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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1)(2)

2014-07-07 01:15
导读:三、经济法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对策 第一、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对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
 

    三、经济法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对策

    第一、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对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应当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国际协调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政府在制订国家、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和行使经济职能时必须站在国际高度上考虑联动效应,努力寻求国家经济政策的协调,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4] “入世”给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提出了某些原则性、方向性要求。按照这些要求给我国政府经济职能重新定位,应当依据全球性制度体系来审视世界和本国的经济发展问题,从世界经济整体发展的高度推动政府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本国经济体制与全球性制度的基本协调,充分利用全球性制度资源降低本国经济的运行成本,并在全球性市场缺陷显现时利用全球性制度和本国制度创新加以弥补。

    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对策----以税法为例

    在WTO关于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我国“入世”后税制改革必须严格遵循这些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关税、国内税费的优惠,给予一方成员的,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要求不准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和退、免间接税过头,不准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对违反者进口国可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透明度原则要求税收法律、法规提前公布,否则不得实施,税制和税收征管必须规范、透明。根据WTO的上述基本要求我国税制应当采取下述对策:

    (一)完善税制基本原则

    我国“入世”后,确定最优税制结构与完善现行税制即要符合最优税收的本质要求,又要遵循WTO的基本准则。具体应贯彻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税制公平是WTO的公平贸易和非歧视的原则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制度。所以,“入世”后我国继续对外资企业和部分内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并不违背WTO规则。政府应在“入世”以后通过改革现行税收法律政策,积极推动内外资企业之间、内资与内资企业之间、外资与外资企业之间税负平等。(2)效率原则。税负结构的确定,应当尽可能地降低税收成本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此,首先要求征税能够保护税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尽量减少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其次,国家应以最少的征税成本费用,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入。(3)稳定和可预测原则。要求税制构成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是WTO规则所提出的透明度要求。

    (二)完善所得税制

    主要对策:(1)、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此,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首先应解决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和技术相接合的特定优惠政策;其次应解决好经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协调好国际税收分配关系;(2)、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公民的费用扣除标准。但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来看,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此外,“入世”势必推进我国的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这也会使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支出有所减少,如果原来的费用扣除不变,就等于相应地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总之,在全球化浪潮中,各国不仅在可、经济领域,而且在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悄然发生着深刻变化。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重要影响。对此,不仅应该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应该自觉地为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多做贡献。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在WTO规则实施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将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主编:《竞争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2] 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3] 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4] 杨紫煊:《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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