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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授权造成国务院同时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情形,符合限制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政理念吗?
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印花税暂行条例》经过了超过18年的实践检验,难道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还要无限期地继续授权下去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无法可依,却执行超过18年的典型例子,说明这种国家课税权从设定、授权到行使各个环节不仅违背宪政理念,也违反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精神。至于立法民主所要求的公众讨论、听证程序、审议程序等更是阙如。
没有民主、宪政、法治的秩序,政府的权力就会成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国家课税权所反映的公民主权就难免受到侵犯。
二、政策决策过程方面
第一、决策行为不妥。财政部调整印花税的决定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效力。但是按照我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抽象性行为,应当公开制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或经过专家的认真论证,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议。但此次财政部调整决定,显然没有按此程序进行。决定中称经过国务院批准,但如何经过国务院批准,是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还是个别国务院领导批准,不得而知。
第二、发布形式不妥。如果是部门规章,应当采用部长令形式发布,如果是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有编号的文件形式发布。但财政部调整印花税决定是由财政部室新闻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既没有部长令号,也没有规范性文件文号,不知道此种通知形式的法律依据何在。无论如何,对如此重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定,用新闻通知的形式发布,显然也是不严肃、不规范的。
第三、发布与实施的时间不妥。财政部调整印花税决定在半夜临晨发布,而当时并没有出现战争、动乱或其他紧急状况,有什么必要在人们入睡的时候发布?法律依据何在?确实令人费解。既然调整印花税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调控行为,就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发布。不在正常的时间内发布决定,也就难怪百姓不将该决定视为正常的行政行为了。其次,根据法律公开公正的一般要求和WTO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现行通常作法,政府的立法和其他抽象性行政行为公布后到实施应当留有一定期限,以便社会做好接受和执行的准备。但财政部调整印花税决定半夜宣布、当天执行,这种突然袭击式的行政决定,不符合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其实,调整印花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给股市降温,但实践已经证明采用突然袭击的方式只能造成股市的硬着陆,说严重点只能给股市带来灾难。如果用正常的方式公布决定,并留出实施的准备时间,相信不会给股市造成如此巨大的冲击,有利于股市的软着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绝不是一个口号,而是需要所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们切实遵守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法需要法治,而法治需要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府机关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和严格遵循法定化的程序。《纲要》规定的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是:“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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