成宪政的社会经济条件。从我国所处的现实状况来看,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主导推进型的市场经济,而非西方市场和商品经济的自然演进,但我国经济发展客观上已经突破了旧有单一所有制格局下的单一利益主体的局面,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并存的局面,孕育着宪政生成条件之一的利益驱动力。因为,多元化利益并存必然导致竞争,不同利益的组合也会寻求其在政治上的代表,在政治过程和立法上中争取自己自身经济利益的合法化。在此进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较为明显的自由化特征,由计划转向市场、国有企业改制、加入自由贸易体制、确立私人财产的宪法地位无不强化了这一点,意味着区别于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之下有限政府模式存在和运行成为一种现实需要。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模式与西方有所不同,但眼下正在进行的一切与宪政的内在要求并无根本上的区别,其实质都是承认个体利益,确立为了有效保护个体利益的有限政府模式。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竞争、经济自由同时对价值观、政府模式和政治运行方式产生影响,深刻改变着长期受封建和共产主义双重传统影响和支配的价值观及政府模式。因此,推进经济自由、实行市场经济在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形成冲击之时,已包含着接近宪政的迹象,不管是封建传统价值观的“义利”之争,还是共产主义传统之下的实质平等和由此衍生出的“平均主义”的生存市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挤压与萎缩,西方宪政的自由、平等、契约、财产开始与人们的内在追求相一致。那种将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政改革视为互相分离的两部分的观点,以及在此观点之上着力于推动宪政改革的看法,就有了不能证立之处。谁说经济体制是单纯的经济领域中的事情,其中哪一处不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在一个由人组成的政治国家和社会中,经济领域的哪一样事情不是和政府纠缠在一起?

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生活出现了回应这一变化的迹象。从1982年宪法制定到四次宪法修正案,一个越来越明显的事实是国家加重了对宪法的尊重。从明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理念的重大转变。第二个转变体现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观的转变上,不仅我国法律体系在立法数量、速度、规模、体系完整方面有很大改观,而且法律观也由原来单纯强调秩序向着秩序与自由并重的方向发展,由封建法治观、强调阶级斗争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向强调法律的科学性和社会性的现代法治观的转变。第三个转变是宪法修正案中体现的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与保障。1988年、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越来越强的确认及宪法承认私人财产所有权,可视为对构成宪政核心价值之一的财产权的肯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一词的使用也反映出我国权利观念由法定权利观向自然权利观的转变,自然权利观曾经是推动西方宪政运动巨大的精神力量。自然,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社会全体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这一权利观,或者宪法这一形式文本在多大程度上说明自然者权利观已成文官方政治和法律哲学并不确定。

综合上述因素可以得出判断,宪政依然是我们的理想,无论在主观的精神层面还是实际的物质利益需求上,宪政都是我们可欲的一种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有一点必须明确,我国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决定我国宪政建设不可能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的简单模仿。就是自由主义宪政发源地的西欧宪政也已是一种修正了的自由主义宪政,有的称之为福利国家或者福利宪法,有是称其为社会法治国,更不用说我国这样一个身处当代、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社会主义国家,注定不只是走17、18世纪英美式的自由资本主义宪政的旧路,而毋宁是在承认、肯定和接受宪政普遍性价值的前提下走自己的道路。接受宪法价值、当代、社会主义、自身历史与传统是几个必须注意的关键词,其中每一个关键词背后都有其独特的内涵。“接受宪法的普遍性价值”是一个前提,意味着我们将宪政作为我们的目标;“当代”意味着身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必须面对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现代性宪政价值的转型,由个人主义向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并重的宪法理念的变迁与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视实质平等为终极合法性,在当下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自身历史与传统”意味着我们不仅背负着封建传统的印记,也一刻没有忘记共产主义理想。这一切,都使得今天中国的宪政建设并非只是简单地对自由主义宪政的简单照办和机械模仿,而是在接受、承认宪法普遍性价值、将实行宪政作为目标的前提下一项浩大的社会改造工程。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我们所从何来

在认识上明确了宪政生长、发育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并确立了普遍性宪法价值可欲性前提下,植根于西方社会与文化的宪政之树能否能在中国成长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必须通过反思自身历史,追寻我们的来路与足迹,来询问我国政治理论和文化土壤中有什么成分?它们是否与宪政生成的物质和精神的养分兼容?今天的社会现实究竟是否蕴涵着宪政生长的要素,可否通过积极培育适合宪政生长的条件达至宪法目标?也就是说,倘若在认识上明确宪政是我国无法也不能饶开的区域,就必须对我国已有资源和传统予以清理,看哪些是可以为今所用的?哪些是我们必须舍弃的?哪些是经过改造可以再生的?

