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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1)(1)(3)

2014-03-24 01:16
导读:-------------------------------------------------------------------------------- [[1]]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 哲学 》,夏勇、张志铭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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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2]]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3]] [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页。

[[4]] [美]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5]] [英]洛克著:《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74页。

[[6]] “几乎每一种类型的社会制度都有关于告灾、告状、上访、伸冤的制度”,“请求—体恤关系自古以来为许多社会制度和道德原则所确认”。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页。

[[7]] [英]洛克著:《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5页。

[[8]]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2页。

[[9]] [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叶启芳、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81页。

[[10]] [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叶启芳、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2页。卢梭也认为生命和自由是天赋人权,“至于自己是否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 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见[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7页。

[[11]]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299页。

[[12]] 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58页。

[[13]] “洛克说,权利意味着‘我享有使用某物的自由。’康德、黑格尔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康德说,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这些思想家并不以利益本身为原点来解释权利。”即使主张利益说的耶林在强调权利中的利益时也承认这种利益是“我主张”、“我控制”的,即我有权自由地处分。我的选择一般来说固然可能受“利益”的驱使,但也可以不受利益的驱使,在选择时我仍然具有自由的意志。“单纯的利益或对利益的需要本身并不能构成为权利。”而“精神病人享有权利,但不可能通过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享有或行使”并不构成对权利中“自由”因素的完全否定,因为精神病人只是相对监护人没有自己的意志,但相对于其他人仍然是有意志的,只是表现为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表达其意志,维护其利益。所引内容参见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5、47页。

[[14]]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101—102、105页。

[[15]]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127、126、98页。

[[16]]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17]] [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叶启芳、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18]]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19]] [英]拉斯基著:《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3页。

[[20]]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1]]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22]] 有学者认为,“‘公权’更多地侧重于保障权利主体‘意志’的实现,因此,可以视为‘意志权’;‘私权’主要是以权利主体的‘利益’为核心的,所以,‘私权’又可以视为‘利益权’。”(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但笔者认为,私权并不一定都以利益为核心,许多私权不仅是“利益权”,也是“意志权”,如信仰自由、迁徙自由、通讯自由等。

[[23]]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137页。

[[24]] “卖身为奴”违背自然法,但对出卖自由的本人只能进行道德谴责而很难对其进行法律制裁,法律只能制裁购买他人为奴的人。

[[25]] [美]阿瑟•奥肯著:《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26]] [美]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27]]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58页。

[[28]]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94—295页。

[[29]] [英]拉斯基著:《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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