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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1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2
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2
二、行政强制执行....................................................3
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3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3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3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3
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3
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4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4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4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6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6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6
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6
1、行政强制措施.....................................................6
2、即时强制.........................................................8
内容摘要: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二、行政强制执行
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共有六种观点。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执法人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第二,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15种。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可分为8种。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4、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二)即时强制
1、即时强制的概念;
2、即时强制的种类;
3、即时强制的程序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注: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有“依法”两字,说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有法律特别授予时才具有。)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超越。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
(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
专项授权给主管行政机关,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等。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金、强制收兑、强制许可等。(2)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3)一项特别的财产权,即拆迁房屋、退回土地等,由于这是涉及公民的“命根子”,需特别慎重。原则上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强制拆迁既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可见,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法规规定无效。也就是说,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的设定权属于法律,其他规范,如法规等无权设定。这是一项一般性规定,不仅对不缴纳罚款的适用,其精神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情况。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1)从执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2)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3)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4)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注: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出版,第525—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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