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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应当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行政诉讼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也体现出独特性。行政公诉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型,也应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进一步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次要举证责任。虽然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证据的可能。行政公诉较之于一般行政诉讼有其特殊性。由于原告不存在自身利益被侵害的事实,但其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却受到了侵害,是否需要原告就公共利益受损事实提出证据证明?行政公诉的原告应当承担公共利益已经受到损害、或即将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然后由被诉行政机关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4.行政公诉案件的管辖与诉讼费用
行政公诉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案件通常覆盖面广,影响力大,也较为复杂。比如环境污染案件、垄断案件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公诉由检察机关启动诉讼,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并督促行政权合法运行,而且行政公诉一般涉及较多专业领域,前期调查取证的成本高昂,如专业审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用等。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行政公诉原告不需交纳诉讼费用。[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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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154.
[2]任允正,刘兆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1
[3][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6-267.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楚建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57-264.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22-623.
[①] 有资料表明,在中国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就占了八成以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经得到根本改变,目前比较普遍是违法行政或者消极不作为不同程度的存在。例如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依据缺位或存在矛盾冲突的问题;在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等领域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格,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等;在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领域中对违法行为不敢不愿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在交通违章处罚、食品卫生处罚、城市规划执法中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另外也普遍存在野蛮执法、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铁别是以罚款代替执法,偏离执法目的的问题更为突出,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完全走向市场化经营,完全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自己去找饭吃。走上仅仅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来谋求生存的恶性循环。
[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中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本身就规定了检察机关保护各种利益包括国家、集体利益的任务;而由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共利益在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③] 2005年6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已经把行政公诉制度列入其中,并且还在条文中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检察机关可以就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要求改进,如果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改进,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诉讼。此外,对于公民申请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不提起的,公民等可以径行提起诉讼。详见《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予以纠正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按要求纠正、不纠正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④]法国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时,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标准收费,数额极为低廉。美国《清洁水法》也规定,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公民诉讼、监督执法,法院对根据公民诉讼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做出最后判决时,可以裁定由任何占优势的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和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只要法院认为该决定是合适的。无论公民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还是环境侵权者,原告都显然不是所谓的占优势者。因而公民实际上也不承担公益诉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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