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制作问题研究(1)(2)

2015-08-20 01:01
导读:现在许多舆论界人士和学者言审判方式及裁判文书的改革必以美国为标准。是的,美国的法制建设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的确科学而完备。而在我国,建国
 

    现在许多舆论界人士和学者言审判方式及裁判文书的改革必以美国为标准。是的,美国的法制建设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的确科学而完备。而在我国,建国也仅仅五、六十年。这期间,又经过文革浩劫,使法制建设遭到极大摧残。而从老百姓的文化程度来看,与美国更是没有可比性。根据新华社报道,目前在我国4.8亿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到4.2亿人。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7.3%,初中文化程度占50.2%,高中文化程度占9.7%,中专文化程度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②可想而知,我们基层法院面对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及法律概念模糊的当事人,象前面所举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虽不是农村劳动力,但原告也是五十多岁的、没有多少文化的居民,第二被告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当法院将洋洋洒洒写出的七千多字的判决书向当事人宣判时,当事人听的是一头雾水。拿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几乎都是急忙翻到判决书的最后一页,他们关心的是法院判决的条款,关心的是自己的诉请法院支持了多少,相对方关心的是承担多少的责任。如此被大家一致推崇的裁判文书的改革,其效果在基层法院可能是大家未曾想到的。

    笔者认为,一份好的判决书既要通俗、严谨,更要说理透彻。 2007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裁判文书通俗化研讨会,对判决书文字及其通俗程度进行把关。③此举便是针对我国民众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特点,以司法便民为初衷,体察民众置身诉讼时某些“公正焦虑”,并力图改善的一个新举措。

    三、对提倡判决书改革的几种观点的看法

    1、认为判决书中应当体现审判人员的个人观点问题。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任何一份判决书,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公正合理或偏私荒唐,都是由具体的审判人员来作出的,在判决书中应当体现审判人员的个人观点、分析或看法。而我们的判决书在书写方式上却完全忽略审判人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审判人员的一些看法硬说成是人民法院的看法,如将本应该是“本案合议庭人员认为或本案审判人员认为”的表述硬说成是“本院认为”的表述。这样,法官个人的人格完全被法院的单位人格所吸收,肯定不利于强化法官个人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也不利于体现“审判人员独立判案”的司法独立原则。④对此,笔者认为,无论是本案合议庭人员或本案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代表的已经不是其本人,代表的而是人民法院。因此,在判决书的落款处要加盖鲜红的某某人民法院的大印。如按上述的观点,强化法官的个人人格,那么在判决书的落款处是不是只需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签名或盖章呢!再一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虽然具体案件是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负责审理的,但一经形成最后的意见,代表的已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而非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的个人意见。而为了加强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强化法官个人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也向社会公示办理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判决书的落款处写明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的名字,然后加盖法院大印,已是很完整了,因此根本没有必要别出心裁要求判决书在这些方面进行改革。

    2、关于“内部研究意见”应公开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其实质涉及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解问题,也是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触及到的深层次问题。“内部研究意见”,主要是指在合议制审判模式下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的决定以及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报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讨论决定。要求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的呼声首先从理论界传出,后来在律师界和一些诉讼当事人中引起了共呜。他们认为,在强化公开审判的今天,法院应力避“暗箱操作”,即使“内部研究意见”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理由之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作为审判组织,公开案件的审判和公开案件的决定,属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国家法律规定除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以外,其他都应当公开,包括法院对案件的研究意见。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能公开。理由之三,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秘密方式,违背直接审判原则,且与“作出裁判的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同一”规则相悖。⑤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案件讨论过程和结果,是哪些人参与研究也不清楚,根本无法行使回避权,以致引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想方设法打听案件研究情况,增大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不信任感。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对“内部研究意见”可否公开的问题,恐怕比一般人要敏感得多,也顾虑得多。恕笔者直言,笔者不太赞成公开“内部研究意见”,至少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

    这是因为,第一,对于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等深层问题,涉及立法完善、司法改革、制度重构及法官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时期尚未涉足,“二五”改革纲要也未纳入,故不可草率从事。尤其令笔者担忧的是在于法官保护方面,极易发生问题。试想,蒋庆尚且被其苦口婆心帮教十余年的对象杀害,谁又能保证具有怀疑与对抗心理的当事人对法官不施以报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只抓案头不管人头,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时刻为法官的人身安全着想,力避不必要的侵害发生。

