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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区域化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3)

2014-07-02 01:16
导读:在过去十年里,美国政府总共支出1430亿美元,其中的1040亿装进了10%最富有的农场主口袋,而美国三分之二的农场主并没有得到任何补贴。堪萨斯州的水

  在过去十年里,美国政府总共支出1430亿美元,其中的1040亿装进了10%最富有的农场主口袋,而美国三分之二的农场主并没有得到任何补贴。堪萨斯州的水稻食品农场(RicelandFoods)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水稻加工厂。它就属于美国补贴的接受大户。该农场首席执行官理查德伊.贝尔系美国前总统福特手下的农业副部长。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曾经指出,与欧盟每年提供1080亿美元的共同农业政策(CommonAgriculturalPolicy,CAP)相比,美国对农业的支持不过是“政策微调”。欧盟五分之四的农业预算拨给了五分之一最富有的农场主。世界财富排行第14位的马尔波勒公爵是欧盟农业支持的最大接受者之一。2004年马尔波勒公爵独得140亿欧元。

  欧洲的食糖生产商接受了大量的补贴,使之能够以低于成本的56%的价格向非洲出口食糖。随着WTO规则迫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放国内市场迎接“竞争(competition)”,在廉价进口产品汹涌而至的情况下,数以百万计的农民被迫过着贫困的生活。在2003年,加纳对进口的大米降低20-25%的关税,导致国内稻农怨声载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控制加纳获得外国资金的数额,对之施加压力,才使局势扭转。帝国主义国家各种代言人实施的此种政策协调倒是证实了一句老话:“剐猫何止一法”。要达成WTO框架下的交易,美国、欧盟以及其他高补贴国家将不得不在农业补贴上让步。但是,从多哈回合谈判中它们报出的竞争性出价(competingoffers)来看,往往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农业贸易谈判的模式颇为深奥、复杂,不同形式的支持根据其贸易扭曲内涵被分为不同的类型,归入不同颜色的“箱子”。其中以绿色支持最不具贸易扭曲效果。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主要农业“扭曲者”雇佣的法律天才工于算计,往往十分巧妙地把农业补贴的真实水平加以掩盖,在最终协议里插入如此之多的漏洞以至于实际效果远不如政治家们所宣称的那样理想。据此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次又一次地中了他们的障眼法,把绝大多数经济部门的控制权拱手相让。

  (三)农业种子交易无视农民的知识产权

  截至2003年,全球商业种子的交易额约达300亿美元,而且国际种子交易已由1985年约14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36亿美元左右。近几年来,许多亚洲国家,包括中国和印度,对其种子政策进行了审查,这是农业部门更加广泛地开展经济自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减少政府在种子生产和营销方面的直接介入并制定一个更有益的政策框架,使私营部门成为一个更加多样和更加活跃的部门,并使公共部门从高成本的服务中摆脱出来。当前全球种子业的一些变化也会影响到国家种子系统及一般的‘公益型’研究,其影响结果尚不明确。种子政策体系从受约束的种子贸易体系到自由化的种子贸易体系发展未必呈直线形。自由化可以针对国家种子政策的某些内容,保留法规的某些内容,以维护国家利益。

  在区域贸易框架下,农业新品种交易也出现活跃状态,但是,农民作为植物基因资源提供者应有的权利却没有得到有力的维护。

  在国际层面,1983年《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保护》首次提出了农民权利的概念。作为植物基因资源(plantgeneticresources,PGRs)提供者的农民与商业育种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正、不公平,由此导致了农民权利概念的萌芽。商业育种者依赖于这些PGRs培育出来的植物新品种是被授予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s)的,而农民作为基因资源的提供者却得不到任何回报。因为目前缺乏可行的制度向农民提供补偿或给予激励。国际社会最初想到的方案既没有创设权利也没有提议建立传统农民的认可和奖励机制。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2001年《关于粮农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条约》提出了上述概念。此后诞生了数部示范法,比如,非洲统一组织的《非洲示范法》。尽管许多国家把对农民权利的保护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但是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十分薄弱的。这些立法的出发点不是要界定并赋予农民权利,只是意图授予商业育种者权利(plantbreeders’rights,PBRs)。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即有此要求。尽管法律往往会规定数条核心原则要求承认农民的权利,但是农民的权利是作为PBRs的例外加以界定的。

  即使是在国内立法中,也往往忽视农民的权利。比如,按照TRIPS的要求,1999年巴基斯坦邀请商业、农业和工业团体的代表组建了一个政府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植物育种者法案》。立法程序没有透明度,农民团体根本不知情,草案处于保密状态。2001年3月,民间社团和农民纷纷抗议并表达了自己的关切。最后他们与利害关系人举行了一场咨询会议,结果认定该法律草案系非农民友好型法案(notfarmer-friendly)。他们要求政府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解释“独特性”。因为公约是关乎当地团体对基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权利的法律文件。政府抗辩说,这部法律不会影响到农民的权利。因为农民的关切几乎没有写进立法草案。目前这部法律草案已经进入了议会辩论阶段。农民的反对之声未绝。基因工程是解决未来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很有发展前景。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人们批评基因工程会造成负面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后果。近年来,由于生物技术的进步,对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获得、事先的同意、惠益共享等问题成为激烈争论的话题。不可忽视的是,上述三个方面影响到可持续发展的方方面面,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民的生存模式。

