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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改革趋势及其影响(3)

2014-07-02 01:17
导读:对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纳税地点,当前的规定相当混乱,这也造成了企业纳税的不方便,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征税存在诸多争议。对此,新企业所

    
    对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纳税地点,当前的规定相当混乱,这也造成了企业纳税的不方便,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征税存在诸多争议。对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五)推行过渡措施以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两税合并之后,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均有重大的影响,尤其是依据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而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负担必然略有提高。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WTO所要求的原则,为防止原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发生大幅度的增加,给外资企业以缓冲期,以便减轻“两法合并”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巨大冲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法的稳定性,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能够顺利实现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规定一定期间的过渡。在此过渡期内,对于在新法生效之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直到过渡期满。新企业所得税法可以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颁布后一定期间内,逐步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直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在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大学排名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影响分析
   
    (一)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构建平等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
   
    完善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平等的要求,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平等是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市场秩序得以维护的根本保证。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平等表现在法律上即是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税法要求的平等,不仅仅是税收负担分配上的平等,同时也包含通过税的开征,实现税收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税法通过征税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机会平等的竞争环境,在这种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纳税人依其经济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参与市场竞争,进而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
   
    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已经相继取消,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内、外资企业面临的是全球市场的竞争。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构建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竞争环境。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应对投资资金的来源加以区分,而是尽量考虑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强调对所有企业均平等的根据其经济收益能力加以考察,着眼于企业间的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差异性税收待遇,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给予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同样的税收待遇,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改变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以所有制性质确定税收优惠对象,保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能够平等的享有各种优惠措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将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适度调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对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降低,加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如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额,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尽管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同样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大约为10%-13%,因此,“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略有提升。加上原来普遍对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被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所取代,也使得企业税收负担也有所增加。但由于对“两税合并”之前设立的外资企业还保留一定的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加上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依据新法的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和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因此,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扩大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OECD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对外资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吸引力。从财政收入而言,由于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有所降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幅不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将有所降低。但通过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扩大企业的税基,从而最终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三)新税收优惠体系将促进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其政策的目标转移到产业发展和区域调整上来,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我国当前发展较为薄弱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在客观上能够引导资金投入于产出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促进我国产业政策的合理化,提高资金的总体使用效率。
   
    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除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在过渡期予以保留外,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和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均被取消,但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间内仍会继续执行。由此,能够吸引资金进入能源、原材料丰富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以便加快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东、西部地区间的平等竞争,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四)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推进相关法规的成熟化和透明度
   
    本次两税合并是在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进程中,除对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从而确定其中有效的法律条文、应予以修改完善的条文以及应当废止、补充的条文外,还应清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大量税收行政规章和各地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而出台的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具有合理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补充到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存在矛盾与冲突的规定予以废除或修改。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过程同样是原有企业所得税法规清理的过程,两税合并之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将得到清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力位阶,其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也都将进一步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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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遵循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重大事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无论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还是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必将积极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
    
【注释】
   [1]参见《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该文被《新华文摘》2007年第1期全文转摘。 
   [2]把原税法对合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20%至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统一改为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的税率。 
   [3]把原税法对合营企业不分行业,只要经营期在十年及以上的,都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改为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对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原来仅限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行业给予定期减免税,扩大到从事生产性项目的企业。 
   [4]在税法上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明确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把原税法仅明确合营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其境内、境外所得要汇总纳税,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5]资料来源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6]资料来源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7]林华:《艰难的两税合并之路》,载《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19期。 
   [8]资料来源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9]本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简称为“外资企业”。 
   [10]刘兆萍、易镜明:《两税合并谁将受益》,载《首席财务官》2006年第11期。 
   [11]参见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吓跑外资》,载《南方周末》2005年1月20日版。 
   [12]谭潇华:《两税合并何时冲出利益博弈的重围》,载《学习月刊》2006年第11期。 
   [13]现在中国的银行有十几亿人民币储蓄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完成37636亿元(不含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比2005年增收6770亿元。我国的民间私人资金和财政资金的增长,也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投资资金的来源,降低我国对外资的需求。 
   [14]陆平:《浅论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必要性》,载《攀登》2006年第3期。 
   [15]这些行政规章数量众多,单从2000年2月到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涉税行政规章209部。 
   [1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元旦快报,资料来源,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17]陈清秀:《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页。 
   [18]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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