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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1)(2)

2014-11-15 01:59
导读:虽然在提出制定某个法律时,可能也会引用权威的讲话、流行的政治口号,但它不满足于模糊的、口号式的政治话语,而试图通过立法建构具体的法律制度
 

  虽然在提出制定某个法律时,可能也会引用权威的讲话、流行的政治口号,但它不满足于模糊的、口号式的政治话语,而试图通过立法建构具体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意义上,立法法学是对传统政法法学的超越。论证方式上,通常会从立法的必要性开始,外国经验,模式选择,直到具体方案。大量的文章论文用于讨论关于“某某法”制定过程中的“若干问题”。它们似乎顾不上耐心细致的实证研究,也不屑于宏大抽象的理论思辨。在讨论和主张某个立法建议,也可能举出现实中的事例,甚至一些统计数据、调查结论。在这方面,它接近于实证研究。但整体而言,它所运用的实证研究比较粗糙,缺乏规范。 

  对外国法的介绍和引用也是立法法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国外法律的重视,是我国法律界的一个传统。在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后,先后组织翻译了美国、苏联、日本、瑞士、西德、法国、英国、南斯拉夫等国的26部法律或者一些法律的介绍。应松年主编的《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胡建淼主编的《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则是行政程序立法方面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学者翻译外国行政法的著作,迄今已超过20本;中国学者还撰写了多部介绍外国行政法的著作。这些著作在国别、时间和内容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它们涉及的国家几乎完全限于英、美、法、德、日这几个公认的法治发达国家。除了少数例外,中国学者撰写和翻译的外国行政法著作,都是新近的教科书,都力图介绍相关国家最新颖、最“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这种状况不是偶然的。把目光集中于上述法治发达国家的最新制度,是我们在立法上“跟国际接轨”、“吸取外国先进经验”的心态相符合的。也许它还揭示了一个事实:当前的行政法学研究主要服务于立法的需要。 

  立法法学在中国的兴盛有它的道理。首先,法律归根到底是一种规范,法学归根到底是一门应用学科,探讨合理制度的建构是法学永恒的主题。其次,中国行政法是在法律制度严重匮乏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建立法律制度体系是行政法学的当务之急。第三,通过立法确立法律规则,是最迅速、有效的途径。如果没有这些立法,就很难有法律实践中的规则,以及实践中碰到的种种问题,行政法学也就是纸上谈兵。在此情况下,行政法学者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影子立法者”[16]的角色,法学研究也自然而然地以立法为取向。在今后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内,立法法学将继续成为行政法的主流。目前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成型,但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完备。依照官方的计划,我们要到2010年左右才能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7] 我们还没有《行政程序法》、没有《信息公开法》、没有《人权法》,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也急需修改。中国行政立法的任务仍然很重,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我们也要认识到,立法法学占据行政法学主流,是中国法治建构特定背景和特定阶段的现象。在威权型的政治体制下,利益团体表达功能严重不足,立法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包括立法机构的专家和学者共同构成的“精英”的作业。在法律体系框架未定的情形下,法律现代化战略的引导下,精英参与尤其重要。但是,这种状况似乎不会永久延续。一旦利益团体日渐成熟,利益表达机制完备、法律体系基本定型后,立法将表现为不同利益团体的博弈过程,表现为一种政策性选择的过程。到那时,法案的提出将是政治和社会活动家的事,法律的起草将主要是人大和政府内的法律专家的事。同心协力、亦鼓亦呼地推动和投身法律制定将不再是行政法学者的主要工作,从事立法研究将不再成为行政法学的主流。 

  三 、社科法学的兴起 

  在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的初创时期,一些来自行政管理学、宪法学乃至政治学背景的学者率先关注行政法,并为它贡献了智慧。当时的行政法粗陋却开放,混杂着行政管理学、宪法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的话语。以后,当行政法学确立了属于自己的问题领域和概念体系并赢得学科独立后,它基本脱离了与其他学科的接触,走向封闭、自给自足。学科的人为划分和学术组织体制强化了它的封闭性。进入1990年代后期,在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完全确立后,一些学者开始反思行政法学与其它学科互相割裂的现状。例如,部分学者在“新公共行政”的标题下,开始探讨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趋向、“准政府组织”、放松管制、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等问题,并倡导行政法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的转换。 

  在上述背景下,我尝试用“社科法学”来概括行政法学研究某些新的趋势。在传统的行政法体系之外,行政法学开辟出新的问题领域,尝试实证研究、价值衡量等新的方法,并为自身注入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社科法学”在这里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概念。相对于前面所述的政法法学和立法法学而言,它们代表了行政法学研究问题的转向、方法的转向和知识的转向。 

  (一)社科法学试图回答的问题 

  要全面描述行政法学新触及的问题领域,是一件困难的事。这里举两个事例,一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二是行政管制研究。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问题本身并不必然代表新的研究范式,但讨论者往往结合了新的研究方法和知识,从而塑造了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面貌。 

