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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1)(3)

2014-11-15 01:59
导读:(四)社科法学的未来 行政法学从封闭走向开放,这与中外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相符的。[32] 但是,社科法学将能够成为行政法的主流研究范式吗?霍姆
 

  (四)社科法学的未来 

  行政法学从封闭走向开放,这与中外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相符的。[32] 但是,社科法学将能够成为行政法的主流研究范式吗?霍姆斯关于未来的法律研究“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预言[33],将会成真吗?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如何定义社科法学。对后一个问题,我心存犹豫。法律有自己的规则体系和知识传统,所有其它学科的知识必须放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中进行理解,至少必须与它兼容。归根到底,法学是一门规范的学科,它永远无法回避具体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整体性的价值反思,而这可能是统计学和经济学所无法彻底胜任的。我们也许很难确凿预见未来的行政法学,但可以确定的是,行政法学在整体上将更多元化,社科法学将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方向。未来的行政法学将不会沉浸在一个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中,而可能营建一个开放、反思的“法律帝国”。 

  结论 

  本文粗略地回顾了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历程,并把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大致归为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类。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研究范式的变迁不是彻底否定以前流行的研究范式,仅仅体现不同时期行政法学所关注问题重心的转变和研究方法、知识的更新;变迁的过程是渐进的,没有出现革命性的急剧转换。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提出三个范式,意在抓获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某些特征,而不是一个基于逻辑的分类,所以,它不能覆盖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部工作。例如,本文的三分法不能覆盖对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分析,明显遗漏了通常说的“诠释法学”。本文的观点当然也不排除从其它角度提出新的分类。其次,像所有的学术分类一样,在类型化过程中必然有所失真。尤其是,三种范式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它们既不存在时间上的截然区分,也很难对具体学者一一归类。例如应松年教授,他在80年代前期写过不少可以归为“政法法学”的文章(现在偶尔还写),他也曾与人较早地提出“中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这个后来引起广泛讨论的命题,但他最大的兴趣和最多的精力恐怕还是在行政立法上。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主旨是做一个学术史的概括和梳理,而不在于倡导或批评某一种范式。 

  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边缘的、附随的工作,它不能取代对行政法问题的研究。“身教”重于言传;对一个具体问题的具有典范意义的研究,其价值比对研究范式的研究大上百倍。但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讨论仍然是有意义的。 

  第一,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法学发展的轨迹。在时间上,大致说来,在行政法学初创时期,政法法学占据主导地位。它使得行政法制的重要性获得认同,使得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得以建立。从1980年代中期至今,立法法学几乎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它使得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行政法律,建立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要的法律制度。从1990年底开始,社科法学渐渐兴起。它提高了行政法学的学术品位,拓宽了行政法学者的视野,丰富了行政法学者的研究方法。 

  第二,这种研究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些行政法著作和行政法学者在学术传承中的位置,使我们能够更加客观地理解它们的价值。今天你读一篇早期的行政法文章,可能会觉得粗糙、幼稚,它的观点完全过时,但在当时,它可能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论证了一个对整个行政法学很有用的命题。例如,张尚鷟先生的很多文章,对我们今天写的文章可能引不出一句话,但当你带着一种学术史的眼光去看待时,会发现在行政法学的童年时代,有过象张尚鷟教授和他同代人不遗余力地呼唤依法行政的令人敬仰的身影。 

  第三,这种研究也启发我们,行政法学象所有其他学科一样,它的发展不是单向度的,不是在同一个问题上反复讨论、不断“接近真理”,而可能是多面的。它包括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运用新的方法和知识,以回应当时代的问题。如果说每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事,那么,我们这一代人的任务是什么呢?政法法学在今天仍然需要,但显然不是我们年轻学者和学生所应当干的活。行政立法仍然是今天中国面临的重要任务,行政法学界作为一个集体,仍然需要大力去研究。但我们如果能够在制度建设上有所贡献,恐怕也不是空泛地讨论、虚弱地主张什么制度、什么模式。我们所要做的是,发现新的问题,掌握新的研究方法,具体细致、扎实坚固地研究那些我们确信有意义的问题。 

  要期望这篇文章能够完整、准确地概括行政法学研究的状况,显然是过于奢侈的冀望和无法承受的任务。我的目标更为低微,希望它提出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共同问题:“什么是你的问题、你的方法和你的知识?”  