有必要对什么是传统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传统指什么?包含哪些内容?此处的传统是宪政语境下或者宪法视野中的传统,主要指与宪政相关的政治理论、历史与文化,包含了从精神到物质的各个层面,我们的传统仅仅是指封建政治理论、历史和文化?还是也包括共产主义政治理论、历史和文化?如果说清末清廷预备立宪之时所要面对的仅仅是一个如何对待包括政治理论、历史与文化在内的封建传统的话,则在经历了百年历史风云的激荡之后,我国的传统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我国封建政治理论、历史与文化;一是共产主义政治理论与文化;一是共产主义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形成的作为规范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实践中某种程度上“半无政府主义半封建专制特权”的负面影响。宪政语境之下的我国处于三种文化的交汇之处:封建传统、共产主义主义传统与二者传统的混合。问题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化。

虽然封建政治理论已不再具有时代合法性,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形态,封建文化并没有完全失去对现实的影响力。政治理论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在适应和满足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系化的。封建政治的经济基础——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既决定了以家国一体为特征的封建等级秩序作为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的核心,也决定了封建政治理论在国家权力的归属、君主权力的来源、目的、方式、制度等方面与西方政治理论均有根本不同。封建政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属于君主而非臣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主权在君的形象写照;在权力来源上奉行“君权神授”,君主自称为“天子”,实行世袭制度;国家权力的目的性在于维护统治的安定而不是为了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运行是人治而非法治,君主口含天宪,言出法随,自身权力在理论和实际上均不受任何制约;政治制度实行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封建官僚制度,而非旨在制约权力防止专断与暴政的分权制衡。封建政治文化又强化了这一理论体系,汉武帝时期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的儒家思想传统经由董仲舒体系化而成为官方哲学,“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一家国一体的封建伦理合法化了封建政治理论,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不曾改变这一封建纲常。我们不能无视两千年历史的封建政治统治使封建政治理论和文化对我国今天社会现实的影响力,需要在宪政建设过程中保持清醒认识,并努力克服。

共产主义理论无论在时间、空间和性质上均属于西方现代性体系,与同属于现代性的近代宪政价值并无根本之不同,只是与自由主义宪政相比其价值序列有所偏重,其理论构成与近代宪政有所不同而已。共产主义理论并未在根本上否定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等现代价值,无论从国家权力的归属、来源、目的性、制度安排等方面也与现代性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没有根本和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只是认为建立在 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资产阶级形式法治无法保证这些价值的真正实现,因而其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带有很大的虚伪性。这一理论体系在不排斥自由的前提下确立平等优先于自由的价值顺序,并认为只有所有人实现自由,个人自由才能在根本和彻底意义上实现,其著名命题是马克思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理论强调除了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和颠覆其所赖以存在的私有制社会经济基础,实现公有制,在体制外通过暴力革命而非在议会选举中争取多数来夺取政权,确立无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克服形式合法与实质不正义的弊端,实现真正的自由民主之外,还对形式法治进行了深刻检讨,认为分权制衡无助于自由民主的实现,无法更好地完成国家职能。为此,共产主义理论体系发展了“议行合一”制,作为“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与制度的替代物,列宁领导下成立的苏维埃政权在巴黎公社的基础上成为这一思想和理论的初创形式,其后这一理论体系在中国化进程中被归纳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共产主义理论所发展出的这一认识和理论体系是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是对18、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现实的批判,因而其原理带有先进性,某种程度上是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超越与发展。共产主义宪政理论在体系上依然从属于现代性理论体系,是西方价值,也是在近现代占据主流和正统地位的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之外一个不同的声音。对我们而言,这一价值是西方的而非我们自己的。国际共运大背景,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对不公平的憎恶,对大同社会的向往,对均贫富的追求都使得共产主义理论体系有其独特吸引力,建国后共产主义理论作为官方政治哲学的正统,延续至今的统治和为适应这一理论而进行的经济基础的改造,都为这一源自西方的现代性政治理论在遥远的中国找到家园提供了条件,使其落地生根,成为我们自身传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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