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1)(3)
2015-05-24 01:47
导读:三、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国际化表现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互渗共进,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国的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固然要注重刑
三、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国际化表现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互渗共进,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国的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固然要注重刑法的本土化,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刑法的国际化(注:孙笑侠先生认为,就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而言,当代中国更为迫切的是法的国际化,笔者深以为然。(孙笑侠.论市场经济社会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1994,(3):15.)。)。积极合理地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注重本国刑法的国际化,顺应与迎合当今世界刑法向着民主、人道、开放、科学的进步趋势,对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意义尤为重要。我国刑法国际化的途径也不外乎两种,即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积极缔结、加入有关国际刑事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将公约内容体现同来。1997年修改后的现行刑法典在促进中国刑法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1.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典中的正式确认,顺应了当今世界刑法民主、人道、新生人权的进步趋势。
自从二百多年前贝卡利亚发出反对罪刑擅断、刑罚残酷的呐喊以来,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原则以其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深刻内涵而一直被西方各国刑法奉为圭皋,人类社会的刑法从此逐渐走出了黑暗时代。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正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规定了刑法的类推适用,虽然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但不可否认,有罪的类推适用的存在,体现了当时过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忽略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思想倾向,因而屡被西方国家以中国不尊重人权为由而加以诟病。1997年刑法典在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尽可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体现和落实这三大原则的要求。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现行刑法典中的确立,使我国刑法发展融入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增设了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之外所确认的管辖原则,它是指对于本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侵犯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不论这种犯罪是否在本国领土内发生,不论是否由本国国民实施,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只要罪犯在其领土内被发现,该国家就有权管辖。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普遍管辖原则。1980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这些公约都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根据这些公约规定,我国在批准加入这些公约后对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就承担管辖和制裁的义务。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使我国对这些既不发生在我国境内又非我国公民实施的且非针对我国的国际犯罪的管辖有国内法上的依据,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确立普遍管辖权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第9条吸纳了该补充规定的内容,使普遍管辖原则正式在刑法典中得到了确认,从而使我国刑法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符合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并且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们信守承诺的态度。
3.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19世纪上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组织日益发达,在法人决策机构和决策人物的操纵指挥下,以法人名义和凭借法人力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断增加。面对这一情况,以实用主义为倾向的英美法系国家迅速作出了反应,承认法人犯罪。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就明晰的规定了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恪守“社团不能犯罪”的古罗马格言,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承认法人犯罪。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犯罪现象的增多,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趋势。如1994年修订后的法国新刑法典第121-2条明确规定:“除国家外,法人依第121-4条至第121-7条所定之区分,且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之场合,对其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用行政刑法的形式规定了法人犯走私罪的刑事责任。此后,陆续有关于法人犯特定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以一个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使单位犯罪正式得到了刑法典的确认,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4.进一步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立法,体现了刑法的人道、谦仰,符合了世界范围内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主流。
截止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76个国家对所有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0个国家对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见,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是刑法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1997年法典明确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象,放宽了死缓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制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1997刑法在死刑问题上所作的努力,符合了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5.果断地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与适合现代刑法之通例的重要举措。
世界各国都将危害领土完整、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从事间谍活动等行为,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刑法中予以规定,而我国1979年刑法将以反革命罪规定之,这样,“一则造成误解,致使国外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误认为是政治犯而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加以庇护;二则造成口实,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作为攻击我国无政治信仰自由的借口;三则造成疑惑,怀疑我国对签订的公约不予履行;四则造成犯罪分子逃脱惩罚”[11]。1997年刑法典果断取消反革命罪罪名,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将一些原属于反革命罪的爆炸、放火等归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了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接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6.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新刑法典分则修改完善了部分犯罪的规定,增设了有关新罪。前者如1997年刑法典对有关航空器犯罪、毒品犯罪、文物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环境犯罪的修改完善,后者如对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罪的增设。这些犯罪,既是中国国内法上的犯罪,也可以视为相应的国际犯罪构成在现行刑法典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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