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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之初步研究(1)(3)

2014-11-15 01:59
导读:[8] 郑春燕:《必要性原则内涵之重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9] 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0

  [8] 郑春燕:《必要性原则内涵之重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9] 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0] 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作为程序正当性保障装置的内在构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73页。

  [11] [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著者前言第2页。

  [1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序言。

  [1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0页。

  [14]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15]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313页。

  [16] 参见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2页。

  [17]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18] 张馄胜:《析论禁止恣意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04页。

  [19] 参见邱基峻、邱铭堂:《论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35页。

  [20] 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69页。

  [21] 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49页。

  [22] 同上,第249页。

  [23]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87年版,第2页。

  [24]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1页。

  [25] “当作是具体化宪法的行政法”系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弗立兹?韦纳所言。具体可以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页。

  [26] 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27] 参见城仲模主编:《行政裁判百选》,台北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28]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72页。

  [29] 同上,第672—673页。

  [30] 同上,第673页。

  [31]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页。

  [32] 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三版),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4-56页。

  [33]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7页。

  [34]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1页。

  [35] 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60页。

  [36]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9页。

  [37] 同上,第604页。

  [38]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行政法院“用预期的行政惯例”的概念来解决平等原则无法适用于第一个案件的问题。但理论界认为,只有在第一个案例己经成为行政惯例并且依法声明的情况下,该理论才是合理的。如果第一个案例始终是唯一的,则不存在严格的外部效果问题,这种行政规则只能被作为具体的行政命令对待。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0页。

  [39]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页。

  [40] 参见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58页。

  [41] 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69页。

  [42] 陈新民:《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70页。

  [43] 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71页。

  [44] 同上,第71页。

  [45] [德]平特纳:《德国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46] 参见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72页。

  [47] 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59页。

  [48] 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8页。

  [49] 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70页。

  [50] 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64页。

  [51] 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5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2003年第3次印刷,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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