    第二,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⑥尽管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确有呼声,但真正实践者及实践的情况如何,笔者未见到有哪个法院有这方面的报道。

    第三,这一问题最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只有立法才能改变现行制度。因为,现行制度往往是立法最直接最主要的资源。特别是当现行制度是基本合理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时,现行制度就是法律的最好蓝本。⑦公开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涉及到档案管理制度之重构。因为,现行法院诉讼档案是按正、副卷分设入档管理的,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倘若公开“内部研究意见”成为可能的话,将打破正、副卷分设的格局,副卷即无存在之必要。

    3、关于“法官后语”问题

    何谓“法官后语”,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也无司法解释或官方文件与之定论。据相关资料介绍,“法官后语”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判决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于1996年在上海二中院出现并一直实行。⑧《人民法院报》曾报道,上海法院的三则“法官后语”。其中一则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都不愿抚养不满周岁的患病女孩的案件,法官在后语中写到:“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予了他们生命,无论如何困难,都应将他们抚养成人。对这样一个一出生就面临如此家境的孩子,殷切希望她的父亲能继续对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疗,让她健康成长,也希望母亲尽最大力量给她以母爱和应尽的义务”。如此说来,“法官后语”确属法官良苦用心之按语,但尚不知此按语表述于判决书什么位置,若在“判决书后”,岂不成了“另页附后”;若未将其纳入“判决书”内,写此何用,岂不多此一举。依笔者揣摩,“法官后语”似应与判决书构成一个整体,居于裁判理由之中,使情理和法理溶为一体。因为,这可以从我国古代判词以及老解放区的民事判决书中寻到踪迹。在文言文的裁判文书中,现在的“法官后语”如过去的判词,实际属裁判理由部份。

    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如何制作才能体现司法为民

    1、 裁判文书应浅显易懂。

    法律文书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当事人诉讼目的的书面结论,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判断的书面确认。前面已阐述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特别是我们贫困县的老百姓文化程度更是低下,这是客观事实。因此,我们不应要求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和最高院、省高院、中院的法律文书一个样,也不应要求不同案件的法律文书用一种写作模式固定下来。

    法律文书的改革,不应当局限在技术层面,更应当重视法律文书的目的和它的阅读对象以及社会效果。法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把一份法律文书制作的深奥,对有的法官来说不是难题。但是,作为一名法官,把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积累的理论素养以及对法律精髓的感悟通过法律文书这一审判实践的终结形式,平民化、世俗化地表现出来,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语言文字功底,不一定能做到。就像一名老师,要使他(她)的课让绝大多数学生听懂、学会,没有娴熟深厚的本学科知识是办不到的。所以,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应拘泥于定制的格式,应当由法官自由发挥,把案件的结论意见写透,把法律精髓写透。并且,要用平民化的语言,简练、清晰、干净、利落,无需用高深的法律术语。

    美国“政府向公民发布的宣传材料或文件,必须具有最大的可读性,阅读指数不能超过6级(初中毕业水准),因为当一部分选民看不懂政府的材料时,想想政府会面临着什么样的结果?”也正因此目的“由此产生的政府只能是一个小政府,一个服务为主导的政府,一个必须考虑选民利益、按程序操作的政府。”⑨

    我们强调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就应当在每一个细节上表现出来对百姓的人文关怀。法律文书是法律最直接的在百姓心目中的表现形式。法律,应当让老百姓感觉到便利、实用,应当以一种亲善的面孔出现在百姓面前,而不应当让百姓感觉到它的威严、高深甚至是狰狞。法律,当老百姓感觉到实用、便利,会给自己带来益处时,才会对它从内心尊重、忠诚、膜拜。法律文书也应当起到这种友善和人文的作用。

    2、判决书书写格式或内容应如何制作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作出裁判结论,向当事人解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结论的逻辑性,解释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满足被裁判者的诉讼需求,因此,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把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作为裁判文书的主要功能和目的,而把解决纠纷、宣传法律、接受监督等政治和社会功能作为次要或者说第二顺位的功能。这是制作裁判文书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共3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试论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与价值(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