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1)(2)
2015-05-24 01:47
导读:二、刑法国际化的成因分析 刑法的发展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而是一个开放的国际性的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发展,当今世界各
二、刑法国际化的成因分析
刑法的发展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而是一个开放的国际性的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协商、相互借鉴与吸收、相互依赖与合作将大大加强,各国刑法相互吸收、彼此融合,与国际接轨的现象将日益增多,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将逐渐强劲。刑法发展的这一国际化趋势有着其深刻而复杂的原因。
1.经济因素
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下市场经济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如果说冷战结束以前,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的不同,一定程度妨碍了彼此法律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那么,当今世界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互对立的消失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确立,“不仅有助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从而推动法律在国际间的统一,而且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时也完全可以而且有必要移植或借鉴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通行做法”[5]。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要发展本国的市场经济,除了学习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商法经验外,还应注意对发达国家经济刑法的吸收和移植,以便使本国刑法能有效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的全球化,使各国经济上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发展经济,这就要求各国在经济交往中尽量消除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互相取长补短,努力寻求共同的法律话语。刑法具有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各国对经济犯罪圈的划定范围不同、对某种经济犯罪的打击程度差异,都可能导致经济交往上的冲突。如,中、美两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这说明,各国要维护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也需要刑法方面特别是经济刑法领域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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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因素
全球化的事实和各国跨国活动的不断增多,使许多社会问题介入了国际因素而具有全球性质性质,如犯罪的全球化、环境污染等。各国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资金与信息的自由流动,在世界范围内相互勾结、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进行犯罪、恐怖犯罪、环境犯罪以及计算机犯罪,犯罪国际化趋势愈演愈烈。要对付这些犯罪,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事,也不只是各国国内的事,而是所有国家和全人类必须采取共同一致行动才能实现的。这就要求各国进行国际协商,签订、加入有关国际刑事公约,并以此指导国内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建立能够与其他国家相互配合和密切合作的司法体系,形成和谐一致的世界性法律反应机制”[6]。
总之,犯罪的国际化、环境污染等问题是要求并推动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的社会因素。
3.法律因素
各国刑法中的共同性因素是刑法发展国际化的前提和法律基础。刑法是由民族国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制定的,具有其独特的民族个性。然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必然有其共性;各国刑法虽文化传统各异,但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正如台湾学者陈玮直所言,“人类之良知虽因所处社会之地理环境、宗教信仰及生活习惯之不同而有小异,但在基本上则属相同,如无故杀人,人人知其不可;非份取财,各国皆有禁律”。[7]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增进与扩大,不同刑法制度里的共性因素必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显现出来,从而出现“吾人之规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为吾人所用”的现象。
法律既具有阶级职能,也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刑法作为最具有强制性的部门法,其阶级职能虽比其他法律更为明显,但它也有社会职能。各国刑法的阶级职能或许不同,但其社会职能却有相同,如对人权的保障。那种单纯视刑法为统治阶级的“刀把子”、否认刑法的社会职能、从而否认刑法的共同性的观点,是应该摒弃的。各国在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共同的要求,从而出现相互吸收、彼此借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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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因素
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比较
刑法学的兴起和发展、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等,也是推动刑法发展国际化走向的重要力量。
关于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对法律国际化的作用,我国学者公丕祥教授有精辟论述,他认为法律文明要发展,必然要冲破原有的民族界限,参与到其他法律文明系统的发展过程之中,多样化的法律文明之间的日益扩展的交流和沟通,势必会推动那些法律文明共同性要素的广泛传播与接受,这样,就逐渐汇聚成为法律发展国际化的历史潮流。[8]同理,就刑法而言,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也是刑法发展国际化走向的主要媒介机制。虽然说没有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而听凭其他因素起作用,刑法的国际化趋势并非不可能,但其进程必定大大延缓。如果说各国刑法中的共同性因素、人类社会对刑事法治理想的普遍认同和追求、市场经济全球范围内的确立、犯罪问题的全球化对刑法的国际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和现实可能的化,那么当下世界各国间刑法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与深入则为刑法的国际化提供了实现途径。
正如“比较法的发展是法之世界化成功的条件”一样[9],比较刑法学的发展也为刑法的国际化提供了方法上的便利。“比较是为了更好的了解,人们想到利用别的文明民族的智慧在法律方面获得的成果”[10],通过充分的比较刑法研究,人们就可以明了有关外国刑法的内容、精神、立法依据与背景、实施效果,从而便于本国成功吸收、移植外国刑法,而这正是刑法发展国际化的途径或表现之一。所以说,比较刑法学的发展也是推动刑法国际化的重要力量。
此外,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也是刑法发展出现国际化趋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国际刑法协会起草《国际刑法典草案》的努力,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国际犯罪、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作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为建立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近半个世纪的工作,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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