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探析宪法义务理论及发展趋势(1)(2)

2014-04-23 01:27
导读:论,奥古斯丁的原罪说,阿奎那、马基雅维里的人性恶理论,普芬道夫关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论述,汉密尔顿关于人民激情的探讨,庞德的人的双重性

论,奥古斯丁的原罪说,阿奎那、马基雅维里的人性恶理论,普芬道夫关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论述,汉密尔顿关于人民激情的探讨,庞德的人的双重性,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有限理性说,等等。现代社会关于人性的探讨与近代以前伦理探讨显得更加温和并多了量化的色彩,但本质上与前人思想一脉相承,对人性恶的防范既是宪法文本中制约权力的分权与制衡制度的伦理基础,也是规范权利的宪法义务存在的意义所在。
  (五)公民宪法义务的制度基础——关于制度的学说
  义务特别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义务常被看成为道德的代名词,到了近现代,包括公民宪法义务在内的法律义务开始从精神范畴过渡到可以通过人的理性去发现的制度范畴。早期的西塞罗的高端义务说,杰弗逊的高级法义务思想都为公民宪法义务制度化奠定了超验背景。从阿奎那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量,到卢梭的某种程度的限制自由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再到边沁的功利主义衡量方法,庞德的法律社会化理论以及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为更大程度的实现公民自由提供了制度上可以遵循的方法和手段。现代社会的人们正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沿袭上述理论并将之付诸实践,使公民宪法义务直接或间接的成为调和国家与公民的紧张关系,实现个人的充分自由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宪政制度的重要一环。这些理论与学说内在的预示了公民宪法义务的发展趋势。

  (六)公民宪法义务的本质——出于幸福的承诺
  宪法本身就是为最广大公民的幸福而制定的理性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为保证幸福的实现,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意图防范国家权力滥用;规定了公民的权利,意图明确这些最易受侵害的权利,预防和救济被侵害的权利。这些都是国家在宪法契约中所做出的承诺和为履行承诺而制定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义务是在这个契约中公民为最大化实现自己的幸福所做出的理性的承诺,它虽然使公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宪法权利受到抑制,但这种抑制是为了保护使自己幸福的国家存续、社会和谐而不得不为的义务。每个人得到了国家的庇护,在这个国家中生活得幸福,他们就有义务维护它的持续存在。因此,在一个能够保护公民幸福的国度里,公民不是完全自由的、无限制的,每个公民都必须为之履行一些必要的义务。国家与公民在这个契约中受到双向的限制,没有任何权力(权利)是不受约束的,权力(权利)大,则责任(义务)大,这也是立宪主义的精髓所在。公民宪法义务的存在和实施只有在为了最广大公民的幸福时才具有“合法性”,反之,比如侵略、横征暴敛等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则不具有这种“合法性”。因此,这些义务是最为谨慎的义务,它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义务,也不仅仅是法律保留,而必须适用宪法保留,即不仅仅由一代人及其代表就可以轻易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公民宪法义务。公民宪法义务同宪法一样,必须而且应当是理性的,它具有比其他部门法律义务更大的相对稳定性,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需要人的理性不断地探索和认知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公民宪法义务的发展趋势
  公民宪法义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源于古代的道德义务(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到基督神学的宗教义务(欧洲中世纪),再到近代自然法义务(十六世纪后)和现代实定法义务(十八世纪后)几个阶段。在这几个时期里,公民宪法义务经历了由自然到超自然到人定再到基于自然的人定的由虚到实的过程。因此,我们将其归纳为“公民宪法义务的萌芽——产生——发展”这样几个时期。
  公民宪法义务同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密切相连,二者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博弈关系往往决定了在这一时期公民所承担的与国家相关的义务的多与少。自从有国家社会开始,人类就为之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的多少与国家在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力量有关,国家力量越大,公民的义务也就越多,反之,公民的义务就越少。考察公民宪法义务思想的历史沿革,可以根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把从有国家开始的人类社会发展大致分为这样的几个阶段:有国家社会(大约公元前4000年后期一公元5世纪的上古社会)——绝对国家社会(公元5世纪一16世纪的中古社会)——小国家社会(16世纪一19世纪近代社会)——福利国家社会(20世纪现代社会)——新自由国家社会(当代社会)。各个社会形态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以古代社会为例,“既有完全丧失自由的、半自由半依附地位的劳动者,也有自由劳动者,在各地所占比重也不一致。这种情况不仅在通常以公元5世纪为下限的古代世界是这样,5世纪之后,在中古时代封建制之下的直接生产者被奴役、被剥削的方式,以及依附农民与自由农民在经济中的各自比重,也是这样。因此,前资本主义的两个阶级社会,即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都很难以某一地区历史实例作为典型,也很难以某一实例所达到的发展阶段作为世界上划分两个社会形态的标准。而且古代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依附地位的劳动者,与中古时代的封建依附农民,往往不易分清界限。”所以,这个划分只能是一个概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公元前4000年左右,开始出现了国家的雏形。在这段历史时期,国家产生不久,社会制度既有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民主成分,也有逐渐形成的专制成分。如在有国家社会的早期,亚洲西南部“两河流域”形成的苏美尔文明就具有典型的原始社会遗留的民主制的印记,苏美尔城邦有三个政治机构:城邦首领、贵族会议和人民大会。它们分别是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军事首领、氏族长老会议和民众会议演变而来的0[2]62而在尼罗河流域文明和黄河流域文明则专制相对盛行。特别是到了公元前2世纪到5世纪情况更为复杂,这时总的特点已经过渡到国家主义,但仍有部分民族保持着类似民主制的形式,如公元1世纪左右的古代日尔曼社会等。在这时,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主权利,同时要履行一些与国家紧密相关的义务,如保卫国家、纳税等。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开始,标志着欧洲完全进入了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欧洲中世纪,或者称之为中古社会。在这一时期,人们的权利微乎其微,义务极端膨胀,公民需要履行很多义务,国王没有任何限制的要求公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义务。自16世纪,民智渐开,另外公民也不堪忍受国家沉重的负担,开始反思履行义务的“合法性”,公民宪法义务正式产生,这一时期自由主义迅速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到来,国家被认为是越小越好,社会发展主要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此时的公民义务被严格限制。l9世纪末到2O世纪初,针对“夜警国”所产生的社会弊端,掀起了一股“福利国”的风潮,在“福利国”的推动下,政府职能不断扩大,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对公民的生活关系干预愈发明显,公民的义务包括宪法中规定的义务显著增加。这种对公民生活的过多干预以及行政上的官僚作风招致公民的不满,特别是2O世纪下半叶,学者们对这一现象开始重新审视并提出了以新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观点和思想。不过应该说的是,福利国家与新自由主义两种思潮不同于专制主义和自由主义那样水火不容,它们都是建立在公民利益的基础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具体的操作手段上有所不同,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天平向哪个方向略微倾斜。这一时期的思想扭转了20世纪以前的个人自由放任和一味的权利至上,并朝着自由与秩序并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平衡方向发展。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如果说原始社会没有权利与义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未来的无国家社会也将如此,因此姑且不将其作

 

共3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