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摘要:宪法义务的产生是源于人们对于幸福的承诺,即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这种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维护社群存续的合作习惯于建立国家之后以宪法契约的形式制度化。国家起源、人性论、和谐社会、自由主义等思想构成了宪法义务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内在的预示了宪法义务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宪法义务 公民 国家
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义务是指为维护宪法权利和秩序,应由宪法所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建立国家并保证国家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义务。…纵观宪法义务思想的发展史,宪法义务大致经历了从形而上到形而下,从超验到功利,从分析到实证,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宪法义务是基于学者们关于人性、国家起源与发展、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理论的探讨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宪法科学同自然科学还有其他社会科学一样,也总是处于不断自我纠正的复杂流变之中。最初的成文宪法并未规定公民义务,在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列始见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宪法对公民义务都有所规定,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则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义务。宪法权利与义务并列,这是近代社会发展与实践试错的结果。19世纪末,特别是进入2O世纪以后,由于个人自由主义的放任发展以及社会对权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会矛盾凸现,国家动荡不安,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于是人们开始对自由主义进行反思。实践证明,没有义务相伴的权利难以持久维系,自由主义随之退却(withdrawa1),法律观念发生位移,由以往的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由权利至上向以权利为目的、以义务为保障的权利一义务平衡方向发展。二战以后,很多国家的宪法纷纷设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专章。但是,为什么产生宪法义务鲜有论及,本文尝试从历史的维度探索宪法义务存在的理论基石,并在此基础上推断其发展趋势。
(二)公民宪法义务的逻辑起点——关于自由的学说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公民宪法义务的学说不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理论,恰恰相反,它是为保障真正的自由而建立的不可或缺的宪法制度。公民宪法义务被规定在代表人权最高保护的近现代最为伟大的社会科学发现和发明之一的宪法中,表达了有界的自由和权利才能根本保障和实现自由和权利的思想:自由和权利是人类的至高无上的价值,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没有约束的,这种自由和权利是与整体相协调的自由和权利,是每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个别人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宪法义务是以全体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实现为终极目标,是为宪法权利服务的义务。公民宪法义务自其思想萌芽就一直表现出与权利在价值上的主从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古希腊罗马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关于包括选举权、迁徙自由在内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履行义务的逻辑起点的思想,中世纪奥古斯丁、阿奎那符合人的至上理性的法律是服从前提的理论,近现代的洛克的暴政反抗论,柏克的相对自由论,密尔的自由主义,哈耶克、布坎南、罗尔斯等的新自由主义等,以及“无代表不纳税”、“税收乃代议制之母”的理论与实践,表达了理性自由主义的思想,构成了公民宪法义务基础的基础,是公民宪法义务的逻辑起点。
(三)公民宪法义务的根据——关于社会合作的学说
人类的发展史证明:人类的相互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合作是发展的手段和方法。为了个人的利益能够得以充分保障,国家和社会能够得以持续发展,人与人之间离不开相互合作。关于为什么要承担国家层面上的义务,学者们有很多解释,主要有苏格拉底的回报论,西塞罗的合作论,格老秀斯的社会交往论,洛克的权利让渡论,黑格尔的“他人”理论,密尔的“群”“己”权界论,施塔姆勒、霍布豪斯的和谐社会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霍布豪斯、哈贝马斯的团结观等。这些理论有从道德的角度,有从价值交换的角度,有从国家的角度,有从公民个体的角度,虽然视角各有不同,但都是基于经验抽象出的个体与共同体相互依赖关系的判断,这些判断町能因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需要而显得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天平上有所倾斜,不过他们对合作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的强调被人类的发展史证明是客观的,有理由的,它们是公民宪法义务存在的最为根本的依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公民宪法义务的规范意义——关于人性学说
公民履行宪法义务对公民有好处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不言自明的义务是否有必要通过宪法来予以规定呢?从利益的视角来看,每个人都希望在需要履行宪法义务的时候,别人履行的越多越好,而自己履行的越少越好。比如纳税的义务,纳税越多,国家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可能就会越多,但多数人都希望别人纳更多的税,而自己履行的纳税义务越少越好;服兵役也是如此,很少有人愿意作任人宰割的“亡国奴”,但并不是人人都愿意以生命为代价去反抗,于是大家更为希望别人去服兵役。由于存在“逃票乘车”的可能性,即任何个人都没有动力自愿为公共物品的供给付出代价,所以有必要通过宪法义务强制人们为公共物品的生产做出贡献。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总比仅仅“可以想见”要更为可靠,这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中的学说包括:柏拉图的人性怀疑
共3页: 1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