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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市场经济回归的一部法律——新破产法(1)(2)

2014-09-26 01:00
导读:新的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

  新的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国有企业的破产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到今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绝大部分退出破产事务,只在有限时间、有限范围保留了它的作用(除了国企与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基本上已没有政府的影子)。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里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充分遵循市场主体平等的原则。
  
  二、体现市场经济的精神,调整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重新调整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精神。
  在破产清偿顺序中,是担保债权优先,还是劳动债权优先,是企业破产法最关键的问题。目前采取折衷的办法,在新破产法公布前是劳动债权优先,新破产法公布后就是担保债权优先。
  从学理上看,两个优先都有硬道理: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如果劳动债权再得不到清偿,对职工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企业破产中首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但担保债权优先也是有道理的,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诚信优先,企业破产清算把担保债权放在首位,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国际法的惯例。立法时到底把哪个放在优先的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难题。现在这样处理,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既解决了历史遗留难题,又统一了立法指导思想,凸显了我们这部法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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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主要是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第二,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第三,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实现的话,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人群会更大。新破产法的规定既考虑了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下一步有必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三、贯彻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原则,增加了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
  
  破产法增加了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充分贯彻了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原则。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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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重整与和解的启动程序差不多,而清算则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到法院去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程序。
  而重整程序的启动,其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其启动原因比清算要宽泛一些。重整也可以由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一般进入重整程序后会有一个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期间,在继续经营期间内,债务人需提出重整计划,经债权人分类别组进行表决,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即发生法律效力。各债权人不能单独个别地追索债权。理论上说,债务人与债权人是选择清算还是重整程序,主要在于哪种程序会使债权人利益回收的价值更大。
  新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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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刘寿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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