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2)
2014-07-21 01:12
导读: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于原有之同业公会及工会同步进行了改造。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对于职业工会亦改变此前的运动策略,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于原有之同业公会及工会同步进行了改造。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对于职业工会亦改变此前的运动策略,国民党“三大”阐释说,全国工人“已得有相当之组织者,今后必须由本党协助之,使增进其知识与技能,提高其社会道德之标准,促进其生产力与生产额,而达到改善人民生计之目的。”(注: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635页。)对于国民党政府而言,其立意是对于劳资双方均通过团体加以约束治理,使之能够在国民党所规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减小劳资纠纷。但在更多时候,资方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上处于优势地位,对于政府部门颁布的《最低工资法》、《工厂法》往往不予切实执行,导致劳资对立情况相当严重,小的劳资纠纷不断,大小罢工时常发生。
在对立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组织的同业公会充分发挥其组织力量,要求政府动用武力镇压工人运动。政府虽然主张调剂劳资,但在大多时候往往会支持同业公会或者商会,压制工人运动。1930年代初期在全国造成极大影响的三友实业社长达635天的罢工事件中,同业公会与工会也是处在水火不容的境地。1932年初淞沪抗战爆发,三友实业社上海引翔港厂址被日军占领,1300余名工人失业。战后,工人要求迅速复工,遭厂方拒绝。上海市社会局调解失败。在这种情形下,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电令上海市政府及党部强制厂方复工。此电一出,立即引起资方反对,中华工业总联合会、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同业公会联合团体通电国民党中央要求收回成命;上海总工会、上海工人联合会等工人团体也先后发表宣言,认为“资方壁垒一致,向工人进攻”,“应奋起拥护中央,执行强制命令。”(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纂:《民国二十一年劳动年鉴》,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60辑,第167页,文海出版社。关于这一事件的研究请参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又以上海制革工业同业公会为例,在1946到1948年间,上海制革业内一直劳资纠纷不断,劳资双方或谈或战,工人不时罢工使资方大为头痛,同业公会屡次呈请社会局、警察局镇压工人。具体情况见下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上海市制革工业同业公会处理本业劳资纠纷情况表(1946-1947) 事由 同业公会举措 时间
皮坊工人罢工 呈请社会局制止皮坊工人罢工工潮,认为工人扰乱治安阻碍生产, 1946年7月9日
应依法仲裁,工人不得擅自罢工。
苏家角一带皮坊工人罢工 请长宁分局派警察保护,并饬该业职业工会劝导会员复工。 1946年7月10日
皮坊工人罢工 代电长宁路警察分局请加派警察保护长宁路一带皮坊,同时登
报劝告沪各皮坊工友即日复工。稍后,工会与公会达成协议。 1946年7月13日
工人要求增资罢工 第一、三区产业工会为调整工资提出10项要求,公会请社会局 1946年10月12日
饬令复工。
达成协议:厂方雇佣工友应尽先选用失业工人,上次失业工友由劳
劳资和谈 方造具名册,送资方同业公会备考;工资从11月份起,改为底薪 1946年10月16日
制;因公受伤资方负担医疗费,工资照发;政府规定纪念日休息。
工会罢工 产业工会扩大工潮,请社会局予以处分并饬劳方立即复工。 1946年10月21日
致沪西宪兵队为产业工会鼓动工潮请予保护同业,并传谕该
工会罢工 工会负责人不得继续聚众滋扰。 1946年10月22日
致卢湾警察分局以产业工会纠众胁迫吕金记厂,罢工殴人毁
工人罢工毁物 物,请查究煽动分子、制止暴力行动、劝令复工。 1946年10月22日
为罢工事件,请社会局迅咨警察局予以有效制止,保护同业复工。 1946年10月22日
为劳方所提改善待遇,经社会局调解后劳资和解,将有关工资办法
通告全体会员,1946年10月31日,工友工资不同程度有所上涨。 1946年10月31日
硝皮业职工会致公会称丙丁组会员资方拒不履行,为利益
