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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标准的失衡与失落(1)(2)

2015-07-20 01:11
导读:感情标准的失落,首先在于和婚姻本质有现实性的差距。正如前面所言,婚姻是生活的共同体,这才是能够从法律角度对婚姻中的法律关系予以准确描述,
 

    感情标准的失落,首先在于和婚姻本质有现实性的差距。正如前面所言,婚姻是生活的共同体,这才是能够从法律角度对婚姻中的法律关系予以准确描述,进而提出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而从感情的层次,我们无法知道感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内容,人们应该如何去履行“感情债”。所以,我们重视婚姻中的感情因素,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去描述感情的具体状态就有些困难了。婚姻法第32条列举的几种具体情形,在我们看来不是对感情的评价,而是对婚姻进入法律视野之后形成的权利义务的评价,这无涉情感的问题。

    其次,感情标准的失落,表现在审判实践中的虚空。据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2003年50宗离婚上诉案件做出的司法判决考察分析,77.3%的案件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8.2%是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二者之和占95%。从以上数据分析,占据绝对多数离婚案件有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而法官的判断能力易受其法律知识水平、生活经验、个人道德修养等综合因素影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在法官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时带有主观随意性,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四、对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完善

    把感情标准引进婚姻,是人类对婚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没有感情的婚姻真的就成为了坟墓了。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把感情标准放在道德层次来评价婚姻,在法律的层次,尽管我们无法回避感情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但是,感情的有无和深浅不能成为人们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至少不是唯一依据。婚姻应该成为美好爱情的归宿,但是法律在探究婚姻的时候,不是询问你婚姻的容器里有没有爱情,而是询问你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维护和履行。

    所以,对诉讼离婚标准的完善,我认为应该考虑这样几个因素:

    第一,感情是重要的参照标准。这一原则的确立,首先是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也适应我国传统道德心理。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要从感情角度来评价婚姻缔结基础的牢靠性,当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是否有感情危机的因素在里面。因为,婚姻毕竟不是简单的两性的结合,感情因素,对于多数婚姻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感情不好进行法律层次的衡量,但是,的确为法律的判断提供道德指引,为审判结果提供道德支持。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根本。婚姻不是儿戏。法律的制定也是建立在对人具有相当的理性的假设上的,我们首先相信婚姻的当事人对婚姻有足够理性的认识,特别是对结合成生活共同体以后的权利义务有清醒认识。当你走进婚姻殿堂,就个体而言,当事人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如何的相爱,而法律对此不予以过分关注,法律所看到的你们结合成为了特殊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你们要互相承担权利义务。一旦有人违反了“婚约”,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追究“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婚姻。[②]

    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婚姻首先是私领域问题,法律的介入是当事人的最后的不得已的选择。由此,司法在婚姻案件中的被动性要比其他案件更加明显,也更加重要。婚姻能够继续存在,每桩婚姻都有不同的因素在起作用,除了感情因素外,经济、亲情等,也往往左右当事人的想法。我们相信当事人的理性,他们对自己的幸福来源有更清楚地认识。从审判人员角度,始终应该是局外人的调解和建议角色。审判人员所要判断的是在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双方是否在履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问题,通过这一方面的引导,使当事人更加清楚认识自己的婚姻状态,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

    诉讼离婚标准是法官对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维持或解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尺,采取何种标准直接影响着离婚率的高低,但其共同目的都是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为当事人不幸婚姻提供解脱,以提高当事人的婚姻质量。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婚姻的本质是当事人的生活共同体;2.感情标准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参照;3.权利义务是评价婚姻关系的法律标准。因此,通过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既有利于指导人们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又有利于审判人员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德意、李明舜主编:《新婚姻法的理解与运用》,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年版

2、杨大文、马忆南编著:《婚姻家庭法(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6、王春东:《离婚标准的法理审视》,《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6月第2期

7、孙若军:《论新〈婚姻法〉的离婚标准》,《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注释

[①]东方法治

[②]尽管有的人批评把婚姻看作合同行为是对婚姻的庸俗化,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只有如此才能更准确地规范婚姻关系。批评者立场如果有可取之处的话,也就在于他们对婚姻的道德性十分重视,但这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重点。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如何用法律的视角来评判婚姻,这恰恰是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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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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