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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2006年第1期。
[10]投票人从他自己所独立据有的分立的知识出发将选票投给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某项公共政策或某类公共产品,如果某项政策选项获得了所有的选票,就可以宣称此项政策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11]参见苏振华、郁建兴:《公众参与、程序正当性与主体间共识——论公共利益的合法性来源》,《哲学研究》2005年第11期。
[12]参见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4]参见陈军平、马英娟:《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期。
[1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385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6]参见王周户、柯阳友:《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探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17]参见王克稳:《略论行政听证》,《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18]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9页。
[19]参见王周户、柯阳友:《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20]参见陈军平、马英娟:《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期。
[21]参见颜海娜:《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社会科学》2003年第9期。
[22]参见王敬波、付瑶:《法国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评介》,《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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