资方不履约导致罢工 计,拟举行罢工。公会函请硝皮业工会派员会商。1947年5 1947年4月—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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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日劳资双方又达成更为详细的协议。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档案馆藏上海制革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119-1-44,《上海市制革工业同业公会为会员厂劳资纠纷》(1946-1948年)整理而成。
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上海制革业劳资双方因工人罢工问题屡发冲突,大多数罢工在政府部门的弹压下失败,仅有少数达成协议。可见,在劳资冲突中,同业公会作为雇主组织,对于工人始终持压制态度。如果工人因为待遇问题而罢工,同业公会就会借助其优势地位,运用其自身组织及与官方关系,对工人运动进行打压,充分体现出其“资产阶级”组织的特性。在防止劳资冲突上,同业公会与国民党政府无疑目标一致。在一定范围内,国民党政府愿意以全民党的形象调和劳资,甚至不惜得罪同业公会,但在大多数时候,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于劳方之罢工进行弹压,结果同业公会请求地方党部和政府部门支持的愿望得到了满足。
三、同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合作
国民党政府承认同业公会以及工会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给两大阶级的斗争提供平台,在相当程度上是力图以此建立起规范的劳资协调机制,对劳资关系进行有效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后,曾担心同业公会专为业主之会,会造成与工人的对立,激化劳资矛盾,因此一度倡导融工人于同业公会之中。国民党的这一愿望在对地方党部有关事件的处理意见中也曾多次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部在受理福建省党部指导委员会呈请解释工商同业公会组织尚有店员职工会存在的理由时表达了这种观点:“查店员系辅佐商业主体人经营商业,在商法上为商业使用人,其性质与店主同属商人,应与店东混合组织”;对于《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店员亦有参加工商同业公会之机会的条款,认为“此项规定足以防止同业公会为店东单独据有而店员可以会员代表资格保障其利益,当无另设店员职工会之必要。至店员之于店东,虽有雇佣关系,就彼此既共同组织工商公会,自能祛除隔阂,减少纠纷,即偶有纠纷,亦可援用民法之规定,以求解决,要之同业公会为员东调协之团体,其目的在增进同业之公共福利,而非为任何个人或一部分人谋一己之利益。”(注: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第269、208页。) 中国大学排名
依同业公会法,应允许店员推派代表加入同业公会。修正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最近一年间平均店员人数在15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1人,由店员互选之,但至多不得逾3人,店员包含学徒在内。如该业已组有职业工会,则不得参入。对这项规定,当时就有人表示反对。在上海,曾任上海市商会文书的薛光前就认为,“店员人数恒在三四十人以上”,如依该法,则“同业公会组织之成分,将为三与二之比,终必成为雇员运用之团体,与同业公会组织之原意根本消失。”(注:薛光前:《同业公会组织研究》(下),《商业月报》第13卷第10号。)这也正是公司、行号之业主或经理人的担心。但实际情况表明,这只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协调劳资的初衷并未能阻止工会的成立,同业公会也难有职员及普通工人的发言之地。政府后来也逐渐改变态度。1936年5月,上海市社会局发布命令,店员或职工已组工会者不能再加入同业公会,并以宰鸭业工人已组织职业工会为由,禁止工人以店员资格加入同业公会(注: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第269、208页。)。这实际上已明示同业公会是工商业主的专属组织。遍观各同业公会也极少有普通工人列席于公会委员中。大多数同业公会会员代表名额以企业资本额为标准,至于资本额之多少,则由各同业公会自定。上海机器染织业同业公会就是以会员资本额之多少作为派定代表多少的标准(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机器染织业同业公会档案》,S33-1-7。)。
