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益的根本所在, 刑事程序的进步, 同时就是刑事权力的让步,其难度要大于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为此,我们要对刑事程序利益的重大性有更充分的认识,要从权力制约的层面去认识刑事政策乃至刑事程序法律修正的本质, 要充分运用刑事政策阵地改善民众的刑事利益观念, 从具体制度开始不失时机地推进刑事程序法治的事业。
当然,刑事诉讼法学界也意识到了相关的问题。陈光中教授在2007 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年会上提出:“立法既是现实的反映, 又是民众和学者期待的反映,如果不反映期待,立法很快就会过时。另一方面,法律思维同一般思维的关系。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的特殊性的思维。我们分析问题时,不能只用一般思维,不要法律思维,也不能只讲法律思维,不要一般思维。”⑥我们也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确有调整思维的必要了,不仅需要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提升到政治层面来考量, 而且需要充分考虑到刑事程序利益的重大存在, 可能需要灵活多样的修正方式共同作用于刑事程序法律的完善, 这既是一个思维抑或方法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
注释:
①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4 页。
②主要包括公共刑事意愿反映公共刑事利益的属性、速度等两个方面的内容。
③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 页。
④《刑法修正案(七)》第3、6 条分别减轻了对偷税、绑架行为的处罚,属于从宽的规定。
⑤卢建平:《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国特色》,《河北法学》2008 年第11 期,第12 页。
⑥郭云忠:《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 年年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年第6 期,第135 页。
共4页: 4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