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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研究(二)(1)(3)

2014-06-14 01:07
导读:(二) 限制性条款不能对抗担保人为购买财产而在所购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这方面典型的案例是威尔森诉开兰德(Wilson v. Kelland) 一案。[42]案中,贝德福特酿

(二) 限制性条款不能对抗担保人为购买财产而在所购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这方面典型的案例是威尔森诉开兰德(Wilson v. Kelland) 一案。[42]案中,贝德福特酿酒有限公司(Bedford Brewery , Limited) 发行了1000 份担保债券,以公司现有的和将来的全部财产作担保。合同约定,直到担保执行之前,债券持有人应该允许公司占有担保物,允许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但是公司不能自由地在担保物上设立优先于该浮动担保或与该浮动担保平等受偿的任何其他抵押或担保。后来,贝德福特酿酒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以53 501 英镑的价格向A. V. Kelland 和Lucy Adamas Kelland 购买酿酒厂,购买合同约定,贝德福特酿酒有限公司以所购买的酿酒厂向卖主做抵押,担保其中30001 英镑的价款的按时支付。以后,卖主向公司交付了该财产。法官Eve 认为,酿酒厂的卖主知不知道浮动担保合同以及浮动担保合同文书的内容与卖主的抵押权无关。浮动担保合同持有人或他们的受托人对于该酿酒厂的浮动担保权,必须列位于未获得足额价款的卖主的抵押权之后。因为不赋予卖主的抵押权以优先权,那么就会影响到企业购买所须资产的能力,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进行。因此,卖主对酿酒厂的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担保权人或他们的受托人。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限制性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浮动担保权人强化其担保权利。但整个浮动担保的制度设计却要在各方面的利益和价值冲突方面获得平衡。这些利益和价值冲突包括浮动担保权人顺利实现其担保权利的利益、浮动担保人能够最大程度自由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保证第三人交易安全以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官对限制性条款的从严解释反映了法院在平衡担保人利益、担保权人利益和第三方利益方面的努力。对限制性条款从严解释,正是为了保证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第三人的善意交易利益,同时也能保护担保人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最少程度受到浮动担保权人的限制,以维护浮动担保制度的优越性。

结语

法律“允许当事人间签订待履行约定之有效存在,乃为社会进步所需,人们对未来较复杂事项,可作预先规划及掌握。”[43](P14) 浮动担保由其制度构造所决定的担保人对担保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在兼顾秩序价值的要求下,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性条款的设定,就是这种限制的具体体现。限制性条款可以帮助贷款人通过事先对担保人的权利施加某些限制从而弥补法律所规定的浮动担保制度之不足。尽管在浮动担保合同的文本中,限制性条款可能只有寥寥数语,可是它的存在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贷款人、浮动担保人及相关的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作为增强浮动担保效力的一种方式,如何更好地利用限制性条款,最大限度保护贷款人的利益,从而发挥这一制度优势的吸引力及实用性,是摆在制度设计者前面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对限制性条款的利用又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过多地受到限制性条款的负面影响。此外,还要考虑到浮动担保人的利益,避免限制性条款对其经营活动的自由产生实质性影响,保护借款企业的经营能力,促进借款企业的健康发展,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这是法的基础价值和法律制度的基本职能。如何平衡这三者的利益,是很多学者目前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将来我国引进浮动担保制度时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所作的一些细微的研究仅作抛砖引玉之用,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仍然需要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结合国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注释】

[19] 王泽鉴 债法原理(第1 册) [M]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

[20] See Re Sugar Properties (Derisly Wood) Ltd. [ 1988 ]B. C. L. C. 146.

[21] 孙毅 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A]1 梁慧星,主编1 民商法论丛(第7 卷) [ C]1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

[22] 张汉槎 香港公司法原理与实务[M]1 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 19941

[23] John De Lacy1Constructive Notice and Company Charge Registration [ J ] 1Conveyance and Property lawyer ,2001 , Mar/ Apr.

[24] 王轶 物权变动论[M]1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

[25]See 〔1928〕44 T. L. R. 605.

[26]See 〔1910〕2 Ch. 306.

[27]〔1994〕BCC 184.

[28]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1 邓正来,译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29] 孙春华 论英国法上的浮动担保[A]1 沈四宝,主编1 国际商法论丛(第1 卷) [ C]1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1

[30]See Evans v. Rival Granite Quarries Ltd [ 1910 ]2 KB 979

[31]See 〔1971〕NZLR 909.

[32]〔1978〕5 WWR 652.

[33]See N. J . M. Grier , Griffiths v. Yorkshire Bank : a Scottish Perspective , Company Lawyer 1998.

[34]同前注。

[35] Andrew Wilkinson1Automatic Crystallization of Floating Charges[J ]1Company Lawyer ,1987 , (2) .

[36]See 〔1986〕3 AII ER 673.

[37] Gerard McCormack1Priority of Charges and Registration [J ]1Journal of Business Law , 1994 ,Nov.

[38] 尹德永 浮动担保法律问题[A]1 赵威,主编1 国际经济法论文专集[ C]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

[39]原文是这样表述的:Floating charge is a charge which , as created , was a floating charge 。

[40]See 〔1892〕1 Ch. 434.

[41]See 〔1910〕2 Ch. 306.

[42]香港学者何美欢也持同样的观点。参见何美欢:《香港担保法》(上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165 页。

[43] 杨桢 英美契约法论[M]1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1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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