与此同时,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的劳工政策亦发生变化,由动员工人变为控制工人,由支持工人反抗资本家转为抑制劳工运动。为避免劳资矛盾扩大化,国民政府颁布了劳资争议的处理办法,将同业公会及职业工会均纳入到协调制度之中。先于1928年5月颁布《劳资争议处理法》,1932年3月再次修订,该法规定,行政官署在劳资争议发生时,经当事人申请,应召集调解委员会调解之,经调解而无结果者,应付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委员会置委员5人或7人,主管行政官署派代表1人至3人,争议当事人双方各派代表2人(注:《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三),第147页。)。在实际操作中,资方代表一般由所属同业公会派遣代表,在劳方由工会派遣,政府部门代表,主要是社会局部门代表。司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提出,劳资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雇主方面应由雇主所组织之同业公会推定之(注:《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雇主方面应由雇主所组织之同业公会推定之》,《商业月报》第15卷第5号,1935年5月。)。1930年10月,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了《团体协约法》,规定,“称团体协约者,谓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之书面契约。”该法白1932年11月起生效(注:《团体协约法》,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三),第142页。)。这都为同业公会参与劳资调解及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1929年12月,天津市第二届劳资仲裁委员会改选,钱业、栈商、斗店、干鲜果品同业公会各推举委员2人,其余各业公会各推举委员1人(注:具体名单参见《天津总商会为选举第二届劳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事致各同业公会函及各业推举委员名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7-193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2-16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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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放工;(二)赏工,每月做满10工者赏1工,做满16工者赏2工;(三)工资,日给制者,4角3分,如中级丝价涨至850两时,原订协约应予恢复。10月17日上午罢工结束,各厂女工恢复上工(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纂:《民国二十一年劳动年鉴》,“劳动运动”,第182-183页。)。
据上海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笔录,可知1932年到1934年上海的劳资调解情况,从中或可对同业公会在劳资协调中的作用有所认识,见下表:
同业公会参与上海劳资调解情况表(1932-1934) 事由 资方同业公会及代表 劳方工会及代表 协约结果 时间
丝业衰落, 上海丝厂业同 朱静庵 第三、四、六 朱锡璋 1932年
工资纠纷 业公会 张佩绅 区缫丝工会 杨根缇 工人工资稍减,资方保证开工,协约至本年12月有效。 7月8日
减低工资 丝光棉织业 潘旭昇 第一、五、六 葛云亭 厂方减低工资之要求为体恤工艰起见勿议,原订劳资纠纷条 1932年
纠纷 同业公会 胥仰南 区棉织工会 钟小宣 件在新条件未修订以前仍有效。 8月1日
资方违约雇佣 烛业同业公 沈诚章 陈增象 1931年2月双方改订之条款应遵守,义大烛号应退出非松太帮工人改 1932年
非工会会员 会 何萌生 烛业工会 等 雇松太帮工人,昌记烛号不系宁杭帮所开,其雇佣不限于松太帮。 9月29日
工作时间及 丝业同业公会 朱竹贤 第三区缫丝 杨叔梅 1932年
工资纠纷 胡菊清 业产业工会 崔阿宝 工作时间及工资均进行一定程度调整。 9月20日
改善待遇问 酒作业同业公 朱仰堂 造酒业职业 王炳奎 资方承认工会有代表工人之权,作坊如有缺额优先雇佣工会会员,工会开代 1932年
题 会 方忠恒 工会 沈国民 表大会时资方不得阻挠。资方雇佣非会员由资方负责劝其加入工会。 10月15日
信记等作坊 酒作业同业公 方忠恒 造酒业职业 余鸿章 信记林小方、唐芝仙、福记沈国民等自愿与资方脱离关系,林小方等给津贴 1932年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解雇工人 会 朱仰堂 工会 王炳奎 60元。各作坊每年工作完毕收清之时为解雇之期,雇佣与否须双方同意。 11月23日
修改劳资 酒作业同业公 方忠恒 造酒业职业 王炳奎 同意删除前订之和字220号和解之第二项“如雇佣非会员应由资方 1933年
协议 会 陈复刚 工会 余鸿章 负责令其入会”。 2月24日
酒作业同业公 方忠恒 造酒业职业 王炳奎 工人李纪良准与资方脱离雇佣关系,发给川资20元。 1933年
