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反洗钱法立法若干问题(1)(2)
2015-04-08 01:17
导读:洗钱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往往不被充分认识和理解。由于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比较完善,国际洗钱活动往往以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为目标,
洗钱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往往不被充分认识和理解。由于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比较完善,国际洗钱活动往往以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为目标,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需求使得对反洗钱不甚热衷,事实上“黑钱”流入客观上总会给尚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经济体带来“益处”。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反洗钱总体有利于发达国家,对经济欠发达国家而言,反洗钱的必要性并不突出。但是从长远来看,洗钱活动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对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对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金融安全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也是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首先,洗钱活动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危害是现实而且巨大的。洗钱造成巨额资本外逃,给国家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专家认为,1997年—1999年间外逃资本总额在520亿美元左右。国内每年仅通过地下钱庄外流出境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顺差。⑨司法部门近年在汕头查获的一起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即达千亿元。洗钱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在特定条件下甚至会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任由洗钱活动猖獗,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威信,毒化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理念,损害我国国际形象。⑩其次,事实证明,通过反洗钱工作剥夺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腐败犯罪的收益,防止犯罪所得资金外流或被合法化,是提高这些犯罪的边际成本,进而遏制这些犯罪的有效举措。最后,国际反恐斗争的实践证明,洗钱活动和洗钱网络与恐怖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将反恐怖融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打击各种恐怖主义活动,从而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有利于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因而具有重要的国际
政治意义。
国际组织不断促使我国加入各种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实际上暗含着对我国反洗钱现状的不满。一些国际组织官员在中国反洗钱工作问题上曾经提到,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迅速的国家之一,中国在影响地区性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也意味着承担责任。而这方面的责任则体现在中国承诺遵守相关国际标准上。(11)弦外之音颇为明显,与一些不负责任地指责我国为洗钱者的天堂的论调不谋而合。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切实履行这些公约设定的反洗钱国际义务,对于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给不怀好意者以口实,都是非常必要的。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实际必要性来看,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需求要大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需求。(12)
3、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重实效,在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反洗钱机制上下功夫,反对表面文章。
如上所述,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实际需要,并非仅涉及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形象的问题。因而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在于制定了多少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级高低,关键在于为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反洗钱法律体系不能靠凭空想象,要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解决之道。应该说在反洗钱立法方面,我们有充足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关于反洗钱立法的规定、联合国的《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四十条建议》、《反恐融资八条建议》等,为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然而这些建议是为全球的普遍应用而设计的,核心是帮助各国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至于具体规定是需要各国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中作出科学合理规定的。(13)照抄照搬,固然是“履行”国际义务的简便之法,但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并无裨益。比如说,一般而言,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需要确定恰当的主管部门,设立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保证交易透明度的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设定必要的强制措施,规定国际合作的程序等。在制定相应的规定,确定主管部门时要考虑符合国家关于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要求,符合现实的管理状况,有利于理顺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有关交易透明的制度设计要与国家相关的金融监管制度相结合,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措施要考虑整个法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和平衡性;强制措施的设定要在国家司法制度和体制框架下考虑;国际合作的程序要符合国家有关外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放开眼界,在洗钱以外做文章,为反洗钱工作缔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洗钱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繁多的洗钱手法根本的一点,就是寻找和利用各项监管措施的漏洞。从这种意义上讲,洗钱是犯罪活动和收益规模化,社会监管措施严密化共同作用下的产物。犯罪活动和收益的规模化是产生洗钱活动的基础,因此洗钱活动从一开始就表现为一种有组织的、结构性、专业化的特点,对洗钱活动不能按照对待普通犯罪如赃物罪等犯罪的策略来应对,要从战略上规划,考虑策略的整体性、系统性。另一方面,包括金融监管措施、税收监管措施等各方面社会监管措施的严密化,是催生洗钱活动的重要因素。因为社会监管措施的严密化,使得洗钱成为必要;反洗钱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得洗钱活动越来越隐蔽,技巧越来越高超。从这个意义上讲,洗钱与反洗钱是相互斗争相互依存的矛盾体。在各项监管措施缺失的社会环境下,犯罪分子享受犯罪收益不存在风险的话,就没有隐瞒、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必要性。比如在没有严格、完善的财产申报、纳税申报等监管制度,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充分实现,人们的价值观扭曲的情况下,犯罪分子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而不被过问,则洗钱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笔者以为,洗钱是社会监管达到一定水准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现象。(14)客观地看,我国目前各方面监管措施尚不健全。这就需要以反洗钱工作为契机,不仅仅要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还要将目光放得更为远大一些,结合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项虽非专为反洗钱,但客观上属于反洗钱的重要制度基础的社会监管制度,形成有效的、透明的社会监管法律体系,从而为反洗钱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二)关于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制定《反洗钱法》的可行性问题
为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有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议案,有关主管部门已提请立法机关将制定反洗钱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于2003年3月22日召开了有十七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起草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草案的起草。(15)但是对于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的可行性,也存在不同认识。反对的主要理由:一是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不符合我国法律传统和立法模式。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是散见于各种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的,靠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一个法律体系问题是不可能的。反洗钱重在形成预防、监测、打击、国际合作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的有效机制。从我国立法传统看,涉及对日常金融活动的行政监管、对洗钱活动的行政监测、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等多方面内容和多法律部门。在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上述多方面内容作出规定,虽然就反洗钱工作而言似乎体现了完整性,但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而且易在金融监管、刑事司法等多方面造成协调上的困难,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我国目前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已经法律确定,有关部门也在探索建立诸如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等反洗钱工作机制,相关的诸如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情报机构等都有了相应的规定初步形成体系。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重点应当是待上述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认真总结上述机制运行的情况和反洗钱实践经验,针对机制磨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反映的相关规定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在立法上加以解决和完善,使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行业指引性的规定等,能够真正形成协调一致的体系。同时针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相应地修改、完善相关金融乃至整个社会监管方面的法律和其他规定,为反洗钱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是有道理的。无论制定什么法律,首先应考虑制定法律的目的或者说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的目的总起来说,无非是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机制,这一问题显然不是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能够解决的。笔者虽然不赞成制定反洗钱法,但主张对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问题应作统一研究,整体性思考,理出问题症结。如果确属非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律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那么就是有必要的。如果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对问题的解决更为适宜的,未必要仅出于形式上好看、完整而制定一部法律。法律毕竟不是装饰品,有效性、实用性是首要的。现在看来,目前,反洗钱法起草中所要规定的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基本上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尚未研究清楚之前不宜仓促作出规定。(16)待这些已有的规定实行一段时间后,再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能更为适宜。《反洗钱法》在立法规划中属二类立法项目,即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种安排是妥当的。
2、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
共3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