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16] 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收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99页。
[17] 周枬:《罗马法》(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85页。
[18] 参见徐国栋:《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法学》2004年第6期。
[19]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此外,我国台湾1997年台再字第64号判决认为,诚实信用之原则系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之关系,依正义公平之方法,确定并实现权利之内容,避免当事人间牺牲他方利益以图利自己,自应以权利人及义务人双方利益为衡量依据,并应考虑权利义务之社会作用,于具体事实妥善运用之方法。同②,第556-557页。
[2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21]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渠涛:《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的研究》,载氏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22] 该判决谓:债权人甲与债权人乙成立和解契约,约明如乙依此次所定日期、数额如数付清,则全部债款作为清偿,每期付款均应于午12时前为之。嗣后乙已将第八期以前各期应付之款如数付清,其最后第九、第十两期之款,应于上年12月31日付清,是日乙因须以即期支票换取银行本票始可付甲,而是日银行业务繁忙致稽时间,送交甲处已12时30分,乙于是日上午11时32分曾以电话致甲商缓数分钟,甲虽未缓30分钟,而乙之迟误时间,按其情形非无可原,双方之和解契约系因该地商业习惯,票据于下午2时送入银行,须作为翌日所收之款,故特约明须于12时前付款,如甲于12时30分收款后即以之送入银行,银行仍可作为当日所收之款,于甲并无损失,乃甲以乙已迟延30分钟拒绝受领,主张乙应偿还全部债款,其行使职权,实有背于诚实及信用方法,依第219条之规定,不能认为正当。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7页。
[2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24] 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确立了滥用权力的三项标准,其中两项涉及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公共利益:1、与任何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为滥用权力行为,即行为的作出完全未考虑公共利益。2、行为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有层次,具体公益相对于总体公益具有优先地位。违反授权法规定的特定公益,仍然属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2页。
[25] 1924年,一位市长禁止海水浴者在海滩上穿衣和脱衣,只允许在浴场更衣室更衣,但这一措施并非基于保护公共文明,而是以本市及更衣室的财政利益为目的;1937年,一位市长禁止流动食品售货车在该市内售货,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交通需要或保障出售食品的卫生,而是为了保护本地的商业。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页。
[26] 我国行政立法的导向也已经发生变化。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是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为基本指导原则,这与先前立法注重授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行政权力形成了鲜明对比。
[27]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 2000年版,第144页。
[28] 该判决谓:原告无进货事实违反营业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既在被告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并以书面承认违章事实等情,为被告所不争执,则参照财政部八十六年修正之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和倍数参考表所载,自应处五倍锾,始符比例原则,被告无视原告已补缴税款及以书面承认违章情形,而重处八倍罚锾,虽在该营业税法所定一至十倍罚锾范围内,但其处分,显属于滥用权力,自无可维持。同①,第145页。
[29] 英国行政法学者施恩博格(SØREN J.SCHØNBERG)认为,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期待对政府而言有三种益处:(1)如果公共行政当局任意改变自己先前作出的行为和提出的咨询性意见,则将难以指望其获得公民的信任。保护公民的正当信赖有助于增进公民对公共行政当局的信任,鼓励公民参与管理、谋求与官方合作以及促进公民对行政管理的服从。(2)受保护相对人正当信赖的激励,公共行政当局会自觉提高所发布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加有益于公众对行政政策的理解和接受。(3)保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有助于防止行政政策的突然变动,借助预警机制和过渡性措施等手段,可以使受到行政政策变动影响的公民继续维持与公共行政当局的合作,增加对政策变动的服从。See SØREN J.SCHØNBERG,Expectations,Fairness, and Lawful Administration(Oxford,2000),P25-26。
[30] 该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信赖关系。行政立法研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31] 参见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处分之意义解释、裁判选辑》(第二辑),1995年版,第83-84页。
[32] 台湾行政法院1994年(民国83年)判字第二0六八号判决认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发觉所颁发给原告的建筑执照违法法律规定后,虽然有权依法撤销该违法的授益行政处分,但需要在撤销所维护的公益和保护相对人能信赖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只有在撤销所维护的公益显然大于受益人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之。该案被告仅凭原告“提供不详资料”的空泛理由,而未具体查明原告究否具有信赖不受保护的情绪,也未审酌衡量原告的信赖利益与撤销所欲维护的公益孰轻孰重,更未对原告指明撤销该违法授予利益的行政处分后,如受到财产上损失时,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从而草率地撤销了原告的建造执照,属于违法的行政处分。参见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2000年版,第90-91页。
[33] 判决认为:按征收土地时,其地上之改良物,除该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行迁移者外,应一并征收,为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条所明定。考其立法意旨乃鉴于政府征收土地时,如将其地上改良物强予迁移,恐不能复为从来之使用,致地上改良物所有人蒙受损害,乃规定除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行迁移外,应连同土地一并征收。若地上改良物所有权人预知土地将被征收,乃违反从来之使用,强行种植,幸图领取巨额补偿费,则已属于投机行为,如仍由政府予以征收发给补偿费,殊违一般诚信原则。似此不正行为,原不在法律保护之列,从而政府机关不予征收地上改良物而改发迁移费,尚难谓与上述立法精神有抵触,系争土地经被告机关于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属“公共设施保留地”,即都市计划内“道路用地”,限制仅能作为“道路使用”,况据原告自承亦系迟至六十八年底至六十九年间开始种植高经济价值之花木类。殊有违背常情,原告就系争土地违反从来之使用,非法种植,足堪认定。纵其时系争土地尚未经公告征收,仍难谓非有投机之抢种行为。原告所提四邻正面核系事后勾串之作,难期客观、公正,不足采凭。综上所述,被告机关乃据以将系争土地地上物之征收予以撤销,改依台湾省政府(七二)府地四字第一五四0八一号函规定事项第二点按面积计算迁移费发给,核与上揭法条立法本旨无违。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处分之意义解释、裁判选辑》(第二辑),1995年版,第77-78页。
[34] 该条规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赖不值得保护:一、以欺诈、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者;二、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三、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
[35]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2000年版,第182页。
[36]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2000年版,第189页。
[37] 在该案中,行政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既因郑日春同意,由郑日春出具同意书而代为清偿欠税,原告与郑日春间自有契约关系,原告纵不能依代位清偿法对郑日春为返还之请求,亦非不可依无因管理和其他法律关系出面请求。因之原告谓其与郑日春无任何关系,无法对郑日春为返还垫款之请求,殊有误会。至原告另谓其于七十七年二月间将系争土地出售于李莲治等二人时,请求合法完税证明,为被告机关所属景美分处拒绝。当时为避免无法履行移转义务,支付巨额违约赔偿,不得不代郑日春缴交本件土地增值税云云,其真意或在表示代缴土地增值税系因被告机关所属景美分处无正当理由拒发完税证明所致,果如是则原告当时对被告机关所属景美分处拒发完税证明之行为,未始不可对之为行政争讼请求依法核发,乃原告对该拒绝核发之行为当时不为争讼,反与郑日春私自商洽,代其缴纳,取得完税证明,事后,再以无代缴义务,请求被告机关返还已缴纳之土地增值税,殊与诚信原则有违。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处分之意义解释、裁判选辑》(第二辑),1995年版,第79-80页。
[38] 同②,第78-79页。
共4页: 4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