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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相对较少,其对公司的管理与了解一直处于不利地位。控股股东往往利用自己手中握有的特权,肆意妄为。本文从我国中小股东在公司实务中所处的现状着手,分析了知情权在股东权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公司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在立法上应加以细化、在行使过程中加以一定条件的限制等完善保障中小股东知情行使的一些方案。
关键词:知情权 权益 基础性
Analyze the right to Know Belong to shareholders who haue less investment
Abstract: as we known, the shareholders who have a little share are at disadvantageous position to company's management and understanding because they have less investment to company, the holding shareholder often uses the privilege recklessly to infringe on middle and small shareholder’s right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actice of the company present situation to analyze the important statues of right to known and the necessity. Of supervisor to the company operator's activity .we should perform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erform the certain condition and so on to consummate some plans, which in the safeguard the middle and small shareholder right to know.
key words: Right to know, rights and interests, foundational right
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在公司实务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遭到大股东的肆意践踏和侵害,如何完善和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当前民主法制建设日趋完备中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在现行公司运行体制下中小股东的权益现状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是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间出资额的不等,也就形成了相应的股东对公司业务经营、日常管理等控制程度的不同。公司是种独特的商事组织,其在经营上要求资本的快捷运转才能保证资本的保值、增值。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组织管理上强调的是效率的最高化和成本的最低化,所以在公司经营事务上所表现出的决策的专断性也就有其充分的合理性而存在;目前在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中,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相分离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均负有绝对忠实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义务,实务中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上只是对控股股东负责或直接由控股股东兼任。因此,整个公司的一切运转,实际上均在控股股东的掌控之中。
在法律上,要求控股股东对所有股东均负有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大股东利用其合法地位和拥有的合法权力操纵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与其意见相左的中小股东进行打击报复、排挤、使股东会的决议全由个别大股东意志而定,法律出于商事交易的需要所赋予大股东的特别权力成为其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伞。而中小股东由于出资相对较少,完全被排挤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外,大多数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一无所知,其对公司的了解大多是从新闻媒介等间接渠道获得。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了解方面的规定大多过于模糊抽象,根本不利于实践中具体操作;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无相应的救济措施,即使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也求告无门。中小股东在自身的权益保护上长期处于一个不利的尴尬境地。
二、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知情权
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才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其自然享有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设置一系列权利体系的权利,即股东权。它是一个包含诸多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如知情权、受益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代位诉讼权、质询权等。而在这个诉讼权利体系中,股东因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对投资所带来的利润受益,是股东进行投资的最终目的,也即是受益权。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性的权利,需要其它相关权利的顺利行使以作保障,而其他权利的行使,又是建立在股东对公司的整个运行状况、经营管理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知情权的需要显得异常突出,它是股东一切权利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要保障和体现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必须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
(二)股东间在利益上的冲突以及彼此间法律地位的平等也要求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权。
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同,其对公司的控制程度也不同。在股东利用公司从事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难免会在利益的分配上产生冲突。因此,从监督控股股东是否有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目的出发,也要求中小股东对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的行为享有知情、监督的权利。
中小股东作为对公司的投资主体,其人格是平等的,也即主体资格平等。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司实务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亦不能有所例外。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决定运作事务时,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但这种规定是为了便于商事交易的快速而设置,并非是对中小股东权利一种弱化。股东平等原则是人格平等原则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它具有预防、救济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功能1。因此,中小股东除了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应受到其所持股比例的限制外,其余享有的权利应是完全平等的。知情权作为股东所应享有权利中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
三、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查阅各种公司文件以及获知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不执行公司业务之股东,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2。德国如此规定:年度决算、局状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和董事会关于使用决算盈余的建议,应自召集时起,在公司的营业场所内陈列,以供股东查阅;经请求,应不迟延地向任何一名股东给予提示文件的誊本3。欧共体的相关法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意见书,并有权免费获得这些文件的副本4。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股东的知情权主要是由公司法来加以规范的。但在诸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如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上述列举的相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知情权都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公司知情权明确列为一种独立的股东权。我国公司法第34条、97条、98、117条等也都作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及其行使的必要性
(一)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公司财务报表,账簿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记录的查询来进行的。通过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查阅,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进而以确保知道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风险;而通过对股东会议记录的查阅,可以了解到公司的决议事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而享有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质询权,则是对公司事务的一种直接监督,从而对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以求得一合理之解释。股东通过对上述文件的查阅以及质询权的行使,从而以保障其他权利的行使。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种监督
在公司实务中,董事、监事和经理向公司履行其应尽的忠实义务,每个股东也可就董事、监事、经理的违法或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纠正权1。在公司中虽然设置有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但实际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大多数监事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听命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安排,再加上人事关系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监事职权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拘束2,实质上监事会只对控股股东等少数股东负责,根本起不到实质上的监督作用。而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现状,它虽然只是股东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中小股东通过对这一基础性权利的行使,促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敢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优势权力地位,为谋取个人私利,肆意践踏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保障公司的一切行为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保障商事活动的善良有序发展,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保值、增值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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