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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制作问题研究(1)(3)

2015-08-20 01:01
导读:裁判文书制作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对其进行制度设计时还必须从我国的现时国情出发。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大国,东部沿海和西部内陆地

    裁判文书制作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对其进行制度设计时还必须从我国的现时国情出发。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大国,东部沿海和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比,南北差距也很大。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不相同。我们不能用沿海发达地区的需求统一制定和操作,至少目前应当这样理解。这就需要法律人在这场伟大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实践、总结,由我们的法学家指导、引航。司法改革,理论上应当冷静、全面、超前,实践上应当稍许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从案件数量的角度来看,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法官的人数却有减无增,每位法官尤其是基层和中院法官的办案负担在逐年加重,强度和压力也越来越大;从法官的素质来看,法官的素质仍然是参差不齐,在现有的条件下要求所有的法官都能写出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和适用法律正确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是不现实的。

    既然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有复杂和简单之分,诉讼程序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同时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还不都能具备办理复杂案件、撰写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能力,基于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的考虑,推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机制就是一个必然和合理的选择。更为重要的理由在于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存在差异,如因达成合意而请求简化判决书内容、作出快速判决等等,只要这种需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法院没有理由不满足其需要。从满足被裁判者诉讼需求的角度来说,裁判文书的繁简、长短和格式等等以不违背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的裁判的诉讼需求为前提,并与个案的司法投入相对应,体现出小额诉讼、简易诉讼、普通诉讼及复杂诉讼的差异。⑽实际上为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益,许多法院都已有了类似的做法。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社会所希望看到的也是说理透彻充分、语言表达精练,内容不拖沓冗长的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他们更关注的是裁判的结果。制作这类裁判文书时,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当事人的这一内在心理需求,如果我们仅仅是在审理程序上做到了简易审理,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环节忽视了简易案件的特性,没有采取妥当的简易制作方法,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同样会受到影响。

    在书写格式上,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格式是将判决主文放在最后,事实部分与裁判理由部分分开。这样安排是出于裁判文书应当符合审理的逻辑规律的考虑,因为先有起诉、答辩、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后才产生裁判结果,而且让当事人了解整个审理过程渐至接受裁判结果,这样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但是,既然把裁判文书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宣言书并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作为其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判决说理的目的是说服当事人接受结果,那么把证明正当性的内容放在比正当的裁判结果更显眼的位置,难免有些本末倒置,有学者因此建议采取判决主文、理由(事实和法律适用及其论证)或判决主文、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理由(事实、证据和法理的论证与辩驳,法理适用)的制判方式。⑾同时,现行裁判文书将事实证据问题的辩驳与行为法律性质方面辩驳分开处理,即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完全分开,既不符合人的认识过程和思维规律,又显得机械死板,往往导致事实和理由相互脱节,说服力不强。而将判决主文移至裁判说理前,将事实和说理结合起来,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的结构,比现有的裁判文书格式安排更为可取。

    理由是:其一,这既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也易于法官表述清楚。先讲结论后说事实和理由,优点在于判决理由中既包括事实认定的理由即证据分析,也包括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便于展开法官就事实部分的心证过程,同时一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作出回应。⑿如果争议焦点属于事实问题,应当如实反映诉讼双方的举证、法院查证和质证情况,阐明法院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过程、结果和理由,从中得出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后写明根据案件事实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明确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取舍,进而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这样既能保持裁判文书结构的完整性,也能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进行论证和说理;既符合人的思维习惯和规律,也能使叙述事实和说理论证具有针对性,做到繁简得当。

    其二,符合当事人的实际诉讼需求,虽然判决书的主要功能在于向当事人作出裁判结论和解释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但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最终需要的是书面结果而不是书面过程,更何况案件审理过程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开庭审理,使当事人一目了然了。因裁判结论事关当事人能否实现实体利益,当事人最关心的不是问题的解决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结论的内容,拿到判决书后首先看的是判决书最后的主文,了解法院是如何处理其实体权利的,然后再看法院是如何说理的,如果对结果满意,有的当事人甚至没有兴趣阅读法院的说理过程。

    其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的正文开首,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呼应,这既是对当事人请求事项的直接回答,也便于执行机构作为执行依据。

    在具体表述上,可以在遵循本文所述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以及结构和内容的安排方法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诉讼过程情况,诉辩主张、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及裁判理由等方面,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思路进行表述:

    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以及裁判理由的表述,在确保主体结构和必要内容不缺失的前提下,进行高度概括,用语精练,层次简洁;

    二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部分的表述,可以采取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与诉辩主张进行结合表述,能表述其证明对象和作用即可。在“经审理查明”部分直接表述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认证的综合理由,不再对争议证据逐一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

    三是在裁判理由部分,该部分可与事实部分结合起来表述,也不需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作出引述和解释,仅直接针对诉辩主张和争议问题,阐明支持与否的裁判意见即可。

    总之,我们的法律文书不应当是高深的理论调研文章,而应当是绝大多数老百姓能顺利读懂的普通读本。人民法院的法官就应当且必须制作出浅显易懂,充分说理,使老百姓领会透彻,人文亲善的裁判文书。这样才能使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得以最充分的诠释!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注:

①姜旭著:中国法官素质和裁判文书制作之我见

②: 2005年11月16日09:21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中央农业广播学校举行的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主题的“农民教育创新与发展论坛”上的介绍,

③2007年3月21日《北京青年报》

④王政:保证司法公正首先应从改变司法裁判文书的格式做起。

⑤刘冰泉、吴红著:《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动因及其制度设计》,裁2003年4月15日中国法院网

⑥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探讨》,《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2页。

⑦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探讨》,《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4页。

⑧贺小荣、王松著:《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人民司法》2005年12期第7页。

⑨徐岗 《政府的功能》《读者》2006年第2期第49页

⑽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⑾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⑿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页

共3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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