解雇纠纷 会 华裕德 工会 余鸿章 3月10日
西服业同业公 方懋辉 成衣业职业 李成章 工资恢复2月底原价,劳方所提条 件在短期办理,罢工工人于4 1933年
罢工纠纷 会 陈庆棠 工会 郁贤芳 月8日复工。 4月7日
解雇工友 修造民船业同 张章根 民船木业职 陆火富 俟任茂昌船厂开工时,即由同业公会负责介绍工友金小芳至该厂工作并与张 1933年
纠纷 业公会 于分正 业工会 刘乾福 永兴脱离雇佣关系。嗣后各厂不得无故开除工人,必要时呈社会局办理。 4月10日
争夺货运纠 人力车运货车 邬德龄 陈广和 同业公会应将老虎车退回陈广和,拖车顾主各归各做双方不得争 1933年
纷 业同业公会 缪占余 本人 夺,入会与否由陈自便。 4月20日
草呢帽业同业 徐森林 制帽业职业 王玉祥 新式草边每打工资不满6角者2成计算,6角以上加1成算。学徒第一年5折计算,第 1933年
工资纠纷 公会 董国华 工会 励信孚 二年7折计算。本漂草、粗草及原契约所规定各种价格,均照原契约8折计算。 6月2日
丝厂业同业公 黄锦 全市丝厂男 陈秀普 全市各厂缫丝女工工资自6月起照现定4角5分复至5角。礼拜赏每星期2角,以 1933年
工资纠纷 会 张佩绅 女职工 杨赓缇 7、8、9月为限。职工蚕蛾津贴依向例每元津贴2角,按月签给,暂定3个月。 7月8日
为改订劳 鲜猪业同业公 忻文尧 鲜猪业职业 沈根寿 资方承认工会有代表全体会员之权。资方无故不得开除工友。资方一次补助工会教育 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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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协约 会 徐行悌 工会 王阿银 经费大洋100元,以后按月由各栈船雇主各贴洋2元为经常费。此协约2年有效。 9月28日
工作时间纠 鲜猪业同业公 忻文尧 鲜猪业职业 王根生 工会答应每日下午5时后如有船到应照常卸船。 1933年
纷 会 张季棠 工会 沈根寿 11月27日
改订待遇 上海烛业同业 沈诚军 上海烛业工 沈金荣 店方进退工友照旧不得无故开除,如有必先通知工会。学徒限定每5年进留1名。店方用 1934年
条件纠纷 公会 何萌生 会 李华 人以工会会员为限。全体工人每人每月增加月规1元,婚丧应给假1月,工资照给。 2月2日
为津帮纱布 转运报送业同 王延龄 报关业职业 任升祥 天津帮报关行纱布工人仍照旧例收车力,工人准即日复工。 1934年
车力纠纷事 业公会 陈松乔 工会 方平和 4月19日
草呢帽业同业 张静权 上海制帽业 王玉祥 工人工资按件计算,依样给价。兴济草、粗细草照特粗细价目, 1934年
工资纠纷 公会 董国华 职业工会 周先卿 新品契约由厂方与工友面议。论季计资者酌情津贴。 6月5日
煤石驳船业同 胡品才 运驳业工会 姚星鹤 延长劳资协议,增加一定工资。 1934年
工资纠纷 业公会 朱贤瑞 砂石事务所 忻元功 2月9日
失业工人 制茶业同业公 彭志平 第六区制茶 周起责 公会答应安置20人,工会须保证遵守栈规。 1934年
要求工作 会 俞瑾明 业工会 程业泰 6月8日
资料来源:上海市劳资调解委员会编:《上海劳资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1932-1935年,劳宇第106-185号;《上海市社会局劳资纠纷调解笔录》,和字第150-242号,1932年;《上海市社会局劳资纠纷笔录》,和字第243-332号,1933年;《上海市社会局劳资纠纷和解笔录》,和字第337-381号,1934年。
在同业公会与工会双方无法妥协的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也实施强制仲裁,迫使双方“合作”。1946年3月间,上海市第三区机器制造业工人以生活高涨为由,要求增加工资,规定每日底薪2.5元,资方仅承认1.5元,两方的条件相差太大,无法达成妥协。工会遂向国民党上海市政府请愿,上海市劳资仲裁委员会在一星期内下达仲裁判决书,提出仲裁判决15条意见,规定自3月16日起实行。劳资双方牵廷数月,后仍接受仲裁,此次争议乃于6月6日结束(注:参见陈达:《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市镇工人生活》,第611-614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在涉及到有关雇佣、待遇等方面问题时,同业公会与工会出面,在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下协商解决办法不失为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同业公会参与下的劳资协议可对本行业资方进行约束,有利于减少一些小的劳资纠纷,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大多数协约的达成对于劳资均有利。以上海1918-1927年和1928-1935年两个时段相比,前10年劳方宣称“完全胜利”的比例仪下降了2.2%,后7年则下降了24.1%,“部分胜利”(相互妥协或曰“双赢”)则从46.15%上升至56.65%,“无形停顿或不明”的也从0.29%升至4.72%(注:上海市社会局编:《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上海市年鉴1935年》(下),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30页。)