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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样就明确了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不足,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该规定,来平衡权利人与异议登记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制裁恶意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创新性规定对行政审判影响巨大。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的影响,及时调整审判策略,逐渐形成审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的新模式,这样才能适应《物权法》的新要求。
(二)《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行政审判的影响
1、就整体而言,《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出现新类型行政案件,加大了审理难度。以往的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中没有异议登记类和预告登记类行政案件。《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由此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将是新类型案件,没有现成的审理经验可供借鉴,加大了审理难度。
(2)因不动产登记而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增强登记机构的责任意识。由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而且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登记机构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伪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仅实行形式审查。《物权法》实施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所导致错误登记造成实际损害的无疑应当列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因为此时登记机构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根据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对未能如实审查承担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追偿。
(3)加重了登记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负责举证。《物权法》在赋予登记机构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加重了登记机构的举证责任。由于登记机构有了实质审查权,作为被告的登记机构必然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作出的登记行为合法,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就具体案件审理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一,被告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第四,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也不例外,主要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物权法》实施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第三个方面和第四个方面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在事实认定上,以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形式审查为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即可,并不要求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物权法》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维护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建立了实质审查的登记模式,不但要求进行形式上审查,而且还要求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以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审查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时,其审查的标准也相对严格,应当以实质审查的标准进行合法性认定,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实行实质审查标准。但这种实质审查的范围,应当限于法律行为,对于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不宜采取实质审查模式,如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等。在法律适用上,要遵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如果登记行为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登记行为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则应适用《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另外,《物权法》是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普通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一)、深入学习《物权法》,透彻理解条文含义,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同。
《物权法》已经颁布半年有余,生效实施将近两个月,虽然各级法院大都开展了学习活动,行政审判人员对《物权法》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但是这与行政审判实践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就曾指出“认真学习领会物权法,不仅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对行政审判同样重要。”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法院都面临缺乏《物权法》审判适用经验的挑战。这种情况下,深入学习《物权法》,准确把握其内涵和立法精神实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物权法》有许多创新性规定,对原有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定突破。因此,行政审判人员不能完全依照原有经验裁判案件,应在深入学习《物权法》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准确适用物权法。
(二)、积极探索《物权法》实施后常见、典型行政案件的审理技巧、裁判方法、法律适用经验等,尽快形成审理此类案件的一般模式。
任何一部新颁布实施的法律都面临着与司法实践磨合的问题,《物权法》也不例外,作为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它的颁布实施同样要经历与司法实践的磨合期,在磨合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同类案件地区之间裁判差异较大等问题,因此,行政审判人员要积极探索《物权法》实施后常见、典型行政案件的审理技巧、裁判方法、法律适用经验等,尽快形成审理此类案件的一般模式,尽量缩短磨合期。尽快使《物权法》在行政审判中实现从探索适用到成熟适用的转变。
(三)、各级法院应及时汇总《物权法》实施后本地区审理行政案件的典型案例和成熟经验,上级法院可及时编排参考案例,适时出台指导性意见,为下级法院适用物权法审理行政案件提供指导和借鉴。
《物权法》实施将近两月,许多地方的《物权法》适用第一案已经开始审理或审结。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物权法》适用案例必将不断涌现,各级法院可以选取典型、常见的行政案件进行汇总,深入分析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法律适用规律,尽快出台本地区的参考案例,中级以上法院还应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根据《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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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物权法》是一部私法,但它不仅仅只是一部私法,由于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会对行政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行政审判的影响进行探讨,提出了贯彻适用《物权法》的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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