  区域贸易虽然有利于区域内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扩大农民收入,但是那不过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生物技术的全球扩散,加速了农民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压力,也危及当地土地利用系统的生存和营销性。农民对农业和保健市场作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农民收集、保存、储藏、保全和散播农业种子。在农村,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基本的粮食生产商、食物的收集者和食品的加工者。农民尤其是女农天然地参与挑选、保全和管理生物的多样性——从农作物到药草。他们应该从其资源中享受惠益。不幸的是,在国家层面尚缺乏保护“农民的权利”的立法和政策。另一方面,随着盈利的增加公司正在谋求农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植物育种者权利和专利权。虽然目前国际上有些多边公约对于保护农民的权利有着一定的意义,但是它们也可能构成对农民生计的威胁。在多边公约无力顾及农民权利而区域贸易协定往往对之保持缄默的形势下,农民权利面临荒漠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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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区域化趋势下农民维权机制的重构

  (一)区域贸易协定需要重新界定农民权益

  迄今,农产品贸易在多边层面的规则所取得的效果极其有限,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WTO《农业协议》削减国内支持和农业补贴的目标遥遥无期。发达国家仍然维持着很高的补贴率。尽管《农业协议》将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划分为“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进行管理,鼓励各国减少对农业的价格干预和贸易扭曲的黄箱措施,尽量采取与农业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其他绿箱措施。但大多数发达国家仍然采取多种黄箱支持措施补贴其国内农业,美国、欧盟等还将过去属于黄箱政策的补贴措施,转化为绿箱措施支持,由此会继续刺激农产品生产,增加出口。国际农业补贴环境不仅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而且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有可能被恶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没有补贴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提出严峻挑战。

  在区域贸易协定内的成员虽然可以从区域内贸易的市场准入机会中使农民收入有所增加。但是,在区域贸易肢解了世界农产品贸易市场的形势下,区域贸易框架外的农民权益不可能得到特定区域贸易协定的考虑。我们所要批评的是特定区域贸易协定漠视了区域外国家或独立关税领土的农民权益。

  试图要求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顾及区域外农民权利似乎是一个与虎谋皮的设想。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WTO农业协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国际农业贸易环境,但目前发达国家仍然普遍对农业实施高额补贴政策,既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国际农业发展环境,也严重损害了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利益。更具挑战性的是,在多边纪律的约束下,许多发达国家感到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受到掣肘,于是转而寻求在区域层级实现其农业支持的目标。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在WTO受到的只是形式上的管制,实质上处于放任状态。区域贸易安排成为高水平农业支持国家的挡箭牌。这是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的。比如,欧盟维持的共同农业政策。2003年,欧盟对其“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改革,大幅度减少了与生产挂钩的“黄箱”措施和“蓝箱”措施支持水平,并开始大量使用不挂钩的“绿箱”措施,这使欧盟可以在谈判中承受较高水平的减让承诺。即使要求进一步削减国内支持,由于欧盟本来就处于较高的支持水平,它再削减也无益于区域外农产品的竞争力的提升。

  我们认为要唤醒农民的权利意识,组织农民维权团体,成立研究会,及时收集和传播信息,向主要区域贸易组织表达心声、施加道义的压力;同时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采取积极姿态加强与区域贸易组织的沟通和磋商,争取区域贸易协定重新界定农民的权益——包括区域内和区域外的农民的权益。在一个和谐的权利平衡机制下,实现发展中国家农民应有的权益。

  (二)农产品贸易壁垒关税化

  农产品贸易受到关税和非关税双重壁垒的扭曲。关税是可以量化的,非关税壁垒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和量化。为了维护区域贸易协定框架外的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我们积极主张农产品壁垒在不可能彻底消除的条件下可以考虑走关税化道路。

  比如,欧盟作为一个区域贸易组织,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产销市场。园艺产品(蔬菜、水果.花卉)产销量也一直居世界前茅。欧盟对进口园艺产品维持较高的关税水平和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园艺产品的进口关税水平是由欧盟统一制订的;作为一个统一大市场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为了实施对其园艺产品的严格保护。对进口园艺产品实行高关税和最低定价限制。欧盟对部分进口蔬菜产品分季节征收不等的门槛税。以西红柿为例,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其关税的计算办法为:进口价每100kg不低于84.6欧元时,按8.8%+1.7欧元/100kg(净重)计征;低于84.6欧元,但高于82.9欧元时,按8.8%+3.4欧元/100kg(净重)计征。即进口价越低,每百公斤的附加税就越高。具体产品的税率可查阅欧盟官方公报L264,Volume43(18Oct2000)。除大蒜和蘑菇罐头外,欧盟对进口中国其它园艺产品均无许可证管理或数量限制。在检验检疫方面,作为SPS协议的一部分,欧盟对植物产品检验检疫非常重视。主要防范目标是病虫害和农药残留。欧盟为此不断出台新法规提高防范水准。虽然,欧盟的初衷是保护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健康;但是这种大墙高筑的政策不免有贸易保护之嫌。2000年5月8日的欧盟理事会指令(2000/29/EC)附件中详细列举了严格禁止的有机病毒名单,只要证实产品中含有被列名病毒即不准进口。另外,对于柑橘类产品向欧盟出口,还需提供植物卫生证明(PHITOSANITARYCERTIFICATE)。即使是复出口的这类产品,只要证实在转口国停留开箱,也需提供复出口植物卫生证明(REFORWARDINGPHYTOSANITARY)。对于我出口园艺产品而言,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农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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