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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不足的双重约束之下,循环经济模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以法律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则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考虑,试图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构建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循环经济 立法模式 构建
Discussing Circulation economical legislation system
constructing by our country
Abstract:under the double restraint of environmental capacity insufficient and resources short,the circulation economic type becomes the inevitably choice in our country present economy development stage. Then, how by legal safeguard circulation economy development becomes the very important question. This article is precisely based on to this question consideration, attempts to makes some discussions to construct our country’s circulate the economical legislation system.
Key words:Circulation economy; Legislation pattern; Construct
所谓循环经济,作一个基本的界定是在物质的循环再生利用基础上发展经济,换句话说,是一种建立在资源回收和循环再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是根据生态科学来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使经济活动同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相结合,也就是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内在化的路子。在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正在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循环经济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取得了成功的实践,包括企业层次污染排放最小化实践,产品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实践等。国外的成功实例和经验给了我们众多的启示,我们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的研究以寻求更好、更适宜的经济发展方法。本文仅酌取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环节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有所裨益。
一、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概况
建立完备、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经济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目前,发达国家规范循环经济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将清洁生产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另一种是经济循环型,如德国、日本等国,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
(一)污染预防型立法
美国是这类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虽然到目前为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但其在此方面的法律规制并不欠缺。它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体现在预防污染的法律之中,其《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污染预防法》等都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立法思想。如其1976年颁布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就规定了废弃物的存在方式及其收集和处置,负责资源保护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利用中的责任、关于州或地区固体废物计划的制定等内容。
(二)经济循环型立法
1、德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也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在1978年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该国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1998年根据这项法律和欧盟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94/62)制定了包装法令;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采取的方式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经济法的实施。
2、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目前日本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它拥有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体系。它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与德国不同,在立法体系上更有规划,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基本法即2000年颁布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主要有1970年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及1991年颁布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专项立法主要有1998年颁布的《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0年颁布的《建筑材料循环法》以及2000年颁布的《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一套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成,标志着日本已经成为世界循环经济法制化国家。
以上几个发达国家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的两种典型模式,相较之下,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要比以美国为代表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更胜一筹,前者似乎要更有助于形成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这些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技术,促进我国循环型社会早日建成。
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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