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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现行立法看,税收优先权呈越来越弱化的趋势,这说明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转变,对税收优先权的制度价值有了新的定位。
1、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尊重与高扬。体现在破产法和税法上,就是在破产分配中,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于担保物权和一切债权包括税收债权受偿,且最低生活费不予征税。
2、对社会交易秩序安全的尊重与维护。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安全的角度看,税收优先权不能过分高扬,以免动摇市场经济必需的产权的安定性和规则的稳定性。
3、对公共利益的重新认识与定位。公共选择学派证明了政府有可能滥用公共利益,因此,“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都不应当被假设为绝对价值,因为,它们都不能孤立地、单独地表现为终极和排他的法律理想。我们必须将它们置于适当的位置上。”[3]
4、对实质平等与福利制度的再认识。国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能伤害市场经济对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税收优先权的不恰当定位恰恰是对形式平等的伤害。而福利制度会加剧财政紧张,挫伤投资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4] 这些思想必然要求降低而不是提高税收优先权的效力等级和位次。
5、经济全球化对工业竞争力的影响。根据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础是企业,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有关税收优先权的立法与执法中,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竞争优势,向企业做出某种形式的妥协与让步,以保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
四、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重构
(一)、调整价值定位:我国因强调财政收入的实现,把税收置于一个过于优越的优先地位。事实上,比较法研究的结果认为,绝大多数国家并不是把税收债权置于很优越的地位,税收优先地位劣于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支付请求权且不对抗担保物权,是世界的通例。
(二)、统一立法:消除法律冲突,建立统一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整合《税收征管法》、《破产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有学者认为[5] 应在物权法建立的优先权制度范围内,单列税收优先权制度。
(三)、内容的具体化:如明确税收优先权的客体范围,明确税收优先权制度适用的税种范围等等。
(四)、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建立税务部门和担保登记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
综上所述,要推行税收优先权制度,达到用该制度解决欠税人用设定担保债权逃避纳税问题的目的,使人们接受该制度,必须解决担保债权与税收优先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很遗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为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必须使税收优先权制度合理化、透明化,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期待恰当、合理、明确的完善办法的出台。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注释】
1. . 引自:行业百科——价值中国百科全书发表时间:2006-08-16 12:30
2.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 参见陈银娥:《现代社会的福利制度》,105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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