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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改革趋势及其影响

2014-07-02 01:1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改革趋势及其影响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已经提到了

 【摘要】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本文对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制统一方面所作的努力予以简要地评介,分析我国进行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并对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预测和评估。
   【关键词】两税合并;企业所得税;改革趋势;法律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笔者曾撰文《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 [1] ,在此基础上,现就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再作些探讨。
   
    一、艰难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路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根据十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和国际上的通常作法,本着完善税法,为实际需要进行了合理调整和补充,实现了统一税率 [2] 、统一税收优惠待遇 [3] 、统一税收管辖权 [4] 的“三统一” 。1993年国务院将适用内资企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此,我国形成了分别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度。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5] 。1994年,财政部开始着手对两税合并进行调研。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面对东南亚国家放宽外资投资优惠条件的压力,两税合并方案暂时搁浅。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失去关税保护的中国民族企业此时所承受的不公平的所得税待遇问题重新受到重视,两税合并问题又被提到议事日程。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04年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同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该企业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给国务院,计划于次年3月提交人大立法。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随即展开 [6] 。2005年1月,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两法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的报告,报告提出希望两法并轨后,继续给予外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 5到 10年的过渡期”。这54家跨国公司的名单里包括了几乎所有公众熟悉的跨国公司:微软、摩托罗拉、戴尔、宜家、三星等。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发布1-7月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报告指出,2005年1-7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2772家,同比下降7.6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27.07亿美元,同比下降1.16%。 [7] 为防止两税合并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太大的冲击,商务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应当缓行。于是,在跨国企业、各部委、地方政府的重重阻力下,两税合并进展缓慢。经过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博弈,2006年,两税合并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获得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被列入2006年内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中。2006 年 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提案组将《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列为本次政协会的一号提案 [8] 。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作出将该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磨难,终于突破重重阻力送到了立法机关的案头。在让我们欣喜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改革的艰辛,公平的来之不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加入WTO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表现在:
   
    (一)并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差异性税收负担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 [9] 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外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而内资企业则必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其费用支出无法完全据实扣除;在税收优惠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诸多对外商的优惠措施,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加速折旧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外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均是内资企业所无法享受的;在税率方面,尽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均为33%,但外资企业的3%的地方税部分,各地基本上没有征收,并可享有15%、24%等不同程度的低税率优惠。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税收享有了绝对的“超国民待遇”,其税收负担轻,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从事有效的竞争,更进一步将内资企业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加大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就税收负担而言,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据有关资料分析,外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只占税收收入的4%左右,内资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以来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2006年达到17.3%。 [10] 由其各自所承担的差异巨大的税收实际负担来看,当前的税收法治环境没有给予内资企业平等的待遇,其税收负担加重了,其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为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最为根本的。税收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成本,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对保障企业的平等竞争主体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诚然,给予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并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未违反歧视外资原则。但就国民待遇而言,其实质是强调内、外资企业的地位平等、公平待遇,从而实现无差别待遇。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显然不符合了WTO所一贯追求的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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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但在税收差别待遇的情况下,其实是将外资企业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转嫁给内资企业,这无疑加大了内资企业的税收成本,限制其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固然外资企业的引进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立足于本国民间投资的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更能够在发展本国民族经济的基础上,提高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实现平等的税收对待已是“国民待遇”的客观要求,能够为其创造公平的竞争机会。
   
    (二)以资金来源为基础的税收优惠措施丧失其制度基础
   
    1.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有所弱化。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发展经济,我国对直接投资的外国资金给予诸多的税收优惠。实践证明:这在缓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紧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有利条件成为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的决定性条件 ,税收优惠措施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有所降低。从国内的因素来说,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外资,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 [12] 改革开放初期投资资金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国内资金已经成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13] 在引入外资方面,其重心应当从“量”转到“质”方面,引入高端、先进和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外资。
   
    2.无差别适用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税收不仅是筹集国家经费的工具,也是推行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税收优惠正是通过税收的减免,以经济利益诱导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地域之中。我国当前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具有“外资”性质的企业无差别的、普适性的,其政策的效果仅在于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在经济结构调节、区域调节等方面却无法发挥其有效的作用。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已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发展,但由于税收优惠对进入中国的外资统一适用,外资流向仍集中于第二产业,而急需发展的第一产业,尤其是收益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仍未能获得足够的外资进入。因此,我国目前以外资身份为适用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无法实现我国宏观产业政策目标,使得整体经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引进外资的总体质量偏低。 [1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由于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多于内资企业,这使得内资企业则通过各种途径,“假合资”、“假合作”,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帐面统计数字中有1/3左右实际上是这种回流的“假外资”。而利用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行为的更是屡见不鲜,如原设于优惠区域之外的企业将总部迁移到优惠区域注册,采取“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方式,规避税收等。
   
    (三)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的规范性文件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所实施的两部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立法层次不高,规定相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法方面颁布、实施了大量的部门行政规章,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 [15] 各地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还出台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规章甚至成为企业所得税法方面最具有操作效力的法律规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些行政规章虽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其法律位阶不高,规范不透明,法律规范效力不足,各个行政规章之间时有矛盾与冲突。如果由下位阶的行政规章成为超越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律,则必然使得税法丧失其固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违背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要求。因此,这些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重要补充的行政规章应当及时补充到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中。再者,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有10多年。其间经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更为明显,企业所得税制实施的整体社会、经济背景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法也应当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完善和修订。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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