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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面对司法的压力和运作中的问题,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把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标,因此,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即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此时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同时目的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所谓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的简易程序比较而言,具有明显特征:(1)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如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其简易的程序随处可见,起诉和答辩均可用印制好的格式,可以在休息日或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无需法庭记录,判决只宣布结果不说明理由且一般不准许上诉。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的解决纠纷。(2)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小额事件的审理程序应酌采职权裁量法理,以促进做成简速裁判。如在德国,1990年通过《审判简化修正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1200马克以下的纠纷法官可以不经辩论直接作出不附事实说明的简易判决。在英国,1973年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处理5000英镑以下的小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灵活多样,对上诉进行严格限制。在日本,1998年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解决30万日元以下且争议比较明确、事实比较清楚的金钱支付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简单,且一审终审,不得上诉。(3)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如在美国,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若原告不到庭,则驳回起诉,若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作出判决。判决一般不允许上诉,只允许被告在缺席判决时,向初审法院上诉。(4)成本低和效率高。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免费或只收取约20美元的诉讼费。因为无需律师费和鉴定等费用,不仅原告从中受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也使被告的负担得以减轻。通过一次从十几分钟到数小时的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纠纷。不仅政府部门、服务机构可以利用这种程序讨债,同时尽可能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普通市民也可以通过这种程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和大企业的代理人传唤到庭,讨回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小额纠纷时,也尽量将诉讼成本限制在最低限度。例如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36条第14款规定,小额诉讼中“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裁判”。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的规定甚为周密。简易程序,其诉讼事件或较单纯或宜速结,除设有简略的特别规定外,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金额甚低,程序更应简化。主要简化的地方是:(1)起诉方式的表格化;(2)开庭时间的放宽;(3)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4)判决书的简化,判决书原则上仅以记载主文即可,无须记载事实及理由,仅于例外必要时,记载其理由要点。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经过1990年和1999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正,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解决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新台币以下的请求金钱给付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争议,审理程序实行一次性言词辩论终结诉讼,适用司法院核定的格式化的裁判文书,并限制当事人上诉。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除了简易诉讼程序(第三章)外,也在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关于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者,适用小额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简易事件中包括小额事件,两者均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还有一类,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简易、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审判庭来审理,但对小额事件又做出一些比简易事件的审理更为简易化的规定。上述三种模式中,我国采用的第一种模式,没有体现小额事件的审理特点,及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应当予以改革。从国际上看,采用第二种模式的国家愈来愈多。而第三种模式虽体现了小额诉讼的一些特点,但从改革的彻底性和世界民事司法发展趋势来看,一步到位的第二种方案可能更好。由此看来,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共识。我国应当从如下方面构筑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件。如何确定“小额”的标准,即具体多大数额的金钱谓“小额”?目前各国立法上一般依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日本的规定是“30万日元以下”,不足其一般职员的一个月工资。我国的香港地区规定为5万港元以下,我国台湾地区为新台币10万元以下,均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月工资收入。笔者认为,确定我国小额诉讼中“小额”范围,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较直观的反映尺度是人均收入水平;二是社会成员普遍的诉讼观念;三是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因素,未来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对“小额”范围作出概括性规定,其“小额”的范围可由各级法院确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小额的确定,可参照我国目前以诉讼金额作为级别管辖的标准进行。这种标的金额特别小的事件,经常是频繁发生而且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另外,此种事件的权利主张者一般无法忍受诉讼拖延而造成的劳力、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因此,在建构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特别照顾到普通消费者和一般劳动者的需求。
2、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 普通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在普通诉讼程序,关于程序的规定甚为周密。在简易诉讼程序,诉讼事件或者比较单纯,或者适宜迅速审结,除设有简易化的特别规定外,仍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甚低,程序更应简化。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应当从如下方面构筑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书的表格化。为增进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化和迅捷化,鼓励人们使用,将诉状表格化是非常必要的。依小额诉讼程序起诉的,使用表格化诉讼;按小额诉讼程序各类事件的需要,由法院预先印制格式诉状,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2)开庭时间的灵活化。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旨在司法便民,落实司法为民。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可在夜间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开庭,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灵活决定开庭时间。
(3)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为节省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法中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4)诉的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的限制。小额程序的事件,诉讼标的价额很低,事件内容单纯,所以需要诉讼的简速进行。因此,小额程序当事人为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除当事人合意继续适用小额程序,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外,一般不予允许。
(5)判决书的简化。小额程序的判决书,原则上仅以记载主文即可,无须记载事实及理由,除非必要时,可记载判决的理由。
(6)实行一审终审制。审级越多,诉讼拖延的时间就愈长,诉讼成本就越大。因此,为避免上诉费时而不符合诉讼利益,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应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以免藉此拖延诉讼。但由于我国法官职权的运作容易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利益,尤其在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有悖于当事人利益和小额诉讼宗旨的恶果,所以我们在实行一审终审时仍须有特殊规定,即在小额裁判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
结束语:简易程序必然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即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追求。用简单程序来解决问题,乃是提倡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但事实上,简易程序并不是随意的省略程序,是在不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考虑程序经济性,简化的环节与程序是考虑了案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特点,省略的是非必要环节与程序,不会损害程序正义价值,符合正当程序之理念。其次,简易程序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作为原则,以自愿性来代替公正性。当事人一方拒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如发现案件不适应简易程序,应立即终止简易程序,转由其适用的其他程序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慎重选择,是保证简易程序公正性最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的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不能为追求程序的效率而动摇程序的公正,最为基础的价值目标。“简易程序还是能够确保公正的。因为简易程序不是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获得进一步的救济,所以这一制度改革的风险很低。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一些限制,比如复杂、疑难的、发回重审的、人数众多的以及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将被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就简易程序本身而言,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等影响法官判断的活动都规定不能省略,这就大大增强了简易程序确保公正裁判的可能性。”③此外,如前所述,亦应考虑借鉴仲裁的自愿性特色,将自愿性引进诉讼。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简易程序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从时间上看,它尚属年轻,但它作为一种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优势,也日益受到推广和重视。在目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为了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为此,应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并积极探索其完善和改革途径,建立快速诉讼通道,实行真正的简易程序,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简易程序审结的简便,缓解案件压力。同时,法官将有更多精力来处理好其他疑难案件。如此,我们的司法不但公正,而且有了效率。
参见文献:
1、①②参见何志2006年3月7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重构与完善》第二节;
2、③参见《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载于《法律适用》;
参考书目:
《程序正义与诉讼》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民事证据法及其诉讼功能》毕玉谦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比较法研究》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陈桂明著,只能各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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