  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关注由来已久。早在1983年,就有学者在文章中提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命题,并主张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为人民服务”。[18] 此后,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观点纷呈,“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权益本位论”、“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等,不一而足。[19] 其中最有影响的主张,当推罗豪才教授倡导的“平衡论”。自从1993年首次提出“平衡论”,在多位学者的持续努力下,逐步构建了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北大为中心的行政法学流派。[20] 本文不准备评析各种观点,而是试图指出,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广泛而热烈的探讨显示了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功能的整体性反思和对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强烈关怀。在它背后,还暗藏着研究者一个共同的预设:行政法学需要并且有可能建构一个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能够为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指导作用。[21] 无论是专著和论文的数量,还是各种行政法学年度综述对它的重视,都证明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一个突出的主题。 

  对行政管制(规制)问题的研究,甚至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管制”这个概念的接受,是近年的事。在一定意义上,行政管制研究可以看作“部门行政法学”的一次蜕变。传统的部门行政法多数简单套用行政法总论的概念和框架,对行政法的建设可能贡献不大。行政管制研究所设定的问题往往不是覆盖某个部门行政法的整体,而是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具体的问题出发,试图去理清问题或者解决问题。在方法上和知识上,研究者通常会搬用一些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和知识。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还不多见,但是一些学者对此流露出明显的学术兴趣。[22] 有学者把它描述为现代行政法学从以司法审查为中心到以行政过程为中心的一个转向。[23]  

  (二)社科法学运用的方法 

  实证研究和价值衡量是社科法学所运用的两种典型方法。 

  行政法学领域实证研究的一个代表是1993年龚祥瑞主编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该书是我国法学界第一次专门而深入地对一部法律实施状况的调研。作者运用问卷、访谈和统计数字等方式,对新生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希望。该书所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与其它著作一起,被认为代表了学术研究方法上的一个“转型”。[24] 此后,还有一些学者进行了实证研究的尝试。[25] 这些研究不一定成熟,有的甚至说不上成功,但它们显示了作者在方法论上的自觉意识。这种意识在包万超博士略为偏激的笔端下,则是:“行政法学家的社会职能主要是提供实证理论:描述、解释、预测行政法现象,并在这一基础上阐述种种价值理论和可能的制度安排。” [26] 

  价值衡量,更多地被称为“利益衡量”(虽然在我看来这两者有细微的差别),是一种规范研究。价值衡量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有着神合之处,后者有可能为价值衡量提供新的工具。目前,法律经济分析的成功研究仍然罕见,虽然它是一些学者所津津乐道的研究方法。这可能部分是由于法律判断很难进行量化的分析和操作,更多的是诉诸直觉和经验。 

  与主流的立法法学专注于通过立法确立规则不同,价值衡量方法扩展应用到了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与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同,价值衡量不再满足和拘泥于法条演绎,而是把目光直接投射到法条背后的各种法律价值,努力通过衡量各种冲突的法律价值寻求合理的法律规则。作为一种法律论证的方法,价值衡量坦率承认法治中的主观判断,默许以立法者的姿态解决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鼓励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条文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地方创造规则。执法者和司法者在运用价值衡量时,建立在对相关事实的细致考察和相关价值的审慎判断上,规范的命题有可能转化为实证的研究。在此意义上,它沟通了规范与事实的鸿沟,为法律发展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迄今为止,行政法学中对价值衡量的讨论尚不多见,运用价值衡量的实例更是寥寥。[27]  

  (三)社科法学的知识渊源 

  伴随着社科法学新的问题和新的方法,新的知识被引进到行政法论著中来。在法学论文的引证中,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一系列“非法学”论著的引证率明显提高。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包万超博士把“公共选择”理论引入行政法[28],宋功德博士则引入“博弈论”来探讨行政法上的均衡如何实现[29]。在宋功德博士的《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大批法学圈以外的人,特别是经济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而参考文献列举的外国学者的经济学著作更是多达约40种。虽然迄今为止,行政法学者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还不是很多,也可能不够到位,有的甚至难免“半生不熟”;但是,行政法学者开始敞开胸怀,谦虚地学习和接纳别的学科知识,争取能够与别的学科进行对话。行政法学不再完全自说自话,而试图摆脱“当代社会科学语境中的陌生人”[30] 的形象。 

  另一个新的迹象是对外国经典著作的重视。最近几年,学界翻译了几本外国行政法的经典著作,其中包括德国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法国奥里乌的《行政法与公法精要》、狄骥的《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31] 如果说翻译外国的最新法规和教科书缩短了中国学界了解外国法的“时间差”,有助于我们在立法中借鉴外国经验,那么,对外国经典著作的译介则加强了中国学界对外国法的“纵深感”,有助于我们从法律比较中获得整体性反思。这些工作只有放在新的研究范式里才有意义;在追寻“最新颖、最发达”立法例的传统思维下,那些一个世纪前的“老书”肯定是过时的、不中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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