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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的考察对象。仅从国家存续期间而言,假如我们以原始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为原点,经历古代社会公民义务的震荡,欧洲中世纪达到对国家权力服从和公民承担义务的顶点,随着对此的反思,向自由主义过渡,到达最低点,自由主义的绝对化带来了社会秩序的恶化,福利国家随之兴起,此后开始了对福利国家的调整阶段。从宪法义务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1)以专制和自由为两极的曲线呈现上下波动的状态,认为“基本义务呈现一种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反映公民宪法义务发展的本来面貌。通观公民宪法义务的发展史,任何一种权力或权利处于绝对地位时,社会都会动荡不安。可见任何一种权力(权利)都不应具有绝对的地位,这是法治和宪法的精髓。当然,权力滥用的危害较大,是宪法最应该防范的对象,但是在宪法中顾此失彼也是不可取的,不受监督的权利注定也会对社会产生可以预见的相应的负面影响。(2)自从有国家以来,就有一些公民的义务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义务与国家存在着严格的统一关系,在未进入国家消亡之前将长期存在。(3)人类社会在权力与权利的波峰与波谷间跳跃,并逐渐减小振幅,使权力与权利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公民义务的思想与实践发生变化所间隔的年限逐渐缩短,也反映了这一变化的脚步将会越来越快。
总之,公民宪法义务的发展是有规律的,自其萌芽之时就注定要伴随国家捆绑式发展。它与人类社会其他制度一样,经历了逐渐趋于合理化的过程。人类历史经历了无政府一全能政府一小政府一福利政府一新自由政府……在思想上大致经历了依赖政府一父权政府一“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它就是问题”一更多的问题由政府解决一通过理性设计的制度和程序解决政府在解决问题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就是伯克利学派所谓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个时期。公民宪法义务伴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与实践逐渐理性化、科学化、文明化,为了实现公民的最大幸福,对于明示式义务而言,只有那些能够影响国家存续的义务才会保留在宪法之中,并构成公民宪法义务的理性选择和发展趋势。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结语
在理论界,我们重视“人欲”与不受监督的权力结合可能出现的结果,而忽视这种欲望是所有人都必然具有的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中国早期的思想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通过“灭人欲,存天理”的道德倡导解决它,在我们今天看来,这种消灭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如何抑制人欲中恶的一面,发扬善的一面,是当下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思考的问题。
在法律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权力是权利的保护。权力与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这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对于不受约束的权利同样适用。宪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其实质是防范任何一种权力(权利)处于至上的地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是有效的防范权力与人性恶结合的制度设计,公民宪法义务则是对权利膨胀做出制度防范的重要举措。
不可否认,由于宪法的特殊性,公民宪法义务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通过其他部门法予以规定,公民宪法义务不总是直接发生效力,因此,更多的显示出它的宣示性功能。它向我们宣示: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公民在拥有、治理这个国家并享有国家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维持这种状态的必要义务——宪法义务。这些宪法义务与享有的宪法权利互为前提,履行宪法义务是手段,享有宪法权利是目的。公民宪法义务的产生部分是出于一种心理防范和道德告诫而设计的制度,更本质的则是人类在历史经验和理性推理的基础上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认真对待公民宪法义务要求我们养成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相辅相成思考的意识。履行宪法义务既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权利负责,认真对待宪法权利需要我们同时认真对待宪法义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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