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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和中国行政改革(1)网(2)

2015-03-14 01:08
导读:但中国加入了WTO表明我们在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我们也认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方面具有全球趋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市场

但中国加入了WTO表明我们在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我们也认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方面具有全球趋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普遍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和趋同性,我们当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建设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方面的制度建设和一些改革措施了。WTO提供的一整套关于成熟市场经济下政府如何行为的规则为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转变职能提供了参照的目标模式,政府的职能转变就应该向WTO规则给定的目标模式转变。
中国加入WTO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加入WTO后在政府改革方面的成功的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在应对WTO挑战进行变革中的教训,加入WTO其实是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并且这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没有丝毫的理论的障碍,也很少有保守派的诘难,这个过程有现成的经验和教训,其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的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的中国具有极大的参照作用,这样就相当于为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指引了一条低成本的阶段性变革之路。中国政府要好好利用这一契机,正如朱总理在200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只有政府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机构改革才有依据,入世为机构改革也提供了现成的参照,WTO其他成员国为遵循WTO规则而进行的机构改革的经验可资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尤其是肩负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责任的机构的设置可以为我国政府机构时参考和学习。

2、加入WTO为行政程序的再造提供了指导。目前中国实际行政实践中,许多行政程序不透明不公开,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嫌疑,并且许多行政程序不合理,过于繁杂。比如有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利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无知,故意刁难以索取好处;故意放纵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以扩大罚款的来源;还有的主管部门经常搞什么评比检查摊派等注定由行政相对人(企业或个人)来买单的活动,为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制造麻烦添加成本。正是因为这些过于繁杂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行政程序的存在才使得行贿受贿的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出现,才是恶化或者制约投资环境的真正元凶。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政府的行政程序必须是公之于众的,并不得任意变更的,更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好恶而随意解释。WTO规则为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设立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关于进出口许可程序,WTO协议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对于有关进出口的行政管制的程序,从管制的货物的清单的公布到变更清单的通知形式和时限,再到发放有效期的规定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再如关于司法审查的程序性规定,WTO也给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加入WTO对中国的行政流程的再造提供了契机,为行政程序的合理化规范化提供了阶段性标准。在今后的改革中政府应该或者说必须按照WTO规则对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革。首先,要使行政程序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坚决打破暗箱操作的处境;其次,要简化行政程序,使行政程序保持简便高效;再次,必须依照WTO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对现行的不合理的行政程序进行改造,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对于不得不审批要严格规范。

3、加入WTO为行政分权的规范化提供了压力和规范。WTO规则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贸易与统一实施原则,要求国家的贸易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在我国目前国家的贸易制度及其他各项制度与政策在全国各地都是各有特色,五花八门,更严重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和土政策盛行,现实中还存在着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利益而以行政命令抵制外来商品甚或摊派本地企业的产品给公务员做工资,这些情况都表明在我国,存在严重的行政权力的划分的不规范现象,使那些本来不应由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却由其违规行使了,地方政府违规行使权力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WTO规则相悖,必须进行变革。如何变革,WTO规则也给出了有关的规范,例如:在对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定中规定:“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七条第四款)在贸易制度的实施有关方面规定: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二条第三款)中国行政改革中的行政程序的改革就有了规范的指导。

另外,WTO规则为中国行政分权提供压力和规范的重要一点是要求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仅是现行法律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包括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独立的司法审查,要求给于行政相对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济的机会,其实就是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使国家行政权在国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间重新调整。并且还有一点规定: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这些规定都为中国限制行政权力,进行行政分权提供了规范。

4、加入WTO为行政主体的重塑提供了压力和范例。加入WTO,中国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真正进入人才、资本、技术全球流通之中,大量的外资与外商进入中国。来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外商到中国来投资或贸易必然还会以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来期望政府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的服务,如果我们的公务员的服务不令人满意,同时由公务员来执行的政府的行为又脱离规范,违背WTO的有关协议,轻则被诉,遭惩罚受制裁,重则人才、资本、技术外逃,国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越来越穷,毫无希望。

政府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的发挥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的具体的服务体现出来,这种服务水平的高低就取决于国家公务员素质的高低。而我们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与发达国家公务员相比还不够高,我们的国家公务员目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的水平的确是不容乐观,现代行政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公务员不具备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实际中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人格化的倾向和非规范化的特点。加入WTO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紧迫的要求,要求国家公务员加紧学习,学习有关市场经济的知识,学习现代公共管理的相关知识,学习WTO有关规则,树立为公众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树立廉政高效意识,树立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意识,提高对公众意见的回应能力和效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注重个人修养,规范个人行为培养公信力。我们的公务员应该向WTO发达的成员国的公务员学习,学习人家对公众服务的方式、程序和效率,因为我们的公务员也面临社会公众这样的期望。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给中国政府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为中国的行政改革提供了空前的动力,并为中国行政改革阶段性的目标选择和改革路径的选择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与规范。中国政府好好把握这次机遇,勇敢面对挑战,对照WTO规则努力推进行政改革,必定能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现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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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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