 
 
 
注释:
 
    [1] 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nd ed., 1970。中文版见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 相关的主张和评论,参见德里克《革命后的史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当代危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春季卷;罗荣渠《现代化新论续篇:东亚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走向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周东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现代化范式”:对两种批评意见的反批评》,《学术界》2002年第5期。 
    [3] 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当时的讨论还涉及法学研究规范。 
    [4]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后收入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5] 宋华琳《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传统和学术背景:〈行政法哲学〉阅读随感》。 
    [6] 石佑启《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金自宁《直面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反思“以规范性研究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对石佑启文章的评论,可参见戚建刚《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7]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8] 例如,夏书章《机构改革与行政法》,《人民日报》1982年3月15日;张尚鷟《大家都来学点行政法》,《法律与生活》1984年第4期;姜明安《加强行政立法 为四化服务》,《中国法制报》;刘海年、常兆儒《健全和严格执行行政法》,《人民日报》。早期的文章,部分收集在姜明安编的《行政法(文选)》(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学参考用书,1984年)、应松年等编的《行政法研究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校内教学用书,1985年)等书上。  大学排名
    [9] 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36-37页。 
    [10] 张尚鷟《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前言。 
    [11] 张尚鷟《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 
    [12] 吉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编辑)《行政法论文选》,1988年。该书汇集了1986-1987年36篇论文。 
    [13] 在这本文集的续集(未正式出版)中,作者引用《邓小平文选》4次,引用《列宁全集》1次,引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次,引用其它作者1次(罗豪才)。 
    [14] 张尚鷟《为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开创依法办事的新局面而奋斗》,载作者文集《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张尚鷟《国家行政管理需要制度化法律化》(中国行政法学会会议论文),《法学研究》1985年第6期; 
    [15] 该草案内容经过多次重大修改,名称也几经更改,最终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 
    [16] 金自宁《直面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反思“以规范性研究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00、101页。 
    [17]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18] 应松年、朱维究和方彦《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19] 相关的讨论,可以参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尤其是第33-46页;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 文正邦《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职责本位论》,《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中国大学排名
    [20] 相关讨论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和罗豪才等著《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相关的研究专著多达10余本。专题阐述“平衡论”的专著主要有沈岿的《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宋功德的《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等等。 
    [21] 有些学者可能意识到这个预设过于自负,转而采取一个比较低调的用语:“行政法基础理论”。从罗豪才教授主编的两本《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003年),我们就能看到这一细微的变化。 
    [22] 例如,董炯、彭冰《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载《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宋华琳《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的初步研究》,载陈卫星主编《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王锡锌《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这方面的译文还有约翰.亚伯拉罕《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宋华琳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约瑟夫.托梅恩、西德尼.夏皮罗,《分析政府规制》,苏苗罕译,载《法大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3] 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骆梅英《行政法学的新脸谱:读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行政法论丛》第9卷。 
    [24] 冯象《法学的理想与现实:兼评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书评》总第3期;邓正来《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的理想与现实: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5年11月(总第8期),后为《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较早时期的其它实证研究,郑永流等著的《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武汉出版社1993年),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5] 例如,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何海波《依据村规民约的处罚:以明堂村近25年情况为例》,载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朱芒《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度的功能:以上海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实施现状为分析对象》,《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沈岿《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26] 《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下),《法制日报》2000年1月9日。对该文的一个温和而中肯的批评,参见金自宁《直面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反思“以规范性研究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 
    [27] 零星的研究,如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230-260页;何海波《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 
    [28] 包万超《行政法与公共选择:论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学实证理论》,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 
    [29] 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30] 包万超《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上),《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9日。 
    [31]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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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自50年代以来,不仅司法判决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相对于这些判决中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Frederick Schauer and Virginia J. 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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