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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豁免是指欧盟委员会对于不属于类型豁免范围的限制竞争协议,根据个案情况认定是否符合罗马条约第85条第3款的规定而决定是否给予豁免。于美国的合理原则相比较,差别在于欧盟委员会必须在严格的概念框架下进行操作,没有太多的激动余地,并且不是受一个单一的平衡标准的限制,而是受到上述罗马条约第85条第3款的四个独立标准的限制,理论上四个标准需要都达到,缺一不可,而不是简单地进行利弊衡量就可以作出裁定的
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反垄断法不仅就禁止性规定的形式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还要规定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只有对二者的表现形式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垄断管理机关处理垄断案件时,正确、严格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垄断,限制和制裁非法垄断。
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各国反垄断法立法来看,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如、电力、通讯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邮电等行业。另外还有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发业也属此列。
2、知识产权领域,该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识产权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造成限制,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这就属对竞争的危害,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也要受反垄断法的制裁。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另外,反垄断法对企业间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对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5]
五、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垄断和反垄断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除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屡禁不止,甚至还愈演愈烈外,经济性垄断开始抬头。而且外国经营者针对我国市场实施的跨国垄断行为也开始出现。反垄断问题日益成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问题。但并非所有的垄断行为及垄断状态都予以禁止,应根据自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去综合衡量它们是否违法。因此,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关于制定这项制度建议如下:
1、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为立法背景。
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也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了以知识、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这一切构成了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中国21世纪的反垄断立法应以此为依托,在开放的全球视野中寻找自己的适当定位。
2、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易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体例。
适用除外制度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例外制度。各国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排除适用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在当今世界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日益紧密结合、趋同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在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应更关注两个市场的冲突与协调,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原则下,更加关注国家战略利益,从过去主要弥补国内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转而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宏观政策干预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健康、稳健运行。采取概括的方法可以使法律在运用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列举的方式更具有操作性。两项结合可以使适用除外制度既适应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变化又满足了法律规范稳健性的要求。
3、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反垄断法
虽然我们处在新经济时代,但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超越我国的实际而紧随时代新潮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目前的经济的确比以前大有好转,经济增长势头十分强劲,国民生产总值以步入世界先进行列,但人均收入还较低,与先进国家相比仍相差甚远。因此我们不能盲目乐观。目前我们仍然停留在工业经济时代,法律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现实状况的上层建筑就不能太过超前,也不能过于落后。否则法律只会成为空中楼阁,而起不到对经济基础反作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的目的,那么制定法律也就毫无意义。因此,要制定适合我国现实状况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又是经济法的核心,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又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应当借鉴参考世界先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去粗取精,取长补短”。同时也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特别是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国际垄断等方面注意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
[2] 王日易:《论反垄断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制度》[J], 《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3] 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探讨”[J]载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4] Parker v .Brown ,317. U.S. 341 [J] .转引自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5]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6期第6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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