。又如1928-1929年浙江省共发生劳资纠纷152起,结果资方部分接受工人要求的63起,占41%;完全接受工人要求的58起,占38%;完全拒绝工人要求的3起,占2%;其它24起,占19%(注:《浙江劳资纠纷分析》,《中央日报》1930年12月13、14日。),可见合作协商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途径。不过,协约毕竟要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够达成,如果双方要求相去太远,要想达成协约就很困难。
小结 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
近代中国的同业公会虽然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对外竞争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其组织变迁的过程其实蕴含着深刻的阶级变革。在传统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化过程中,劳资分立已在事实上进行。如果辨清名实,就会发现,传统会馆、公所的蜕变与转化其实是在劳资两个方向上发展。同业公会逐步纯化为业主或经理人的集合体,而普通的雇佣工人则另组职工工会。当然,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府对于同业公会之名称并未统一,因此劳资团体均有称为会馆或者公所者。在同业公会方面,也并没有立即明确宣示要将学徒或工人排除在公会之外,店员也可推派代表入会,但这在更大程度上也只是各公司、行号定量规模实力的标准而已,与以资本额、生产额定量代表人数实具同样的意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北洋政府早期,劳资冲突已十分频繁。同业公会依其雇主团体之优势地位,对于工人之罢工及组织工会的行动,往往予以压制。在冲突扩大之时,更与商会联结,要求政府动用行政资源加以支持。此期,由于政府并未建立劳资协调机制,同业公会与工会间达成协议者尚少。至广东革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后,国共两党均以动员工人作为扩大政党力量的重要途径,对于工人罢工持支持态度,也出台了相关法规对于工人之结社权及其它权益予以保护,促进了工会组织的发展。政党的支持及工会组织的壮大使资方团体受到相当大的压力,这一时期之劳资冲突也呈增多之势。在相当多的案例中,不少都以资方妥协而结束。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国民党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协调阶级矛盾,一直将调和劳资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1929年前后,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和《工会法》及配套法规,力图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劳资团体加以调控。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由政府于预、劳资调解的三方解决机制。在这种解决机制之中,同业公会作为资方代表,代表本行业与工人代表进行谈判。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能够以较小的代价解决劳资纠纷,避免冲突扩大而导致的停产、破坏,无疑是有利的。因此,在相当多的劳资调解中,资方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劳方的要求,使和解能够达成。如果抛开单纯的“革命动员”思想,阶级矛盾的缓和是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及工人生活的改善的。对于同业公会,当然不能否定其资产阶级性,但这一定性并不意味着同业公会永远与工人处于对立。在国民党的干预下,劳资团体协约成为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途径。同业公会及工会之成立既增加了劳资冲突扩大的可能性,也提供丁劳资合作的组织基础,这两者并不矛盾。当然,劳资合作是需要条件的,并非所有劳资纠纷都可通过此途获得解决。正如时人所论,要调和劳资纠纷,首在增加工资,次在改善待遇(注:傅镛庭:《如何调和劳资纠纷》,《商会月报》第11卷第1号,1932年1月。)。一旦协调不成,冲突扩大,国民党政府最终仍然会动用国家机器对工人罢工予以镇压,亦有与资方团体发生罅隙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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